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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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2.如何区分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以及
无国籍人;
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分裂国家罪不具有出卖国家主
权和领土完整的性质;
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
(3)主观故意
的内容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
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出卖国家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3.简述武装叛乱、暴乱罪构成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
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论述题
1
1.试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所谓国家安全,是
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的后果,而故意予以实施
2.试述间谍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
(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
一是,参加间谍组织。
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
进行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参加间谍组织,是指
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
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
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
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
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即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
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具备上述三种间谍的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
(3)该罪的主体为一
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
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2004
年试卷二第9题)
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D、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放火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定要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而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刑法分则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将本罪修订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经济犯罪以及
其他贪利性的犯罪,一般才要附加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
本题答案:
B
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
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
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
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A、非法出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根据
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要注意配备和配置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是配备,出租或者出借不需要造成严重后
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是配置,要求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对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
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严格,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宽松。
D
3.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
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
甲将公务用
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
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999年试卷二第30题)
A、甲、乙均无罪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28条
的规定,国家工作人配备枪支又出租、出借的,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只要一旦出租、出借就
构成犯罪,这种情况称行为犯;
非法持有枪支罪也是这样的,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持有就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私藏枪支罪上,一定要注意:
非法持有是行为人一开始就是
2
非法占有的,而非法私藏的行为人一开始则是合法占有,在合法占有的条件消除之后,行为人不交出枪支,
仍然持有枪支。
4.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
给他人。
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2002年试卷二第40题)
A、盗窃罪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题主要考查以危险方法实施特的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题之所以不定投
毒罪(现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因为甲投毒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有的话,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犯,要
择一重罪处罚,传统观点认为,一般以某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是故意杀
人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形成想象竞合话,按照重罪处罚,相比较而言,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可以按照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为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导致死亡的结果,本身就不是那么严重,这
从另外一个侧反映了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我们还可以比较他们的法定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将死刑排
在最前面,这说明故意杀人罪相对于其他公共安全犯罪是重罪。
①本题答案:
AD
5.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
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
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
D多次
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
3
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
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
金20余万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
(1)-(3)题。
(2002年试卷二第81-83题)
(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本题主要考查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在重婚罪中,行为人有一方拥有两个婚姻的,在这两个婚姻
中,如果两个都是法律婚(准确地说,后面的法律婚也仅仅具有登记,但不能说这种婚姻就是法律婚,因
为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后面那个婚姻肯定是非法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实质条件,仅具有形式合法性,不具
有实质合法性),肯定构成重婚罪。
前者是法律婚,后者是事实婚,也构成重婚罪。
但是如果前一个是事实
婚,后一个是法律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法律是不保护先前的事实婚的。
本题中A与c女长期共同
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婚,构成了对A与B法律婚姻的侵犯和冲击,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当然这里还要注意
一点是,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比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宽松,只要又与军人的配偶有同居关系,就可以构成
对军人婚姻的破坏。
ABCD
(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结合199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将公务用枪作借债抵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
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抵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①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8页。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本题答案:
BCD。
6.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
何处理?
(2005年试卷二第20题)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
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发
生的范围是在公共交通领域,犯罪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
要求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本案件发生的范围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而是发生在正常的生产作业的过程
中。
C。
7.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
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
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
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
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
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
关于本案,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试卷二第11题)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本案中,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
高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
定,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乙在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的情节,而且由于逃逸而导
致行人丁死亡,可以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
又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
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
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交通肇事罪
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
同犯罪论处,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该解释虽然能够比较好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从刑法理论上讲,该解释明显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已经不是对刑法的解释,而
是一种新的立法,是一种无效的解释。
但是这种无效的解释,在却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
因为在法官眼
中,只有司法解释,哪怕这种解释是违法无效的,而这种做法架空了法律的规定,直接削弱和减低了刑法
的权威性。
那么,如果不按照司法解释认定,甲和乙逃逸致使丁死亡的行为也许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遗
弃罪(应将保护法益理解为公民生命、身体的健康与危险,从而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是包括一切需要
救助的人①)或者像日本刑法中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
8.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
?
(2007年
试卷二第9题)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
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本题主要考察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
《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9-651页。
4
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
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由此,本题的答案应当为C。
选项A并非我国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认定为“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在理论上也有可能成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关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甲追
杀乙,不小心撞上了丙,甲为了继续追杀乙,没有理会丙,丙死亡;
甲撞乙重伤,不救人,开车去交管局
自首;
甲撞乙重伤,不救人,也不跑,看着乙死了,甲撞乙重伤,让车上的其他人开车回家,自己背着被
害人上医院,结果路途过远,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车逃,人未逃)。
实际上,命题人正是通过这个选项
来揭示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不
妥当性。
为了使答案不具有争议性,命题人特意在题干中加了“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这一限定
条件,考生应当特别注意。
选项B属于《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不属于“因逃
逸致人死亡”的情形,B项错误。
选项D属于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
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
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选项D错
误。
9.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试卷二第58题)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本题考查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它相关罪名的区分。
本罪是放火罪、爆炸罪、投
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的兜底条款,即一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被上述四个罪名评价,但危害
性有与四个罪名相当的危害行为。
根据刑法第291条,A项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只是扰乱社会秩
序,没有现实的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第114条,B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意该项不构
成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C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罪。
根据2003年《关于办理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问题解释》第1条,D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但有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的结论值得探讨,因为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此,AC项错误,BD项正确。
BD。
一、判断题
1.以放火、爆炸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犯。
2.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
全事故罪。
(对)3.抢劫军人的枪支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错)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对)5.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对)6.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从事航空活动的地面人员、乘客和
机场指挥人员。
(错)7.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丢失、被骗时不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放火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的客
5
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
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简述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
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
航空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简述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目的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的目的是将飞
机劫持到指定的地点,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使飞机倾覆。
(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是公然地采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飞机;
后者则通常是采用秘密方法对正在使用中的飞机进行
破坏。
4.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表现为:
(1)主体上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
殊主体,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有关
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
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运用危险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
1.试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
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
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有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
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
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类罪的主观
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2.试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
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颠覆”,是指使火车出轨、车辆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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