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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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凌苏霞,教材基本结构,总论(第一章)第一部分经济法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章)(考试所占分值: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七章)2010年50分、2011年47分)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三章)第二部分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四章)(考试所占分值: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五章)2010年50分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六章)2011年53分),教材基本内容,题型、题量及分值,第一章总论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参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种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组织,2.内容
(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3)义务(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3.客体
(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2)种类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三、法律事实
(一)概念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二)分类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2.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二)法的分类,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一)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练习题,1.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考答案:
A,2.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法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参考答案:
A,3.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
B,4.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答案:
A,5.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
C,6.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参考答案:
B,7.在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般法和特别法,答案:
c,8.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A.自然灾害B.公民死亡C.签订合同D.提起诉讼,答案:
ABCD,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一)概念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仲裁
(2)民事诉讼2、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1、概念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2、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应当驳回起诉,,(六)仲裁裁决1、管辖协议管辖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员的回避4、仲裁方式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做出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裁决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第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第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申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五)侵权赔偿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一)违法主体
(二)违法的主观方面(三)违法的客体(四)违法的客观方面,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
(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三)刑事责任1、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2、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最近二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特征1、主体具有特殊性2、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地位在发生变化,二、劳动合同法的适应范围,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1)劳动者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2个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1.建立劳动关系:
(1)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
(2)形式: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点2】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1)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1个月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注释】2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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