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原料齿辊破碎机技术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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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原料齿辊破碎机技术协议
宝钢集团八钢公司
综合原料原煤储运系统
双齿辊破碎机
技术协议
买方: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卖方:
签订日期:
2013年月
1.概况
1.1工程概况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新建综合原料原煤储运系统及其配套相关设施。
本招标协议为综合原料原煤储运系统的双齿辊破碎机设备部分。
由卖方负责设备设计、制造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对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设备的完整性、先进性负责。
1.2现场及运输条件
1.2.1现场条件
八钢位于乌鲁木齐西郊头屯河区,当地属大陆性干旱气候,四季温差变化较大,其气象资料如下:
1)大气温度
极端最高温度42.1℃
极端最低温度-41.5℃
年平均气温5.7℃
最热月平均气温29.6℃
最冷月平均气温-20.3℃
2)相对湿度
最热月平均室外计算相对湿度38%
夏季平均每年不保证50小时的湿球温度18.7℃
3)风
室外平均风速冬:
1.7m/s夏:
2.8m/s
4)降雨量
多年平均降雨量284.4mm
一日最大降雨量57.7mm
小时最大降雨量13.4mm
5)大气压力
夏季平均气压919.9hPa;
冬季平均气压906.7hPa。
6)雪和冻土深度
最大积雪深度0.48m;
土壤最大冻土深度1.62m;
冻土时间每年11月至翌年4月
平均<+5℃天数157天
采暖期183天
基本风压0.80kN/m2
基本雪压0.80kN/m2
土壤最大冻结深度162cm
标准冻土深度140cm
7)抗震设防烈度8度
8)电源供应条件
电源:
动力电源电压:
AC380V
控制电源电压:
AC220VDC24V
频率:
50Hz(波动+0.5~-1.0)
9)原材料条件
原材料名称
粒度(mm)
堆比重(t/m3)
块煤
50~300
0.8
10)工况条件
干燥多尘、易燃、易爆环境。
2.总体要求
a本技术协议书所指设备仅用于八钢综合原料场系统,提出了对该设备的功能设计、制作供货、指导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要求。
b本技术协议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没有对所有的技术要求、细节及适用标准做出规定,也未引出所有的标准和规范的文件,卖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招标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并保证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应遵循国家现行最新版本的最高标准。
卖方所使用的各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现行的相关GB标准。
c卖方应对所提供的技术、合同范围内的设备质量及项目保证值负责,对合同设备的系统性、完整性、先进性、正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对相关接口负责,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设备的先进水平。
d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性能均应具备国内先进水平,并有连续稳定的生产实践。
e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包含在设备价中,卖方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f本技术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g卖方投标之前须与买方草签技术协议,并据此投标。
本技术协议只是提出了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卖方须对投标设备系统的完整性负责。
h卖方应具有设计、制造本标书所规定招标设备的资格和能力,具有类似设备的供货业绩,对设备的加工能力、质量、使用性能、供货的完整性、指导安装指导及调试负责。
i卖方的注册资金须在2000万及以上,且有ISO9001贯标体系资质,并提供供货业绩表,合同复印件。
j卖方应具有在出厂前进行整体预组装的条件。
k要求卖方提供的设备具有技术先进、设备可靠、工艺完善和生产成熟等特点。
l卖方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应以技术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书部分,技术附件的组成及名称见第3节。
m为保证设备达到必要的性能要求,卖方有责任根据其标准提供完整的设备,如需对买方提出的设备内容和范围有补充要求,卖方也应在投标文件中作详细说明。
3设计及供货范围
本协议书范围为原煤储运系统双齿辊破碎机的设计和制造供货,指导安装调试。
供货范围包括:
主机、GDD2电控柜(留有远程接口,柜内隔离开关GSYG;断路器CDM9;电机保护器,电力仪表西安浐河;交流接触器施奈德;电流互感器大连一互)、现场操作箱(就地和远程可切换);测速传感器、震动传感器江阴众和(输出4—20mA);数显表上润。
供货范围见下表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原煤双齿辊破碎机
1台
设计、制造、指导安装、调试运行
卖方需要按本协议的要求完成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指导安装、调试、试运行及售后服务工作,并提交所需的资料。
交货条件为设备发送到综合原料场现场。
4设备性能及工艺要求
4.1工艺技术条件
作业环境:
室内多尘;要求防雨雪、防尘。
电压等级:
380V,50Hz,
绝缘等级:
F级。
4.2设备技术规格及性能参数
1)齿辊破碎机的技术规格及性能参数表
设备名称
双齿辊破碎机
处理物料种类
块煤
堆比重t/m3
0.8
破碎机数量(台)
1
处理能力(t/h)
500
入料粒度(mm)
≤300
温度、湿度
常温10%水分
破碎粒度(mm)
≤50
破碎效率
>90%
传动方式
电机+减速机+液力耦合器
4.3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1)破碎机箱体应有足够的强度,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测。
2)设备所有焊接部件不允许有漏焊、夹渣、咬边、气孔等现象。
3)设备外露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毛刺、焊瘤和棱角。
4)在制造过程中,严把进料关,按照设计要求精心选材,在下料、加工、表面处理、校正、检测等各个工序上都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手段。
对图纸有规定要求的加工件的毛坯、机械加工、热处理及组焊件、部件的铆焊、装配等均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编制了完整而又合理的工艺规程,以指导生产车间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加工制造;
