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操作规程模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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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户手续比照日常开户办理。
3.经办行按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
(三)有关事项
1.“中央财政专户”为专用存款账户。
2.主办行应依据有关财政部与我行签署的《中央财政专户协定存款协议》按季度为“中央财政专户”计付利息。
中央财政专户属于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中的银行账户,依据有关与财政部签订的代理协议和我行对财政部的服务承诺,各行对中央财政专户暂免收总行服务价格表中*场调节价有关收费。
第二条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立
(一)预配账号
1.流程概述
执收单位选择协办行后经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为执收单位配置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函》,总行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一级分行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协办行,协办行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为执收单位预配置账号,填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建议书》(附件1)将所配账号经一级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2.柜面操作
柜员从职工或员工渠道整合平台进入业务核心系统为客户预设账户,分别为执收单位和地方财政部开立不同类别“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为执收单位开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和反映执收单位或代收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
为地方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和反映地方向中央分成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
(二)账户开立
1.流程概述
经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新增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情形的函》,总行依照开户资料文件要求,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
协办行接到开户资料文件后,通知执收单位办理账户开户,并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户核准手续。
2.柜面操作
柜员接收并审核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资料文件《关于新增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情形的函》及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
审核无误后为执收单位和财政部正式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用途”选择“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费用”,开户手续比照日常开户办理,并按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
3.有关事项
协办行为执收单位或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计付利息,开户时需将账户计息标志标记为“不计息”。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属于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中的银行账户,依据有关与财政部签订的代理协议和我行对财政部的服务承诺,各行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暂免收总行服务价格表中*场调节价有关收费。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得用于执收单位、代收点或财政部的任何支出,收入资金或分成收入必须于当天上划。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施零余额管理,原则上日终余额为零。
协办行在每个营业日日始需通过核心账务系统查询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余额(或收到稽核关于汇缴户不为零的通知),如余额不为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协办行为执收单位正式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营运管理部门提交账户稽核监控申请,确保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信息准确,便于监控账务日终余额。
第三条账户变更
(一)“中央财政专户”的变更流程
因主办行变更或网点撤并等原因仅需变更开户银行名称时,主办行需上报总行《账户信息变更情形说明》并填制《中央财政专户账户变更情形表》(附件2),总行统一报送财政部备案。
(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变更流程
1.账户信息变更
执收单位因工作需要重新选择协办行,需将账户信息(含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变更情形经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为执收单位配置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函》,总行经一级分行转发新经办行,新经办行凭此通知为执收单位预配账号,填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建议书》将所配账号经一级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执收单位变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函》,总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原协办行收到账户变更资料文件后,比照日常销户流程为执收单位办理撤户手续,新协办行为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2.协办行名称变更
协办行因网点撤并等原因仅需变更开户银行名称时,填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变更情形表》(附件3)将开户银行名称变更情形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汇总后提供《情形说明》并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变更情形表》统一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执收单位变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名称的函》,总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
3.单位信息变更
执收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组织机构号码或名称等单位信息时,需将单位信息的变更情形经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执收单位信息变更情形的函》,总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协办行收到财政部的变更通知后,比照日常账户变更流程为执收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并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信息变更的核准手续。
第四条账户撤销
(一)“中央财政专户”的撤销流程
总行接财政部通知后,由总行机构业务部负责从财政部取回正式委托书和“中央财政专户”销户申请交主办行,主办行在2个工作日内比照日常销户手续撤销“中央财政专户”,并依照人民银行的关于规定办理账户撤销的核准手续。
(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撤销流程
执收单位因工作原因需终止协办行代理服务时,需将账户撤销情形经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撤销执收单位单位汇缴专户的函》。
