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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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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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D
Q/TD00-0000-2011
调通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谷城县供电公司调通中心
二○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1.调通中心的职责。
3
2.组织机构 3
3.设备管理 3
3.1县调自动化系统是由主站、分站(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终端)经由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整体。
3
3.2主站设备包括:
3
3.3分站设备包括 4
3.4由于一次系统的变更(如厂、站、设备的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需修改相应的画面和数据库等内容时,应以经过批准的书面通知为准。
4
3.5未经运行部门同意,不得将自动化设备停用,不得在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设备及可能影响其运行的二次回路上进行工作和操作。
4
3.6停用运行的自动化设备时,应征得县局主管领导得同意,并通知县调运行值班人员。
4
3.7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同意,允许设备退出运行。
4
3.8遇到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先断开电源,然后进行报告。
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
并将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及处理经过等详细记录。
5
3.9新设备投入运行时均应办理新设备投运申请。
5
3.10县调自动化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
5
3.11自动化系统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并具有防雷和防过压措施,每年应对上述装置的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
3.12对调度自动化设备机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并配备消防设施。
5
4.运行管理 5
5.检修管理 7
6.技术管理 8
6.1新安装的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8
6.2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现场试验、调试、测试记录。
8
6.3运行资料应由专人负责,应保持齐全、准确,要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
9
6.4必须保证数据传输通道畅通无阻。
通信人员在需要中断自动化系统通道时,应事先通知自动化专责人并取得调度部门的同意后方能执行。
9
6.5数据传输通道由通信运行机构按照通信电路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统计和故障评价,在自动化系统运行指标中应列入次项统计数字。
9
6.6县调自动化系统中的远动发送电平必须符合通信设备的规定,在信噪比不小于17db的条件下,远动入口接收电平一般不低于-17db。
9
6.7为保证实时信息的可靠传输,应不定期测试数据传输通道的比特差错率。
测试中,如发现比特差错率越出极限值,应会同通信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数据传输的要求。
9
7.考核标准 10
8.事故评价 12
1.调通中心的职责。
1.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章制度、标准、导则。
1.2编制县调自动化系统的运行规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1.3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调整试验及运行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
1.4编制县调自动化系统的发展规划,年度定检、更改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1.5负责组织县调自动化专业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1.6参加县调自动化系统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
1.7负责县调自动化新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2.组织机构
2.1县公司应设置县调通讯及自动化运行、检修机构。
2.2自动化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分公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3通讯自动化专业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骨干技术力量调离岗位时,需征得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3.设备管理
3.1县调自动化系统是由主站、分站(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终端)经由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整体。
3.2主站设备包括:
3.2.1服务器、工作站及双机切换部件
3.2.2输入输出设备。
3.2.3数据传输通道的接口
3.2.4到通讯设备配线架端子的专用电缆
3.2.5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相应软件)
3.2.6计算机通信网络设备及软件
3.2.7调度控制台及用户终端
3.2.8调度模拟屏及附属设备
3.2.9记录打印和显示设备
3.2.10专用电源等
3.3分站设备包括
3.3.1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装置(远动终端的主机)
3.3.2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装置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的专用电缆
3.3.3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终端输入和输出的专用电缆