5)设备的质量均由卖方负责,若发现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4.3.1具体技术要求
1)破碎机采用双电机拖动,驱动电机电压:
380V、50HZ,电机采用上海、南阳、湘潭防爆电机厂生产的防爆电机;减速机选用SEW。
2)在两个传动齿辊上各装设一个失速保护,保证一个损坏,另一个在工作,防止破碎机卡住时埋上破碎机,两个失速保护都必须能串入控制回路,保证在破碎机突然卡死的情况下能停机;
3)破碎机控制回路必须能和上一台皮带机具备连锁功能,保证在破碎机停止的情况下,上一部皮带机能停止运转;
4)液力偶合器必须采用质量好的广东中兴和大连液力偶合器。
5)齿辊两端轴承润滑采用脂润滑,润滑腔的密封寿命不得低于轴承的寿命(20000小时),齿辊的轴承座两端留有温度传感器指导安装孔,指导安装进口优质可靠的温度传感器,用来监测轴承温度,轴承座密封良好,能防淋水、防尘、防煤泥水进入等.
6)设备带全自动集中润滑系统。
7)破碎齿板使用寿命不少于半年;如果低于半年必须免费更换齿板;
8)轴承采用SKF。
减速机采用SEW减速机。
4.4设计确认
卖方中标后7日内将设备详细设计资料及图纸提供给买方,买方组织审查确认开展后续设计工作。
卖方提供设备的详细设计图纸,经买方审查确认后,卖方方可进行设备制造。
卖方承诺
1)调试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由卖方负责。
2)卖方提供一年备品备件、易损件、易耗件清单(报价时单列,不计入总价)、附图(制造图)等技术资料。
3)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须的部件,即使本招标书未列出或列出数目不足,卖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4)卖方供货范围除设备本体的机械、电气外,还应包括特殊工具、指导安装材料、消耗材料等。
5)卖方提供设备所需电源的电压等级、容量及供电回路数等数据。
6)卖方提供所有设备及配套件(包括电气设备)的详细清单,包括型号、规格、装机量、制造厂商及国家。
7)卖方提供1年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不计入总价(参见下表填写)
备品备件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备品备件数量
重量(kg)
单价(元)
备注
单重
总重
1
2
3
5设计界面
设计分为总体设计(基本设计阶段)和最终设计(详细设计阶段)。
当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买方需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所在地进行基本设计联络和审查,双方签定“基本设计联络及审查确认书”,并将该文本作为第二阶段(详细设计阶段)的基础。
1)本项目由卖方完成所有设备的基本设计和详细设计并提供用于工厂设计的所需基本资料,由买方完成工厂设计。
双方的设计分工列入“设计分工及设备分交表”中;
2)卖方对设备的完整性、先进性及可靠性负责;
3)构成整个投标设备的设备单元、部件及材料,或在技术规格中说明的内容均应反映到设备分交表中。
在设备分交表中如有遗漏,均属卖方的供货范围;
4)由于非买方的原因,卖方增加了供货范围中的设备及零部件的类型或数量,增加部分由卖方提供;
5)在指导安装和调试期间发生的机上部件的损坏或消耗,均由卖方负责更换;
6)在供货清单中每项设备的重量应包括管线及辅件的重量;
7)对于卖方设计,买方供货设备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指导该设备的组装;
8)在卖方工厂进行的设备预验收或试车所需的材料、能源介质、设备内的充填量等全部由卖方提供。
请卖方按上述基本原则完成设计分工及设备分交表,格式见下表。
表五设计分工及设备分交表
设计分工及设备分交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设计分工
总重
卖方供货
招标人供货
备注
基本数据
基本设计
详细设计
国内制造
国内配套件
引进配套件
1
XXXX
1套
B
S
S
*
2
YYYY
3
···
4
5
6
注:
S-卖方B-买方
6涂漆、包装及运输
6.1设备表面涂装要求
1)所有钢材均要求喷砂处理,除锈等级应达到Sa2.5级。
2)卖方供货的所有设备涂装质量要求在制造厂内完成底漆2度,中间漆1度,面漆2度,共5度,漆膜厚度为大于等于160μm,表面应光滑,涂漆应均匀。
现场补漆用漆由投标商提供。
涂漆按照最新版《八钢厂区形象标准化统一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油漆采用国内先进的漆种,并能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
6.2包装
6.2.1设备出厂时,零部件的包装符合JB2647的规定,分类装箱,遵循适于运输、便于指导安装和查找的原则。
6.2.2包装箱外壁有明显的文字说明,如:
设备名称、用途及运输、储存安全注意事项等。
6.2.3包装箱内附带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
装箱单;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指导安装指示图。
包装按能满足陆路运输,且满足电气设备防水、防潮要求。
6.3运输条件
八钢地处新疆乌鲁木齐市,属于内陆,最终设备运输至工程现场。
另说明:
由于运输条件限制,而致使设备需解体运输的,该设备在出厂前,必须整体预组装,检验合格后,再解体运输。
该设备运输到现场,需在指导安装现场热处理、焊接、装配等相关事宜,以及装配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设备的质量保证,均由卖方实施和负责,要求卖方将设备现场组装调试到位后,整体完整交货。
7技术资料交付
卖方必须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按时完成设备的基本设计及详细设计,及时向买方提供设计资料保证整个项目的进度。
序号
设备资料名称
单位
电子文档数量
纸质文档数量
提供时间
备注
1
设备总装图(含全部指导安装的详细接口尺寸,电气、土建资料)
份
1
8
在技术协议签订后7天内
给买方
2
维护、操作说明书,指导安装指导书
份
1
8
本协议签字后1个月
3
产品合格证
份
1
随机装箱1份
4
产品装箱单
份
8
5
产品检验报告(含主要材料及外购件进厂检验报告)
份
1
6
随机备件清单及易损件图纸
份
8
给买方
7
设备制造进度计划
份
1
2
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
8质量保证
质保期:
设备运行12个月。
设备的质量均由卖方负责,若发现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9供货周期:
9.1采购方工程计划进度
2013年6月1日设备交货;
201X年X月X日设备指导安装;
9.2设备交货地点
业主指定建设场地(新疆八一钢铁工地)。
10遵循标准
优质碳素结构钢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GB/T699-1999
焊接标准:
GB/T5185-2005
《煤用分级破碎机》标准执行MT/T951-2005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JB/T5000.1~5000.15-2007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1990