协办行收到总行转发的财政部撤户资料文件后,应依照资料文件要求的时限,及时联系执收单位核对非税资金收缴情形,确认所有非税资金上缴和信息匹配履行后,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总行依照撤户资料文件要求的时间,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
协办行比照日常销户流程为执收单位办理撤户手续,账户撤销后,协办行应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撤销的核准手续。
撤户手续履行后,协办行经一级分行向总行统一反馈《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撤户表》(附件4),总行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二章 系统开通
第五条权限开通
主办行、协办行开办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向分行机构业务部提出申请,待分行机构业务部审核确认后,提交分行渠道与营运管理部。
分行渠道与营运管理部依照机构职工或员工有关办法要求,为主办行、协办行配置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不同的专属岗位、角色和权限。
第六条对公网络系统功能开通
执收单位或缴款人(个人或对公客户)若第一次开通对公网银,需向经办行提出申请,提供开通对公网络系统所需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签订《****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填制《****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个人或对公网银开通后即可具备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和查询功能。
第三章 缴款凭证
第七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结算凭证,也是缴款人支付费用的合法依据。
各行依据有关财政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八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机制或手工)并签章,严禁涂改,专门用于向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支付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时使用。
第九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结算凭证使用时,须在第二联加盖缴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缴款人异地缴款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十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
回单联,经办行柜员受理缴款业务后,加盖办讫章退缴款人或执收单位;
第二联:
可作缴款人的开户银行银行借方凭证(已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联:
可作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收款后贷方凭证或作贷方凭证附件;
第四联:
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
执收单位的存根。
第四章 收入收缴
第十一条对缴款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天随缴款资金同步到达的缴款处理
(一)受理
缴款人提交付款凭证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财政非税业务。
(二)审核
1. 柜员审核付款凭证,并对缴款人持有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逐项审核所有要素。
对于要素不全或缴款人以汇票方式办理的缴款业务,各经办行不予受理,并向缴款人说明原因。
2.除公共流程审核事项外,还需注意审核:
凭证为机打票时,是否有校验码;
票面是否有“收入项目名称”、“项目号码”、“数量”、“金额”四个要素项。
(三)办理
1.柜员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使用“非税缴款录入”功能,将缴款书编号、单位业务码、缴库方式、结算方式、收付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等所有信息逐项录入,并由复核员使用“非税缴款复核”功能进行复核,复核提交后系统自动履行账务处理。
2.对缴款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缴款资金当天同步到达的缴款处理,还可以依托COS-T系统扫描处理,对当天费用入账的非税凭证,履行凭证要素信息录入,并联动财政组件,履行非税款归集处理。
柜员在扫描提交前必须要确认费用已在当天入账(财政汇缴户)。
前台柜员受理票据审核无误后,选择业务号码(304001-非税凭证要素采集),并准确选择结算方式,按凭证组合要求进行扫描录入处理。
系统自动履行以收款人账号(本机构执收单位汇缴账号)为索引的非税来账资金信息确认,并履行非税款归集处理。
3. 信息录入中,若系统提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有关信息有误, 经办行应依照系统的正常冲正流程冲账后,将收缴的资金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退回缴款人,并将差错告知缴款人。
(四)回单
交易履行后,付款凭证回单联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办讫章后退缴款人作为客户回单。
(五)凭证整理
交易履行后,付款凭证或电子转账凭证(当天入账)作为扣付缴款人入账执收单位汇缴户的主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三联作为单位汇缴户归集的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对缴款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随缴款资金同步到达的缴款处理
(一)受理
当执收单位非税来账在当天前已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而缴款书未同步到达时,属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随缴款资金同步到达。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随缴款资金同步到达时,客户在柜面办理补录信息只能在协办行办理,执收单位或缴款人需向协办行提交一至三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信息补录。
1.协办行柜员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要逐项审核《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所有要素。
要素信息不齐全,该缴款信息补录不予受理,并向执收单位或缴款人说明原因。
2.除公共流程审核事项外,还需注意审核:
凭证为机打票时,是否有校验码;
1.首先查询执收单位非税来账确已入单位汇缴账户记录。
再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中的“非税缴款书补录”功能,使用“非税来账信息查询”菜单,依据有关查询条件(本机构执收单位汇缴账号)查询到原始凭证数据。
查询条件均为可选项,查询已登记、未核销金额不等于0的原始凭证,找出对应的非税来账费用。
2.通过信息查询查找到缴款原始凭证后,选择“非税缴款书补录”中的补录功能,录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有信息,履行信息补录,系统自动履行非税来账资金信息确认。
业务履行后, 协办行柜员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联加盖办讫章,第一联作为回单退缴款人。
协办行柜员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三联凭证随其他业务凭证上交。
(六)有关事项
1.对于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未同时提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或以汇票方式办理的缴款业务,各经办行不予受理,并向缴款人说明原因。
2.协办行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在本行开户的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来账情形,发生非税来账后填制《单位非税来账缴款信息明细情形》(附件5),并于次日向执收单位反馈非税来账明细信息情形。
