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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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2006全文
【篇一:
生产企业劳动合同(2006版)】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分析
前言本学期选修了《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分析》这门课程,在老师的带领下,了解了很多有关劳动合同的知识和案例,为今后的工作和人生道路埋下了伏笔。
结合本学期所学,简单分析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类型,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劳动合同法》通过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已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体现了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致使在实践中可能引起不少争议,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该制度被完全虚化,这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相悖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外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在我国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导形式。
大量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长期化”的格局,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
有鉴于此,本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全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阐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本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进行了仔细界定,并对其特征和功能进行了认真概括。
第二部分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确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与国外立法例比较,揭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本弊端在于《劳动合同法》缺乏对劳资双方选择合同期限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形同虚设;有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苛刻,限制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难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目的。
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
建议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工
的主导形式,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才能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确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整个劳动合同体系的主导地位。
第三部分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考察分析,看出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变更相关规定还比较简单,不够灵活。
建议修改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在原有约定变更的基础上,增加法定变更内容,并分为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支持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依原合同可得预期利益的前提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非实质变更,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制度能发挥起应有的功效。
第四部分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研究,首先从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误解入手,论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规则的特殊意义。
接着,分别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分析,建议借鉴国外立法,采取“合并式”立法,赋予劳资双方主体在解除合同方面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改进,如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做出区分规定,对预告解除合同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预告期限,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在立法上采用列举加概述的方法加以明确,就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更加严厉和具体的限制;同时完善解除和终止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赔偿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坚信一定能建立一种真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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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王全弟主编.债法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6-03-2417:
46:
08)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具有撤销请求权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消灭。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撤销请求权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销请求权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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