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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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专/题,2021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专题解读时间:
2021.03.28,前言,2021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知指出,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
规定是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C章节内容,ONTENT,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制定背景和意义规定制定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规定出台六大看点规定全文解读,PART01,规定制定背景和意义,01规定制定背景,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许多党内法规都对组织处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在组织处理工作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存在不足,1,从实践看,组织处理在方式、程序、要求等方面还缺少统一规定,存在不足,2,组织处理工作还不够规范,01规定制定背景,1,进一步加强组织处理工作,2,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制定目的,制定目的,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将制定组织处理制度纳入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
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起草了规定。
3,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02规定制定意义,规定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部专门法规,PART02,规定制定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01规定制定总体考虑,一、鲜明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突出政治监督要求,坚决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干部。
二、突出重点以领导干部为主,着眼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01规定制定总体考虑,三、坚持精准科学、规范有效坚持精准科学、规范有效,力求做到界定清晰,要求明确,便于执行。
注重制度衔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四、注重制度衔接,02规定制定主要内容,1,2,明确了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等。
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
3,4,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作了规定。
对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规定。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
PART03,规定出台六大看点,01规定出台六大看点,一、规定对组织处理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确,有哪些主要考虑?
组织处理是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对包括哪些具体方式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规定认真总结组织处理工作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一、其中,“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概括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问题情形,“岗位、职务、职级调整”体现了组织处理的职务相关性,“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涵盖了组织处理方式。
二、诫勉和引咎辞职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主要考虑是,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涵义。
这两种方式虽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执行。
01规定出台六大看点,二、规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规定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
一、规定明确了组织处理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将政治监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问题,体现鲜明导向,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洁自律等方面。
二、同时,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神,明确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01规定出台六大看点,三、组织处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有哪些?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一、在组织处理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按照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4个环节进行。
二、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等原则,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01规定出台六大看点,四、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对重新担任领导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有哪些影响?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响期: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一、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01规定出台六大看点,五、规定在组织处理申诉、纠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组织处理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规定注重对干部权利的保障,设定了专门的申诉纠正程序。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一、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
二、对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党组织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01规定出台六大看点,六、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党中央对贯彻执行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决调整处理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干部。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专责部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提高政策的执行能力和水平。
有关机关、单位要立足职责、加强协作,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二、贯彻执行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科学,做到查核问题准确全面、界定责任客观公正、处理方式轻重得当,使对干部的处理经得起检验。
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督促认真反省、积极改正,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予以使用。
PART04,规定全文解读,规定全文解读,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规定全文解读,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规定全文解读,第四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规定全文解读,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全文解读,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规定全文解读,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规定全文解读,第七条(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规定全文解读,第七条(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规定全文解读,第七条(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规定全文解读,第七条(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规定全文解读,第八条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规定全文解读,第十条组织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听取意见。
执纪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二)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
规定全文解读,第十条(三)研究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宣布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向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书面通知或者宣布组织处理决定,向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机关、单位通报处理情况,在1个月内办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调整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手续。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组织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规定全文解读,第十一条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规定全文解读,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
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规定全文解读,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
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规定全文解读,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
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规定全文解读,第十五条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
规定全文解读第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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