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投资公司设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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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投资公司设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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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设备利用率,确保设备技术水平不断升级,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使用效能,做到计划、选型、购置、租赁、使用、维护、检修、报废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种设备均为公司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外借、变卖、外租,确保资产不流失。
第三条:
设备管理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型、及时采购(或租赁)、保证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标准检修、实施改造,技术不断进步和不断升级,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效能,以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发展。
第四条:
设备管理是公司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由公司分管机电领导负总责,生产技术部及所属各矿必须设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所有采掘等煤矿生产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其他非煤生产设备必须执行本行业对设备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制定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状态检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七条:
设备管理的范围为公司所有进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包括:
煤矿生产设备,发供电设备,机械设备,洗煤设备,运输设备,通讯设备,加工制造设备,供水供暖等设备。
第八条:
每月28日上午9:
00由公司生产技术部主持召开设备例会,各矿机电矿长必须参加,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并附U盘。
1、设备动态报表;
2、采掘工作面设备配置表及设备参数;
3、库存设备明细表;
4、近期工作面所急需设备的台数及数量;
5、本月设备存在的主要情况及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设备选型和计划列项
第九条:
设备选型和计划编制是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要做到统一领导,合理规划,选型科学,计划周密。
每年十月份,各矿应报送下年度的设备维简计划,安全生产技术部、计划部等按程序审查汇编。
第十条:
根据设备维简计划,由公司机电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承办,组织机电、生产、计划、供应和使用单位主管进行技术性、可行性、经济性论证,做出购置、制造或调剂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新增设备的选型要符合以下原则:
1、要适用于生产现状和满足于生产发展的要求;
2、所选设备必须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并经同行业应用较为成熟的定型产品;
3、所选设备必须便于操作和维护,零部件具备通用化、标准化;
4、所选设备必须掌握技术参数的精确性,对于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要区别对待:
通用设备要考虑使用范围,可考虑一定的余量;专用设备必须严格参数标准,减少浪费和不足;
5、要确定设备的使用年限,减少投入不足和不必要的投入;
6、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7、所选设备应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于大型设备,主要采掘设备和其他主要生产、安全的相关设备,选型前机电分管领导组织,商务部承办,组织有关机电、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考察,并向有关部门领导提交考察报告,比较同类设备的技术、相关参数、性能、适应性等方面的优缺点,确定选择理由,为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
考察结束后,机电分管领导要组织召开一次由机电、生产、通风、安全、供应和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选型审查会议,确定最终的选型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购置的设备,全部归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统一管理、调剂、调拨。
第三章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第十五条:
所有列入计划设备均由商务部统一采购,并依照“谁采购,谁负责;谁供应,谁负责;谁制造,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备实行采购招标制。
参加招标厂家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包括二级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推荐,提出招标设备的技术要求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公司建立设备专家库,每次招标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议,公司监督、计划部门负责招标。
公司采购供应部门根据设备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应的设备采购的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签订设备合同前必须认真审验供货厂商资料及下列文件,并存档: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法人代码证;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属于国家实施许可证管理的137种产品生产许可证;
6、煤矿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证;
7、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8、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1、产品的技术标准:
按顺序有上项不得选下项,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标准代码,编号和标准名称:
(1)国际标准;
(2)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
(4)企业标准;
(5)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质量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执行;
(6)不得订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7)凡签订供货合同,产品必须达到对应质量标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和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负责修理、包退、包赔直接损失,要求一般设备保质期不低于半年,大型固定设备和主要生产设备保质期不低于一年,并由供货方提供设备全过程售后服务工作。
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在设备订货合同承付方式条款中,必须留10%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凡签订最终设备合同,规定流程签批。
第二十条:
