新海北路道路工程监理合同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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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北路道路工程监理合同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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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北路道路工程监理合同0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与监理人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黄阁镇新海村新海北路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南沙区黄阁新海村
工程规模:
总面积约8838平方米,道路总长为1.473km
总投资:
约112.97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12年7月日开始实施,至2012年月日完成
监理工期1个月,从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
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新海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约人:
签约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12年7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l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承担直接投资责任。
3、“建设管理单位”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并委托监理人实施本工程的单位。
4、“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人义务
向建设管理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建设管理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管理单位,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管理单位。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4条委托人不提供监理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和承担费用。
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5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与监理人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6条建设管理单位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议权;
(3)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意;
(5)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6)报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的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管理单位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9)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7条监理机构在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8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管理单位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建设管理单位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从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9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10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11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
第12条监理人的责任期限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13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错,委托人有权根据情况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14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一般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15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16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17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委托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19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的报酬。
第20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监理人原因除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建设管理单位。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三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21条建设管理单位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则应当在5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第22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建设管理单位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5条己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末得到建设管理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建设管理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23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5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2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24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25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6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因财政审核导致支付时间延迟的除外)。
第27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28条如果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财政审核不受此时间限制),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29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30条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31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32条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33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4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监理范围、监理业务内容
一、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建设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业务内容
1、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
2、审核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向委托人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见。
3、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4、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6、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
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
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由承包人支付。
7、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8、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及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审核承包人填报的月、季度、半年、全年等报表并及时报给委托人。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定期提出书面监理意见,同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随时提出书面或口头监理意见,以利于委托人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计划。
9、关于重大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参与并提出书面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负责督促和审核原设计人进行修改。
10、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意见。
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
12、根据委托人要求的或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1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审核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工作,整理完善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14、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
15、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周、旬或月等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主持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
16、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依法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17、协助委托人处理各种与本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纠纷。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规;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委托人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材料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以及委托人与其它方签订的有关本工程的协议书、合同、备忘录;
(3)经委托人审查并经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第三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向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后七天内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正式开展监理工作,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对监理进场后的工程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外部条件包括:
一、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有全套经过审核,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有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求的项目报建资料;
三、已完成场地三通一平。
第五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求的项目报建资料。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2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常驻现场代表为:
谢辉(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委托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现场办公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工程监理费按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造价计取,并固定总价包干,监理费包干价为9800.00元,大写玖仟捌佰元整。
2、营业税金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支付5000元预付款给监理人。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服务费至合同价的100%。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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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海北 路道 工程 监理 合同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