3.3.4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终端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
3.3.5遥控、遥调执行继电器屏、柜
3.4由于一次系统的变更(如厂、站、设备的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需修改相应的画面和数据库等内容时,应以经过批准的书面通知为准。
3.5未经运行部门同意,不得将自动化设备停用,不得在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设备及可能影响其运行的二次回路上进行工作和操作。
3.6停用运行的自动化设备时,应征得县局主管领导得同意,并通知县调运行值班人员。
3.7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同意,允许设备退出运行。
3.7.1装置故障或需要停运进行检修的
3.7.2定期检修,需在检修前一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3.7.3因其它有关设备检修将自动化设备停用的,需事先通知县调运行人员或自动化专业人员。
3.7.4其它特殊情况需停用的自动化设备
3.8遇到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先断开电源,然后进行报告。
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
并将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及处理经过等详细记录。
3.9新设备投入运行时均应办理新设备投运申请。
3.10县调自动化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
3.10.1新建或扩建及改造后的县调自动化设备,在投产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3.10.2工程验收工作由自动化科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履行设备资料的交接手续。
3.11自动化系统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并具有防雷和防过压措施,每年应对上述装置的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3.12对调度自动化设备机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并配备消防设施。
4.运行管理
4.1县调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宗旨,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2县调自动化系统运行应建立完善的巡视制度,分站设备巡视由变电站运行人员负责,每月至少巡视三次。
主站设备由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县调值班人员和变电运行人员做好自动化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自动化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4.3计算机系统必须由专业人员定期对运行的稳定性和各种功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诊断处理,并作详细记录。
4.4对县调自动化系统的变更或软件的修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后应作好记录,同时对各种使用说明加以修改,使其与实际相符。
4.5县调应建立自动化系统运行分析制度,通过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运行管理水平。
4.6每月的5日、15日、25日对重要遥测数据进行分析。
并在月底作运行统计,在下月的2日前报地调自动化科。
4.7每年进行一次遥信传动,同时核对遥控、遥调的正确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将传动结果在下月2日前上报自动化科。
4.8电网发生事故时,县调自动化专业人员应认真检查分析自动化系统对事故的反应是否正确,并填写遥测变化情况及遥信动作记录,将分析结果上报自动化科。
4.9各县应根据分公司的培训计划,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调度员和自动化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
4.10针对县调自动化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技术薄弱环节或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等,每季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
4.11县调自动化专业人员应负责对调度员及其他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凡涉及使用人员操作范围的内容,均应写出操作及使用说明。
4.12县调应建立县调自动化系统运行日志、设备台帐、巡检记录薄、检修、试验记录薄、缺陷记录簿。
4.13应编制适合本局县调自动化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5.检修管理
5.1县调自动化系统的检修人员进入现场对自动化设备进行检修或检验时,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专业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检修、检验质量。
5.2分站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年度检修应尽可能配合变电站的一、二次设备检修进行,配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检修,检查相应的遥信、遥控的联动试验。
5.3分站设备的遥测部分应纳入计量仪表管理范畴,对遥测精度的校验应每半年一次,遥测的总精确度应不底于1.5级。
5.4设备检修时应作好充分准备,明确检修的内容和要求,在批准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检修任务。
5.5设备检修、试验工作结束后,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二次接线均已恢复后方可投运,及时整理记录,写出检验技术报告,修改有关图纸资料,使其与设备的实际情况相符。
5.6县调自动化系统的设备检验分三种。
5.6.1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报告;
5.6.2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
5.6.3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
5.7县调自动化系统应建立缺陷管理制度,按规定认真处理设备的缺陷,并作好记录。
