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禁止、52个不准”和“5个应当、39个不得”.doc
- 文档编号:2540166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9.50KB
“8个禁止、52个不准”和“5个应当、39个不得”.doc
《“8个禁止、52个不准”和“5个应当、39个不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8个禁止、52个不准”和“5个应当、39个不得”.doc(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5个应当、39个不得”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8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52个不准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私存私放公款;
16.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虚报工作业绩;
49.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一)5个应当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39个不得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2.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3.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4.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5.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6.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7.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8.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10.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11.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2.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3.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14.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15.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6.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17.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18.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9.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0.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21.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22.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23.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24.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5.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26.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27.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28.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29.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30.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31.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3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3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4.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35.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36.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37.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38.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禁止 52 不准 应当 39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