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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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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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常安新能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长安新能源公司及公司所述各单位、各部门。
2、规范引用
下列规范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甘肃长安新能源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3、总则
3.1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组织落实,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3.2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加强公司全员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对公司及各单位、部门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定时检测、定期维护,确保车辆工况良好。
4、管理职能
4.1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4.2公司各部门必须以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导本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3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行使安全指导、监督职能。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车辆管理
5.1.1、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5.1.2、公司的车辆调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水力发电公司的车辆由各水力发电公司安排专职人员负责。
5.1.3、综合办公室逐步完善车辆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计划用车,禁止公车私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5.1.4、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
5.1.4.1、建立健全车辆的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等。
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善、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5.1.4.2、车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检,未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严禁继续使用。
5.1.4.3、车辆必须进行每月一次车况检查(简称月检),月检由综合办公室监督,驾驶员实施,主要对车辆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后并归档。
防止带病车辆继续使用。
5.1.4.4、驾驶员每日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5.1.5、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1.5.1、车辆的维护保养应贯彻预防为主,按规定强制维护的原则。
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5.1.5.2、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
主要内容是:
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1.5.3、其它级别的维护保养由维修厂(场)或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确保维护质量。
车辆维护需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综合办公室同意,核准金额后,到指定的维修厂(场)维修。
并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
5.1.5.4、车辆修理应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5.1.5.5、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5.1.6、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及警示牌,消防器材必须随车保存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车上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1.7、车辆经长期使用,车辆工况较差,性能低劣,材料消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报告综合办公室,经核实审批后给予报废。
5.1.8、注重安全行车管理,尽量避免雨雪天及夜间行车。
因工作需要雨雪天及夜间行车的必须报经综合办公室批准后,并采取必要措施方可行车。
5.1.9、 高速公路应按车道标识的速度区间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5.1.8.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5.1.8.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5.1.10、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5.1.1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5.1.1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1.12.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5.1.12.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5.1.12.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5.1.1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5.1.13.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5.1.13.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5.1.13.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5.1.13.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1.14、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5.1.15、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5.1.15.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5.1.15.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5.1.16、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5.1.16.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5.1.16.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5.1.16.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5.1.16.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1.16.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1.17、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宽灯和后尾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5.1.18、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后尾灯。
5.2、驾驶员管理
5.2.1、驾驶员必须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2.2、驾驶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驾驶证的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严禁驾驶机动车辆。
5.2.3、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
5.2.4、综合办公室应健全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加强驾驶员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2.5、综合办公室必须组织驾驶员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各有车单位应做到活动有记录,内容丰富,有针对性,教育深刻,成效显著,不流于形式。
5.2.6、综合办公室及各有车单位应经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
5.2.7、凡新调入公司的驾驶员,须经综合办公室、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调入。
外聘的驾驶员在考核合格后,需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以便管理监督。
5.2.8、驾驶员凡因交通事故、违章和其它原因受吊销驾驶证处分的,一律不予再办理报考手续,受吊扣处分需要复验人员,本人必须写出申请,并经考试合格,经主要领导及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复验。
5.2.、对驾驶员作风恶劣、事故频发等原因不适应开车的,综合办公室要及时书面报告公司领导,经批准后变更工种或辞退。
5.2.10、凡因违反交通法规所处罚金以及遗失行车证、驾驶证及其它证件,其补办手续及费用均由驾驶员本人自理。
5.2.11、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5.2.11.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5.2.11.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5.2.11.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2.11.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2.11.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5.2.11.6、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5.2.11.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5.2.12、为保证人身安全,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系好安全带,除市区内行车外,副驾驶座位也需系好安全带,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
5.2.13、驾驶员在出长途期间必须每日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汇报,综合办公室应做到及时了解车辆动态,以保证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
5.3、交通事故处理
5.3.1、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5.3.2、凡发生交通事故,综合办公室会同安全负责人要立即赶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疑难事故,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外,应派人赶赴现场,参与调查处理,必要时召集现场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5.3.3、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允许隐瞒包庇、对包庇隐瞒事故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3.4、事故一经结案,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呈报事故报告,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综合办公室审批。
5.3.5、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5.3.6、驾驶员违章肇事后,凡属重大事故和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者,由综合办公室组织违章学习,经考试合格,成绩在80分以上,才能回岗工作。
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5.3.7、驾驶员在肇事后,公司应尽快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做到事故调查认真详细,决不隐瞒、包庇。
做到调查有记录,有依据。
5.4、奖励与惩罚
5.4.1、驾驶员的奖惩按照《甘肃长安新能源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6、检查与考核
6.1、综合办公室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工作,对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
6.2、综合办公室应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杜绝违章驾驶,严禁带病车上路,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6.3、以部门为单位指定专人作为车辆带车人,做好带车的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并做到及时的汇报。
6.4、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将交通事故列入公司安全考核项目,对各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6.4.1、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者。
6.4.2、凡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
6.4.3、凡违章驾驶,性质严重,造成交通事故者。
7、其他
7.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7.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综合办公室。
甘肃长安新能源公司车辆事故处理流程图
事故处理完毕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公司办及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对现场查勘
向保险公司报案
报告公司领导
向交警部门报案
报告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发生交通事故
注:
1.凡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逐级汇报,带车人应向公司及所在部门如实汇报,并配合公司做好事故调查报告。
2.属单方事故的驾驶员及带车人应配合综合办公室进行事故的调查,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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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 驾驶员 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