3.信息录入中,若系统提示录入信息有误, 协办行应将差错告知执收单位或缴款人,要求其重新提交准确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营业终了,停办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后,系统自动履行所有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归集,将当天全行收缴的未补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所有划至主办行“中央财政专户”。
5.每年1**月31日,当天可以实现多次资金余额归集,费用自动转入“中央财政专户”后,协办行及时联系执收单位办理缴款书补录,保证执收单位来账资金所有确认入库。
6.当年未及时补录缴款书的暂存款资金,主办行将按财政部规定时间全额扫数入库(单方发起,可不经执收单位确认)。
各行不得为执收单位办理跨年缴款书补录。
第十三条对地方向中央分成收入收缴业务的缴款处理
(一)协办行指定专人在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运用“地方向中央分成电子信息查询”功能,监控在本行开户的财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来账情形,发生非税来账后填制《单位非税来账缴款信息明细情形》,并于次日向*级财政部门反馈非税来账明细信息情形。
(二)*级财政部门向协办行提供地方向中央分成收入电子信息(电子缴款书),协办行柜员通过信息导入履行分成收入信息补录。
(三)协办行柜员收到分成收入电子信息后,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运用“地方向中央分成电子信息导入”功能,导入地方向中央分成收入电子信息,系统自动履行分成来账资金信息确认。
(四)信息导入中,若系统提示导入信息有误, 协办行应将差错告知*级财政部门,要求其重新提供准确的地方向中央分成收入电子信息。
第十四条对中央财政专户中未确认缴款书信息,并需进行资金退付的处理
(一)凡上缴至主办行“中央财政专户”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需要办理退付业务时,应由执收单位经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资金退付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发《关于执收单位申请非税收入退库的函》。
(二)总行机构业务部依据有关函件要求,通知主办行。
主办行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中“非税收入暂存款退付”菜单,使用“非税收入暂存款信息查询”功能,在汇缴专户来帐原始信息流水中调出状态正常且未补录缴款书的所有记录,勾选拟退付的信息项,点击退付确认,履行该笔信息状态修改。
同时,总行机构业务部向财政预审平台上传需资金退付的电子信息,并于营业日次日向财政部报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流水表》(附件6)、《确认拟申请退款资金明细情形表》(一式两份,附件7)和《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日报表》(附件8)。
(三)财政部确认情形后,向总行开具《预算拨款凭证》,并发送经确认的资金退付电子信息。
总行机构业务部将资金退付电子信息发邮件转发主办行,并通知主办行办理资金汇划。
主办行依据有关财政部函件、《预算拨款凭证》及资金退付电子信息办理退款操作,再通过“非税专户暂存款退付电子凭证导入”功能,选择财政部外围系统上下载的资料文件,进行退付数据导入,依据有关资料文件加密类型选择相应的加密标志履行导入处理。
主办行将预算拨款凭证回单及信息导入成功结果反馈总行机构业务部。
(四)营业日次日,总行机构业务部通过系统生成中央财政专户资金变更情形电子信息上传财政部外围平台系统,并将预算拨款凭证回单报送财政部。
(五)凡上缴至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的退付处理,执收单位经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资金退付申请办理。
第五章非税资金调库
第十五条 主办行“中央财政专户”代收的政府性基金,由主办行依照财政部规定,每3个工作日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运用“政府性基金划库申请录入”和“政府性基金划库申请复核”功能,主动发起上缴国库,系统联动账务核心系统履行划款。
划款后主办行分别向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提供划款数据和纸质凭证。
第十六条 主办行“中央财政专户”代收的预算内资金,由主办行依照财政部的划款指令在业务核心系统发起上缴国库,并于划款后分别向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提供划款数据和纸质凭证。
第十七条主办行“中央财政专户”代收的预算外资金,由主办行依照财政部的划款指令在业务核心系统划转预算外资金专户,并于划款后向财政部提供划款数据和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报表查询及打印
依照财政要求,银行各级机构应向执收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各类报表。
新一代核心系统提供了各类报表查询及打印功能。
柜员通过登陆职工或员工渠道整合平台,点击“数据应用”-“组件报表”,进入“公共资源”-“代理财政”菜单,点击“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并在屏幕左侧报表功能处选取各类报表,输入有关搜索条件,按月或按起止日期调出有关报表,进行联机打印。
第十九条总行报送财政部业务数据
(一)每个工作日日始,总行机构业务部通过预审软件从财政部数据库下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基础数据信息,并将需更新的数据信息维护至新一代代理财政集中收付组件。
(二)每个工作日日始,总行机构业务部将新一代代理财政集中收付组件生成的上一工作日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汇总信息经预审软件审核无误后,直接传送至财政部。
第二十条主办行报送财政部、人民银行和主管部门报表
(一)每个工作日日始,主办行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工作日的《中央财政专户资金库存表》(附件9)、《非税收入划转国家金库总库日报表》(附件10)、《非税收入划转中央财政专户日报表》(附件11)《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日报表》、《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附件12)。
(二)每个工作日日始,主办行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工作日《银行代理地方向中央分成非税收入日报表(中央部门)》(附件13)。
(三)每月终了后次日,主办行向财政部报送《非税收入划转划转国家金库总库月报表》(附件14)、《非税收入划转中央财政专户月报表》(附件15)、《代理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旬(月)报表》(附件16)。
(四)每月终了后次日,主办行向主管部门报送《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汇缴资金(旬/月)报表》(附件17)和《银行代理地方向中央分成非税收入旬(月)报表(中央部门)》(附件18)。
(五)每年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主办行将本年度代理非税收入情形和未补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的非税来账情形报送财政部,并负责与财政部的年度账务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协办行报送执收单位报表
(一)每个工作日日始,协办行向执收单位报送上个工作日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汇缴资金日报表》(附件19)、《银行代理地方向中央分成非税收入日报表(*级财政)》(附件20)、《银行代理地方向中央分成非税收入日报表(中央执收单位)》(附件21)。
(二)每月终了后次日,协办行向执收单位报送《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汇缴资金旬(月)报表》(附件22)、《银行代理地方向中央分成非税收入旬(月)报表(*级财政)》(附件23)、《银行代理地方向中央分成非税收入旬(月)报表(中央执收单位)》(附件24)、《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明细对账单》(附件25)。
(三)每年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协办行将执收单位本年度代理非税收入情形和财政汇缴专户汇缴资金情形报送执收单位,并负责与执收单位的年度账务信息核对工作。
(四)每年1**月31日营业终了前,协办行应协助执收单位确认当年应缴的非税收入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信息匹配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在报经本地人民银行核准后,协办行可为缴款业务量较大的执收单位单独设立派驻柜台,现场办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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