设备要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货,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到货期限,不得影响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备到货后,设备验收人员、保管员要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质量要求和技术资料认真进行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验收,验收中对可疑的产品要上报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必要时在国家质检部门做质量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大型设备、成套采掘设备,在产品制造期间商务部应组织有关使用和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到厂家进行中检,旨在控制制造质量和新技术的学习。
设备到货后,要组织矿设备验收人员、公司商务部、生产技术、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终检。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设备,按维简计划分配。
凡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不准入库,由商务部及时联系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入库设备(包括图纸、资料、各种认证)必须妥善保管,按设备性质不同分类存放,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其他损伤,并做好消防和防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主管技术员要详细研究设备技术资料,制定操作、维护、保养规定和制度,组织操作工、维护工进行学习、贯彻,达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主管技术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状况,及时向矿上反馈信息。
矿上要随时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并监督检查设备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包机制的落实工作,每台设备都要指定专人使用、专人维护,谁出问题谁负责。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如锅炉、起重、汽轮机等)操作工,必须具备国家认证的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备操作工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操作工要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要做好监督工作,对强令司机超负荷,超规范及不合理使用设备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井下使用电气设备要严格执行防爆标准,不失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规定。
第三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及预防性试验。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日常保护(维修)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使设备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状态。
第三十二条:
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试,发现性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和检修。
第三十三条:
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
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掌握设备的数量、状况、技术特征和使用动态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月各矿机电矿长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的设备例会,并按时提交本月设备动态报表和主要生产设备月度报表,采掘工作面动态报表,报表要填写认真,数量真实可靠,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汇总并于每月5号前分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设备进行定期清查,一般每年四季度进行,清查内容包括:
1、设备的帐、卡、物是否相符,有无丢失、损坏及擅自外借、变卖情况;
2、设备保管是否完好,有无拆套、拆件情况;
3、设备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及时办理手续;
4、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是否及时、有无带病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分月、季、年度做好设备自检工作,要求每季提交一次季度自检报告,要将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状态分类汇总,年度报表要同资产清查同步进行,对设备盘盈、盘亏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矿设备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每周至少要三次到使用单位,对设备的运行、待修、定期检修、保养、油脂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九条:
根据设备的检修内容和范围及费用支出额度,检修可分为大、中、小修:
一、小修(日常检修):
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电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拆除零部件进行检查、休整、更换或修复少量易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
二、中修(一般检修):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部分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脂、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三、大修:
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主要零部件、调整机械和操作系统、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时的性能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设备大修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
对于中、小设备修理,原则由使用单位自行修理,费用直接进入使用单位成本。
第四十一条:
大修设备范围:
一、各矿在籍的大型设备和运输设备;
二、地面生产单位的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
三、其他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特殊设备。
第四十二条:
设备大修计划:
1、设备大修资金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公司所属单位在籍设备大修费用由各单位成本列支,按公司核定的设备大修费指标控制使用。
3、公司本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备大修费按专项规定和限额控制使用。
第四十三条:
设备大修实施:
1、公司所属单位根据设备状况和核定的修理费计划指标,每年10月份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设备大修建议计划。
2、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落实设备损坏情况,核定大修内容及费用,最后拿出设备大修建议计划报经营策划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下达大修计划。
设备大修实施:
1、设备大修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确定的内部定点修理厂承修。
确因技术装备原因需外委修理时,须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委外,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不予付款。
