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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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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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冶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省、黄石市《20l1年兽药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大冶市兽药管理实际和动物食品安全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以保障动物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为手段,以强化肉食品监督检查工作为保障,全面推进兽药管理工作,确保动物食品安全,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方案,促使《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畜牧生产领域的用药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兽药质量监测合格率处于全省领先位置,加大兽药GMP生产企业的常规检查力度,缺陷项目整改率达到100%,推进兽药经营GSP管理。
三、组织领导
兽药市场的整治监管工作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确保民众身体健康的民生工程,只有拥有坚强的组织领导,才能够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市畜牧兽医局为此特成立了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专班,组长为胡福咏同志,副局长赵胜明同志为副组长,市局各科室站所负责人及各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赵胜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设立工作联系电话0714—8712447,受理群众举报、业务咨询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严格建立兽药购销和使用记录制度。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省《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存栏生猪50头以上,禽类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要求建立用药记录,对不完整、不真实记录用药的情况的行为严力口查处,对违法使用人用药品、违禁药品、废止目录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使用原料药等行为严加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和危害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二)建立畜禽食品不定期抽查制度。
严格控制药物残留,对超标产品严格加以销毁,对含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严格限制进入市场流通,并依法子以销毁。
(三)建立兽药流通监管机制,严格限制含瘦肉精、苏丹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市场流通。
对有意、蓄意、恶意贩卖的人员,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2002年26号文《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严厉处罚。
(四)适时推动兽药经营GSP宣传、学习和建设。
促使我市兽药经营GSP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稳步进行,第一步组织我市重点兽药经营单位到兽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按照GSP管理的地区参观学习,第二步制定结合大冶实际的兽药经营GSP管理规范,第三步开展深入的《规范》学习和宣传,第四步督促兽药经营企业和单位进行GSP建设和改造,第五步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对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对合格的单位发放《GSP-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单位勒令限期整改或退出兽药经营市场,从而全面提升我市兽药经营管理水平。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省《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兽药、饲料的监管。
(二)通力合作、协同作战。
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大、后果恶劣的案件作典型立案,镇慑违法分子。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和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横幅等有效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开展兽药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深入到兽药经营门店、养殖企业、农户进行兽药法规宣传。
开展兽药法规培训,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对一些兽药经营、使用领域出现的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通过媒体进行适时曝光,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
(四)加强审批管理。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兽药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对不.具备兽药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果断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严格准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积极配合湖北省起草制定们胡北省实施兽药GSP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市兽药流通环节监管,严格杜绝司丰GMP兽药产品流入市场,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和单位严格予以取缔,并依照其产生的恶劣影响情况给予处罚,对非法经营兽药的人员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六)规范用药,确保畜禽用药安全建立,兽药可溯源制度。
指导监督兽药经营单位建立兽药购销记录,严格要求畜禽养殖企业建立用药记录,对没有建立购销记录的兽药经营企业,没有建立用药记录的养殖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实施跟踪监管。
对使用原料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或者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经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七)加强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着重加强对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控,杜绝伪劣疫苗流入生产环节,对伪劣疫苗来源去向不查清楚不放过。
(八)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
针对制售假劣兽药出观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多层次、全方位、不定期的检查整顿措施,以市局为主体结合基层动物防检站、基层兽医等多层次对兽药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使假劣兽药无处藏身、无处流通,建立规范的兽药案件处罚文书档案。
(九)加强质量抽查,降低肉食品药残,确保畜禽产品食用安全。
积极依靠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在技术和设备软硬件上优势,结合自身的情况和现有条件不定期地对肉食品进行药残抽查检测,,严格杜绝含“瘦肉精”、“苏丹红”等禁用药肉食品流入市场,危害民众。
不断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
(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一要加强兽药执法人员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要充实兽药执法队伍,加强兽药执法队伍建设。
三要加强廉政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严肃处理执法违法行为,建立廉政高效的兽药执法队伍。
市畜牧兽医局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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