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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
本报北京4月30日讯(记者何靖)今天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
品危险化学品硫酰氯,公司总经理助理邢斌(另案处理)在请示总经理刘根宪(另案处理)后,与被告人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交由樊爱东处置。
同年7月25日,樊爱东安排被告人王圣华、蔡军驾驶罐车到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拉走35吨硫酰氯,得款10500元。
7月27日2时许,
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罐车开至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唐口
南小清河大桥上,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
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飘至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韩套村,将熟睡中的村民熏醒,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被害人,女,殁年42岁)原患有扩张型心肌病等疾病,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致气管和肺充血、水肿,直接加重心肺负荷,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7月28日,王圣华被抓获归案,樊爱东、蔡军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
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樊爱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圣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
以来,解决了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全国法院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集中审结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12月,全国法院累计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百余件。
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八十余件,本案即其中典型。
本案的审判,严格界定了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也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案例2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
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其核心产品和服务。
2010年10月29日,腾讯公司等发现
奇虎公司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奇智公司开发的
360扣扣保镖”软件的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
腾讯公司等认为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其客户广告,同时将奇虎公司产品和服务嵌入腾讯公司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腾讯公司等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其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其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其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以奇虎公司等行为违
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
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
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停止已发行和传播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现有功能,停止诋毁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2.连续三个月在相关网站和报纸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
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000元;4.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
费用。
二)裁判结果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审理认为: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本案奇虎公司等软件的运行方式,并同时引导用户安装360安全卫士,替换
QQ软件安全中心,破坏了QQ软件相关服务的安全性并对
QQ软件整体具有很强的威胁性,减少了腾讯公司经济收益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
德。
奇虎公司等无事实依据地宣称QQ软件会对用户电脑硬盘隐私文件强制性查看,并且以自己的标准对QQ软件进行评判并宣称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造成了用户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恐慌及负面评价,该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
奇虎公司等在经营扣扣保镖时,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取代了QQ
软件的部分功能,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强大用户群,通过对QQ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
安全卫士,从而增加自己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违反了诚实信用和
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
1.奇虎公司、奇智
公司连带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2.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续15日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
)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日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典型意义
此案为2013年最高法院公众开放日公开庭审案件,亦
是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
审案件。
本案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重要企业,案件审理结果广受业界、学界等多方关注。
最高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亲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通过该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澄清并确立了相关市场竞争规则,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该案公开宣判后,相关新闻媒体网站纷纷深度报道,网友亦对该案判决高度赞誉。
案例3
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亿隆塑业有限
公司、北京溢炀杰商贸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雅培贸易公司是ZL200730158176.0号名称为“容器”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并获得涉案专利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及提起诉讼。
亿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YL-650A”、“YL-750A”、“YL-1000A”等型号的可密封塑料容器(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溢炀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雅培贸易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系
奶粉罐,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主要向奶粉生产企业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将与奶粉一并销售给最终用户,每一个销售环节都很有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
而每增加一个销售环节,都会造成损失扩大,侵权行为人增多,雅培贸易公司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
同时,涉案专利权系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仅十年,容器的外观设计更新换代快,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进行将会极大地影响到雅培贸易公司对涉案专利权的行使。
因此,如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将会对雅培贸易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据此,法院裁定亿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法院作出裁定后,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
辨法析理,促使被申请人从最初的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转变至自动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并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维护食品安全、准确及时有效保护知识
产权的典型案例。
首先,在社会效果方面,食品安全,尤其是奶粉安全冋题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冋题。
雅培奶粉是世界知名奶粉品牌,本案的处理结果及时制止假奶粉罐的泛
滥,从源头上对假奶粉进行治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关注民生,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和努力。
其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法院考虑销售环节、维权成本、权利保护期限等具体因
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在确保诉前行为保全的实际效果方面,法院积极督促被申请人执行保全裁定,并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充分实现了以行为保全促调解的社会效果。
本案是北京市法院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首例涉及专利权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表明了人民法院积极满足社会司法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案例4
唐兰与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中心收到以唐兰为卖方、程永莉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兰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兰”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
唐兰”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年4月17日,唐兰以其从未与程永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
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兰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
唐兰与程永莉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007年3月,唐兰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并判令程永莉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兰。
诉讼中,法院字样的私章无法证明为唐兰所有。
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重庆高院再审,均在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之间争议,重庆高院再审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并据此驳回了唐兰的诉讼请求。
唐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
问题,而是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兰”签名被证实并非唐兰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永莉不能证明“唐兰”字样的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兰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兰与程永莉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
永莉向唐兰返还房屋。
三)典型意义
该案庭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接受当事人当庭
质证,对于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该案的合同效力形态上,当事人在有效与无效之间争议,原审法院也在合同有效与无效之间裁判,但经审理发现涉案合同仅涉及是否成立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运用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民事判决中举证责任的适用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5
魏卓夫申请执行张宝峰、张泽政、李玉明公证债权文书
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魏卓夫与张宝峰为邻居。
2011年张宝峰因生意筹集资金
向魏卓夫借款人民币410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
李玉明作
为张宝峰的朋友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宝峰的儿月8日,魏卓夫与张宝峰、张泽政、李玉明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该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还款期限届满后,张宝峰未能偿还借款本金。
魏卓夫于2013年9月18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该证书确认张宝峰应偿还魏卓夫借款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违约金,李玉明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泽政对该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执行情况
2013年9月27日,魏卓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案后,即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
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随后,执行法官
年12月30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张宝峰督促其履行时,其不但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并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
2014年1月9日,执行法官等6名执行干警与多家媒体
多平米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共有被执行人所雇佣保姆、司机、厨师及房客四人,在执行法官出示证件后,上述人员仍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执行法官在控制住现场秩序后,依法在房屋门口张贴拍卖公告,并向被执行人张宝峰送达传票和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当场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
次日,张宝峰便主动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承认错误并表
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1月22日,魏卓夫到法院递交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
义务的案件。
本案三名被执行人生活富足,名下有数套房产,住着价值近6000万的豪宅,拥有宾利、宝马等多辆名车,却欠债不还。
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宝峰仍然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甚至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抗拒执行,是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
正是在遭受信用惩戒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这充分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
同时,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通过媒体曝光,如实记录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不仅加深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而且震慑了其他的被执行人和债务人,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后果。
本案执行的过程说明,媒体除了具有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功能外,还具有助推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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