涂料技术条件HG/T2455-93
焊条技术条件GB/T15117-1995
焊接质量要求GB/T12467.2
11检验、监造、验收
11.1概述
本规定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卖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应按照合同签定时买方国家、行业及制造厂现行有效的下列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及检验。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标准和规范,应包括为了保证“设备”和“材料”质量检验所需的项目内容和判断基准。
卖方提供的制作厂标准(MS)水平应不低于合同签订时买方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亦不低于以往提供的同类型设备标准,在内容和指标方面亦不应低于产品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
如卖方需要使用买方国家、行业及制造厂以外的标准时,必须事先征得买方的同意。
11.2检验和监造
11.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2检验范围包括进厂原材料及各零部件的加工、组装。
11.2.3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进行备案。
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11.2.4、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能满足使用现场安全、可靠运行,并对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装箱、发运、现场调试等全过程全面负责。
11.2.5出厂前检验的分类:
本合同中凡属卖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在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试验和试运转,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本合同工厂的“设备”和“材料”的出厂前检验、试验和试运转的分类如下:
A类:
卖方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在制造厂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试验、试运转。
B类:
卖方会同制造厂检验人员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试验、试运转。
C类:
指A、B类以外的设备,由制造厂对设备进行检验、试验、试运转。
11.2.6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主要设备(即A、B类设备)的检验要领书(一式六份),其内容包括:
a、设备的名称、规格;
b、检验项目;
c、检验方法、检验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实施示意图;
d、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e、判断基准。
买方对卖方所提交的检验要领书若有异议,通过函文或在卖方人员来八钢协商解决。
11.2.7出厂前检验的准备及出厂前检验
11.2.7.1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与卖方检验人员在制造厂共同对被列为A类的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检验。
11.2.7.2卖方在主要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30天应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14天内将是否派员前往检验的决定通知卖方,如决定派遣,还应提供检验人员的名单。
11.2.7.3在买方检验人员到达卖方制造厂后,在会同检验前(不少于一周),卖方向买方检验人员免费提供检验必要的资料(含图纸),一式二份,检验完成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会同检验记录,一式二份。
11.2.7.4在设备会同检验期间,卖方应向买方检验人员提供诸如查阅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检验所需各种工器具和测试设备的便利条件。
11.2.7.5买方检验人员可查看本合同有关设备(包括B类和C类设备)的制造、组装、试运转以及包装、防锈和涂漆工作,若买方检验人员在查看、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经向卖方提出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买方的意见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11.2.7.6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检验期间对“设备”和“材料”的任何检验和了解不能代替“设备”和“材料”运抵现场后所进行的检验,也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正文有关规定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1.2.7.7如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出厂前检验或买方不能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检验,卖方可自行检验。
11.2.7.8在设备材料检验期间,卖方应向买方检验人员提供技术资料以及检验所需各种工器具和测试设备的便利条件,费用由卖方负责。
检验完成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检验记录。
11.2.7.9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检查本合同有关设备的制造、组装、试运转以及包装、除锈和涂漆工作,若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有权向卖方提出意见,卖方须按买方的意见进行复检或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11.2.7.10A检设备材料的出厂检验完成以后,应由买方、卖方、供货分包人(如有)共同会签。
11.2.8出厂前检验的对象及项目
11.2.8.1出厂前检验,原则上根据附表所列检验项目及检验要领书进行检验,如果买方检验人员就检验要领书以外的项目提出检验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检验项目。
11.2.8.2凡列为抽检的设备,如某项指标没有达到标准和要求时,买方有权要求扩大及至全数进行检验。
11.2.9出厂后检验
11.2.9.1“设备”和“材料”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设备”和“材料”进行开箱检验。
卖方有权自费派员参加检验。
