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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P101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得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P102
法律关系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三、法律事实:
102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分为: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
如:
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如:
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P102
一)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
二)法的分类: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本法和普通法;③实体法和程序法;④一般法和特别法;⑤国际法和国内法;⑥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P102
1、法律部门:
①宪法法律部门;②民法商法法律部门;③行政法法律部门;④经济法法律部门;⑤社会法法律部门;⑥刑法法律部门;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2、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称为法律体系。
六、经济法概述:
P102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P103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P103
一)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公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有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由行政仲裁机构裁决;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行政仲裁机构裁决;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P104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么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原告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内容
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
③延付或者拒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
不得超过
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概念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处长概念
类型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障碍障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
停止计算。
(前段时间+后段时间,中间暂停时间不计算)
诉讼时效
中止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只计后段时间)
诉讼时效
中断
3)诉讼时效期间的处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
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
决定延长的制度。
诉讼时效
延长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姨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P106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么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P106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般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理: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申请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私隐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由3人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6、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根据批准程序。
五)侵权赔偿:
由于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P108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
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犯罪是违犯刑法规定的罪恶行为,后果严重。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P108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P108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是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项目
有关内容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①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③法是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3、法的形式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法规;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
4、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①仲裁;②民事诉讼;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
5、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原则。
6、审判制度
①合议制度;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
7、诉讼管辖
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P109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征: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P110
1、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P110
一)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P110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P110
劳动合同分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P110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P111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P112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劳动合同期限3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时间
试用期工资标准
不满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
②不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二)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胜仗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医疗期:
P112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处续至医疗期
满,职工仍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医疗期及计算方法
累计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享受医疗期
计算方法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P113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P113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件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变更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彩书面形式。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P113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②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是1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
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P114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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