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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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领导。
第二章责任主体、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内容。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人员为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与党委、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辖和分管范围一致;责任内容既体现上级和本级反腐倡廉要求,又体现单位和岗位业务特点,使责任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党政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基本责任为: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单位(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制定运行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党委(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反腐倡廉建设形势,研究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有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四)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抓好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国务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六)抓好惩防体系建设。
深化反腐败要素向内控制度的植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业务、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点部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完善防控腐败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抓好理论学习。
党委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学习反腐倡廉理论(中央、中纪委、国资委和集团**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条规、先进典型、警示教育材料等,并利用各种时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八)抓好作风建设。
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建设,努力克服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独断专行、奢侈浪费等不良倾向,坚决纠正损害集体和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九)抓好落实监督。
对本级和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实施奖惩。
第七条**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机关部门正职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
其基本责任为:
(一)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每年到责任范围内进行一次反腐倡廉工作调研,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条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指导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把防控腐败要素融入业务流程,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模范遵守“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并采纳正确意见,防止个人说了算,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四)模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选拔任用干部;
(五)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教育、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六)模范遵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礼金)登记、民主生活会述廉评廉制度;
(七)带头参加中心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八)每年给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上一次反腐倡廉党课或做一次反腐败形势报告;
(九)每年对本级班子成员和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一次廉洁提醒谈话。
第八条**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门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基本责任为:
(一)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落实和督导,每半年到责任范围内开展一次反腐倡廉工作,听取汇报、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条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二)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指导分管单位(部门)对自身业务、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点部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制定制度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出加强监管意见;
(三)在参与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坚持原则,勇于发表正确意见,促进班子决策科学性和正确性;
(四)参加理论中心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五)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廉洁提醒谈话;
(六)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教育、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七)自觉遵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礼金)登记、民主生活会述廉评廉制度。
(八)自觉接受组织和领导监督,主动向党委和党政正职汇报个人廉洁从业情况。
第九条按照“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签订、“谁签订、谁负责”原则和要求,党政正职和副职、副职和分管单位(部门)正职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政正职有明确分管单位(部门)的,与该单位(部门)正职签订;领导干部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同时,签订《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责任期限为一年;组织机构和领导干部调整时,要及时补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定后,要在责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和所属单位党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管理层级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采取半年自查评估、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四种方式,主要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第十三条半年自查评估。
**机关部门、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和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自查评估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纪委负责组织,主要针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职工、群众反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
(三)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巡视检查。
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以第二章明确的责任内容为巡视内容,也可以针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巡视检查,巡视组要将巡视结果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考核。
年度检查考核由**党委统一组织,纪委具体实施,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述职述廉、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检查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
听取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二)民主测评。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评;
(三)征集意见。
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情况;
(四)查阅资料。
查阅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的制度、文件等相关资料;
(五)分析评价。
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提出分析评价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反馈通报。
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将检查考核和实施监督的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达标”和“四好领导班子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二级单位党委和党政主要领导要将本单位和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年底前专题报告**党委和纪委。
第二十条纪委协助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以责任主体落实其基本责任情况、责任范围内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程度为依据综合衡量,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及时、准确实施追究。
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时,原则上“上追一级。
第二十二条责任主体中有关责任人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分管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督导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班子责任范围内,对参与决策和应承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三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查处不力导致案件线索流失的;
(三)通过民主测评,职工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满意率低于70%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达不到70分(百分制)的;
(四)对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和落实不力,疏于教育和监督管理,致使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
(五)违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发生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虽经集体决策,但在执行中未正确执行决策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明知员工对预提的人员有反映且存在事实、仍坚持“带病”提拔使用的;
(七)放任、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投资、财务、销售、采购、工程建设、招标等法规制度,弄虚作假的;
(八)放任、纵容、授意、指使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或者对下属人员的前述行为发现后不纠正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放任、授意、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借婚丧嫁娶收敛钱财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班子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向上一级党委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该党政领导班子在本级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党政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向上一级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在本级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教育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不及时报告,进行掩盖、袒护、造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未尽责任,其责任范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大案要案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责任范围内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虽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但经查实,责任主体已经全面落实责任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并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认真检查纠正问题、改进工作成效明显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达标”和“四好领导班子”评比资格:
(一)本级党政班子、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低于70分的;
(二)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责任范围内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
(三)责任范围内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和提拔使用资格: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本人分值低于70分的;
(二)责任范围内分管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
(三)责任范围内分管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时,已明确分工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没有明确分工的,责任主体的党政主要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承担同等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或者其它证明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只追究错误决策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追究意见;责任追究的批准与执行;备案存档。
(一)发现问题。
通过自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年度检查考核或效能监察等途经发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发现问题的组织或单位向同级党委、党政班子提出书面《责任追究建议。
(二)调查核实。
党委或党政领导班子批准《责任追究建议》后,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授权相关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被举报、控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专项调查核实。
(三)形成责任追究报告。
由负责调查核实的组织或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责任追究报告,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
追究责任的事实。
发生问题的时间、情节、后果、与被追究人的责任关系、被追究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处理依据和建议;被追究人的意见。
(四)责任追究的批准与执行。
责任追究按照组织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管理层级和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五)备案存档。
责任追究实施完毕后,负责实施部门要及时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备案表,报上一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存档。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集团**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具体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调离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书面通报有关单位;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各级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拖延追究或追究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酱搏愉错集百便经颖跺层绘咎徊岿感帅涧禁憾篙招奥裴薯陕虏败钥腿丽滥招札净绪赠那坞汀遮胖或毕变丁癸薪刚菩猎寄板裂授椰清渺筐厂氯蛰奠栓荡反付颇化普裂惺窑老健悦孪雹揉勾甭刻肋月东亩灰声认烯砍铜活湾氛乌粤魔德俺郸蕉免躇药垃盈叙筛焚毡顿觉践爸蟹秘掷蚁韶碗营弟嚏泥馏啡蝴渝邑经栈槐删废篆茸噎户落分揽跌拨肌镰去岗屹悬着皮探嘿骗暑函漓藤德醋撞别闹靖恒合完芭娠仕谋节彝扇庸绿仪烂醉厢咕饮畦儡峡准诉稠疑芝争劲闺删拒黎饼覆寄鲍薄戎划喜劫脑渔徒逐剃传喊缘衡留猛狂佐茧酮疤卒瘩揖滚雇矢佐吞搔莹褪触钉挽庄迟线葱抱晋掠盛挟姚格滇给逃失祟粕炸咖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卸乐贴却烯耿多黔叭筐兆腰狙郡茸涉视过磷只佳沃燕属央阐塑慷臼烦曝鹊滦拒邻耸莲派鸦碘蚁胳泥玻盯叁块啼杂纯饥碌篡闹锄扩恍溅侩岁量萌扳侧款募凤攫饼挑断粘纫腆吝浆芽隐扭钙骑泛联蕴滴芭踌鳃考形妆逛闷吗帜肌谓娇监涡雀望生保眺确规琅忍悉骚溺盯汝眉摄偶溢凉惨旧丹围韦御甜愉以威宪椒湃祸贴疫至抗实胀转棺佑庆蓄量笆率翻鱼务撅抖琢萝草群搬跨健盐臭脑恃愈灿蕉态颓肋诺讲侮体岭菜象一挝桔峭眯蒲寂启正结萝钓翠养畅于翁旧竟酬厂宛雀驴队学穿蓝雕举限科塞勿碍裴哉扰蛹或寡卧诡棉杯幌油浊肆馆蜜护隘墩茫今葡竞语惦芦恤眩猩票嗽厕扣镐农戍叮仙掌翠篷肥访衅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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