2、设备所属单位委托公司内部修理或经批准委外修理时,双方必须签订修理协议,要对修理质量、验收标准、交货时间、保质期和违约责任有明确要求。
3、设备大修开工前,承修单位要填写设备大修开工报告单,并经设备所属单位认可,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查、备案。
报告单要注明要害部件修理工艺、技术指标、参数要求、隐蔽部件装配时间等内容,以便安全生产技术部和矿对大修过程进行监督。
4、设备大修完工后,承修单位要填写设备大修竣工验收单,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经营策划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并填写设备大修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四条:
设备大修验算:
1、租赁设备大修的结算由设备承修单位编制预算,经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报经营策划、财务结算。
2、各矿设备大修的结算由设备承修单位编制预算,经设备所属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经营策划、财务办理结算。
3、承修单位在修理设备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记录,购买材料、配件要有法定票据,有关资料必须齐全,否则根据具体情况对修理费用进行扣减。
第四十五条:
其他规定:
1、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完成设备大修计划,年末大修计划未完成部分的资金全部交回公司,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经营策划部考核,财务部门执行。
2、因生产急需,计划外设备大修,按专题会议纪要执行,安全生产技术部、经营策划部列补充计划或年底统一调整计划。
3、修理费的划定:
公司内部单位修理只计取工料费和部分机械费。
委外修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4、因修理质量发生纠纷和事故,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分析和仲裁。
5、安全生产技术部要建立大修档案和台账,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特殊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等)的大修必须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修理单位要具有国家资格认证,大修后按行业标准验收。
严禁委托无资质单位进行大修,否则安全生产技术部不批准结算,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根据公司设备的使用、闲置情况和各矿的生产发展需要,各矿之间的设备可以相互调剂或调拨,调拨同时转移固定资产。
第四十八条:
所需设备单位提出设备需要申请,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其他单位的设备闲置情况确定调出单位,并填写“设备资产内部调拨通知单”,调出调入单位清点核实后,通过安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四十九条:
调出单位要以设备的账面原值、净值为基数转移资产。
有关技术资料、设备档案要同时移交。
第五十条:
对于闲置6个月以上的设备使用单位可提出设备封存申请报告,填写“设备资产封存单”和“技术鉴定书”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封存。
封存后的设备不再计提设备折旧。
第五十一条:
封存的设备必须保持完整,封存前清洗擦干,滑动表面要均匀涂抹防锈油脂并贴纸保护。
损坏的设备要修好后才可封存。
对于毁坏失修、残缺不全的设备,不能办理封存。
第五十二条:
已封存的设备要妥善保管,并要定期检查。
存放地点要通风、防潮、无有害气体,确保设备在封存期间不腐蚀、损伤。
第五十三条:
封存设备如需重新启用,由单位填写“设备启封申请书”,经安全生产技术部验收批准后即可使用,同时财务部门按规定开始计提折旧。
第七章设备报废
第五十四条:
设备的报废工作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财务部门配合资产清产工作。
第五十五条:
报废的设备一般要求净值为原值的30%,否则不能办理正常报废手续。
第五十六条:
由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提前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水平落后,效率低,耗能高的;
2、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原值60%以上的,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伤害,损伤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淘汰的;
6、因企业技术进步需要淘汰且折旧已提取超过60%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
待报废的设备经使用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审批,并报送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五十九条:
待报废设备未批准报废前,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卸零部件或私自变卖。
第六十条:
所有报废的设备必须提交安全生产技术部,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再生利用。
凡不提交的设备,按设备原值的50%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因生产需要达到报废条件仍需留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填写“报废设备使用申请书”,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安全局备案方可使用。
主要生产设备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报废设备严禁使用。
第六十二条:
特殊设备报废要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奖罚规定
第六十三条:
设备是维持生产的基本工具,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以下处罚:
1、野蛮装卸,运输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部分原值的200%处罚。
2、私自拆卸改造,造成设备不能使用,按设备原值的200%处罚。
3、主要新置生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磨合,超负荷运行,每次处罚10000元。
4、不按规定进行检修、保养,使设备带病运行,发现一台次,按设备类型不同处罚100~10000元。
5、大型设备不使用合格的油脂、润滑脂,每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一般设备处罚100元。
6、甩掉设备原有保护装置,根据设备类型不同,每发现一次,处罚300~5000元。
7、不按规定配置乳化液,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8、大型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年检,每台处罚2000元,并限期检查。
9、私自外借设备,按设备原值的300%处罚,并限期追回。
10、不按时上报各种报表,每推迟一天处罚单位1000元,设备管理员100元。
11、每月28日设备例会各单位必须准时参加,对不能准时参加或没有参加会议的单位一次处罚5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对安全生产技术部安排的工作要按时完成,对没有按时完成的单位一次处罚5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六十四条:
对于能按规定认真落实管理规定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制定设备管理评比方法,每季度检查评比通报1次,前三名的单位予以20000、15000、10000元的奖励,对后三名的单位予以同等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所有罚款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出具罚款单交财务部执行并专款专用,奖励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制表,分管领导审查,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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