5.8县调自动化系统应配备如下仪器、仪表:
变送器(RTU)、校表仪(0.1级)1台
现场校验标准表(0.1级)1台
微机继电保护校验仪1套
选频电平表2台
电子示波器1台
笔记本电脑1台
集成电路测试仪1台
EPROM写入仪1台
5.9各类仪器、仪表和测试设备应设专人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要建立记录卡或记录簿,将检修校验及上级计量部门校验的结果登记备查。
5.10各类仪表、仪器和测试设备,应按量值传递标准,按同期送上级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6.技术管理
6.1新安装的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6.1.1在安装及调整中已校正的设计资料(竣工原理图、竣工安装图、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6.1.2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
6.1.3调整试验报告。
6.2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现场试验、调试、测试记录。
6.2.1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批示。
6.2.2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
6.2.3试制或改进的自动化设备应有经批准的试制报告或设备的改进报告。
6.2.4各类设备的运行记录(如运行日志、现场检测记录、定检或监检报告等)。
6.2.5设备故障和处理记录(如设备的缺陷记录簿)。
6.2.6软件资料,如程序框图、文本说明书、软件介质及软件维护记录簿。
6.2.7县调自动化系统现场运行规程。
6.2.8县调自动化系统各类信息定义表。
6.3运行资料应由专人负责,应保持齐全、准确,要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
6.4必须保证数据传输通道畅通无阻。
通信人员在需要中断自动化系统通道时,应事先通知自动化专责人并取得调度部门的同意后方能执行。
6.5数据传输通道由通信运行机构按照通信电路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统计和故障评价,在自动化系统运行指标中应列入次项统计数字。
6.6县调自动化系统中的远动发送电平必须符合通信设备的规定,在信噪比不小于17db的条件下,远动入口接收电平一般不低于-17db。
6.7为保证实时信息的可靠传输,应不定期测试数据传输通道的比特差错率。
测试中,如发现比特差错率越出极限值,应会同通信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数据传输的要求。
6.7.1远动通道比特差错率的极限规定如下表:
传输速率bit/s300、600、120050
极限值问答式5×10-51×10-4
循环式1×10-41×10-4
6.7.2计算机数据通信通道传输速率一般选取1200、2400、4800、9600bit/s和6Kbit/s。
1200bit/s至9600bit/s的传输通道,其比特的极限值规定为1×10-6,对采用数字微波通道,其误码性能还应符合CCIR594-1《构成综合业务数字网的一部分的元件接力系统假设参改数字通道输出的允许误码率》的规定。
64Kbit/s传输通道的误码性能应符合CCITTG.821建议《综合业务数字网的一部分的国际数字连接的误码性能》的规定。
7.考核标准
7.1分站的综合自动化或远动设备月可用率(A)和转发装置月可用率(AZF)
注:
①分站设备月停用小时数包括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装置故障停运时间和各类检修时间。
可用率按端计算。
②转发装置月可用率的计算方法同A。
7.2遥信年动作正确率(RYX)
注:
遥信是指系统发生事故时,经某级调度确认应予传送并能以声、光信号反映的遥信。
7.3遥测月合格率(RYC)
注:
①每路遥测月不合格小时数是指从发现不合格时起,到校正合格为止的小时数。
②某路遥测的总准确度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视为不合格。
7.4遥控月动作正确率(RYK)
7.5计算机系统月可用率(AJSJ)
式中:
T--计算机系统月停用小时数
T1—主机月停用小时数,即指在线计算机故障退出,备用计算机未能及时在线,而造成计算机系统月停用的时间。
T2—影响系统功能的软件月停用小时数,即指纯属软件问题(如程序破坏或软件调试等)造成计算机系统功能破坏所持续的时间。
T3—局部功能各类设备月停用的折算时间总和,局部功能的种类分为显示、打印和模拟屏三类。
7.6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系统月可用率(AYD)
注:
①一套综合自动化装置或一个远动终端与调度端一个相应的串行口,构成一套设备;两台共线方式的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终端与调度端的一个串行口,则构成二套设备。
余类可推。
②每套设备月停用小时数包括该套设备中装置故障、各类检修、通道中断及电源或其它原因导致该套设备失效的时间。
7.7远动通道月可用率(AYDTD)
AYDTD=(全月日历小时数×套数-∑通道中断每套远动系统停用的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套数)×100%
注:
通道中断每套设备停用的小时数包括通道故障、检修及其它由于通道原因导致该套设备失效的时间。
7.8调度日报表月合格率(RB)
RB=(全月调度日报表合格张数)/(全月调度日报表应制张数)×100%。
合格调度日报表是指日报数据率≥95%的报表。
日报数据合格率=(日报表中遥测合格数据数)/(日报表中应采集的遥测数据总数)×100%。
8.事故评价
根据SD168《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县调自动化的实用水平,对县调自动化系统的事故评价如下:
8.1由于县调自动化系统原因使电网发生SD168中所列事故条款之一者,应定为自动化系统事故。
8.2发生人身伤亡,符合SD168第2章,第1.2条者定为事故。
8.3由于县调自动化系统中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县调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20小时者,应定为异常;超过36小时者,应定为障碍。
双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小时者,应定为异常;超过2小时者,应定为障碍。
8.4综合自动化装置或远动装置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者,应定为异常;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者,应定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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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电网 调度 自动化 系统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