其具体实施办法在首次开箱检验前由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后实施。
11.2.9.2买方在开箱前一个月,将需开箱检验的箱号、设备名称、开箱日期、地点等信息通知卖方,在开箱检验期间,买方应向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卖方通知买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或不能在买方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检验,买方将自行开箱检验。
在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和“材料”有缺陷、损坏、短缺或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双方应作好“检验记录”及“问题处理协议书”,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如属卖方责任,此项协议书即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修理、补供、换货等有效的索赔证据。
11.2.9.3如卖方没有参加开箱检验,在发现如上所述的问题且属卖方责任时,则由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向卖方要求修理、补供、换货等有效的索赔证明。
卖方收到上述索赔证明和买方提供的索赔要求后,如对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卖方如逾期不复,索赔即作成立。
开箱检验后的指导安装、试运转阶段直至机械保证期结束,如发现“设备”、“材料”有质量问题时,按合同正文有关规定办理。
11.2.9.4卖方换货或补供货物的期限以不影响合同工厂工程建设总进度为前提。
如卖方没按期履行其义务,则按本合同正文有关规定办理。
11.2.9.5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有质量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进行必要的材质、性能、容量等品质检验。
届时双方应相互配合,不应无故拖延。
11.2.9.6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仍不完整有碍于判明质量情况时,卖方应及时补供所需标准和规范,如卖方提供的标准仍不满足检验需要时,买方有权按照国际或第三国现行的标准进行检验。
11.2.10特记事项
11.2.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本合同中由卖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应实施法定检验
11.2.10.2对卖方提供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的下述设备,除符合制造国的有关规定以及工厂应持有制造国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部门出具的产品制造许可证外,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1.2.10.3卖方提供的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生产方必须取得买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签发的安全质量认可证。
11.2.10.4卖方提供的消防产品、防爆电器设备,必须经买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测试认可(由卖方自费送检),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在买方国家销售使用。
11.2.10.5卖方提供的下述设备在运抵八钢后,须由买方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按合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11.3设备验收
a、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b、验收的地点:
卖方加工现场。
c、验收时间:
按合同规定出厂时间前。
d、性能测试由卖方主持,买方参加。
e、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场地、设施、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卖方需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人员配置。
12指导安装调试运行
指导安装调试前买方提前15天通知卖方,卖方接到通知后派员到现场免费指导买方进行指导安装调试。
如因卖方制造质量产生的安装问题,由卖方在现场负责处理。
如单机、联动、重负荷及运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卖方需无偿进行更换,期间发生费用卖方负责。
13功能考核
a、破碎机电机正常使用寿命不小于20000小时。
b、破碎机箱体正常寿命不小于8年。
c、破碎机齿板使用寿命不少于半年。
d、破碎机应达到规定的破碎效率和生产能力。
考核项目内容表
序号
考核项目内容
考核项目内容保证值
未达到指标考核总造价的百分比(%)
1
电机正常使用寿命
≥20000小时
3
2
破碎机箱体使用寿命
≥8年
3
3
破碎机齿板使用寿命
≥6个月
3
4
破碎效率
>90%
3
质保期:
设备运行12个月。
若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内免费服务,实行“三包”。
14服务
设备在一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做出口头答复,24小时内到买方现场协助解决。
15其他
本技术规格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技术规格书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形成纪要,并且与本技术规格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全部引述有关标准和协议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技术协议书和现行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保证设备的完整性,并能正常使用。
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加强联系,有问题及时处理。
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以框架协议为准。
附总装尺寸图(附图仅供参考,卖方中标后需同工厂设计院确认后方可制作,如因供货设备尺寸引起的安装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签字页,无正文】
买方:
代表:
签字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E-mail:
地址:
卖方:
代表:
签字人:
电话: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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