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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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
关于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承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经营服务性费用,以及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和劳务。
各级政府支农惠农强农的各类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内。
第三条 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抓好源头防范,开展监测预警,实施重点监控,健全工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构建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目标是: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力争涉农负担信访不增加,涉农负担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源头防范
第五条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执收部门应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申领收费许可证的严禁收费。
第六条 健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制。
依法设立和调整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批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和措施。
对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面向农民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与调整,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加强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下同)监管。
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原则。
严禁将涉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捆绑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在推介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时不得从中牟利。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
凡是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将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记入收费公示牌予以公示,并在乡镇政务公开网上公开。
收费公示牌由县区按统一确定的格式、公示内容制作,并置于村庄显要位置或村务公开栏内,方便群众阅看。
涉农收费单位也应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第九条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内容并监制,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发放。
监督卡印发费用由县区财政解决,不得向农民收费。
村民委员会将经批准的农民应缴纳费用和劳务逐户登记填卡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公章,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户,按照监督卡所列的项目、标准、数额向农民收取,并逐户开据农民负担专用收据。
第十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村报刊订阅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
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足3万元的,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500元;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超过3万元的,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800元。
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从村集体资金中解决。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征订报刊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征订,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开支各类报刊资料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摊派各类报刊资料费用。
(三)村级公费报刊订阅方案报乡镇纪委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报销。
超限额的部分市县“谁征订、谁负责”。
第十一条 规范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行政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必须要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严把预算、程序、监管、决算、公开等“五关”,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严禁挪用、平调,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二)议事范围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不得将“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纳入“一事一议”内容。
第十二条落实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
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的制度。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网络。
(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建立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
市级在每个县至少设一个监测点,县区级可根据情况选择若干乡(镇)设监测点。
(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负责对农民负担监测点的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动态监测内容为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承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费用,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类集资摊派和政府惠农补贴等等。
(四)动态监测实行月报制,每月第一周逐级上报,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实时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农民负担预警机制。
当某一监测指标值出现异常或同一地区一段时间内同类农民负担信访件多发时,发生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农民负担警情报告。
特别紧急的可以越级上报。
警情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事件的类别、初步原因、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第十五条制定突发性农民负担案(事)件应急预案。
对下列案(事)件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逐级上报。
(一)引发死人、伤人的;
(二)引发干群严重冲突的;
(三)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收取或采取不正当措施甚至非法手段致使农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引发农民赴京、来省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和减轻农民负担、支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主要内容:
(一)各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减轻农民负担和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情况;
(四)农民负担信访和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嫁经费缺口、搭车收费和集资摊派、乱收费行为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
年度检查是对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需要,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或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明察与暗访、检查与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黄牌警告、警示谈话、专项治理或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农民负担社会监督网络体系。
(一)加强对农民负担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
(二)健全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员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情况,合理设置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
信息员主要从村民中产生,同时要选聘热爱、关心、熟悉农村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
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切实发挥其收集、反映农民负担实际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的作用。
(三)健全完善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信访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举报电话。
对农民负担的信访件,应按照“及时受理、及时查办”的原则,严格按信访条例执行。
对各级明查暗访到的农民负担案(事)件,有关地方和单位应全面整改落实,及时退还不合理费用,补足各项补贴补偿。
(四)加强新闻媒体对农民负担的监督,逐步建立新闻媒体对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跟踪采访机制和宣传报道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农民负担警示谈话、黄牌警告和重点监控机制。
市县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农民负担检查、暗访、信访等反映的情况,对拟实施警示谈话、黄牌警告和重点监控的对象提出建议,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期限1年。
重点监控对象抄送组织、纠风部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责令该地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到指定地点进行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应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纠处到位。
1.上级组织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
2.一段时期内涉及农民负担信访量较大的;
3.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重视,监管制度和工作机构不健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该地区和部门进行黄牌警告。
1.警示谈话后仍没有采取措施纠正存在问题的;
2.上级组织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3.短期内问题增加较多、信访量上升幅度较大的;
4.干群矛盾趋于激化、减负形势趋于严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该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监控。
1.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的;
2.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权益问题较为突出的;
3.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4.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单位曝光、披露,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5.因严重违反政策规定、发生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受到市级以上领导同志批示或批评的;
6.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较大规模群众赴省市或进京上访;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接待处理的信访量较大,且处理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
(四)被警示谈话、黄牌警告和重点监控的地区(单位),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汇报当地减负工作情况,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地区(单位)须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
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适时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被黄牌警告和重点监控的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
(五)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地区(单位),本年度不予评优、评奖,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调离、提拔、重用和晋职晋级。
在一个年度内取得农民负担明显治理成效的,经考评、研究,由作出决定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宣布退出重点监控和解除黄牌警告。
整改纠正不力的转为或继续实施重点监控。
连续两年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严肃查处农民负担案(事)件。
(一)农民负担案(事)件,按照“谁发现,谁负责”或“上级交办,下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案件由事发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大案件由事发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对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和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应取消,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多收的钱物应如数退还,并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02〕2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健全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程序、标准和审批执行情况;农民负担监督卡、专用收据、专项审计制度的落实情况;涉农收费监督管理情况,包括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治理情况,向农民收取生产服务性费用和农资等乱加价治理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征占用中的违法违纪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出务工农民等乱收费、乱摊派治理情况等;各种惠农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农民负担信访和案件查处情况;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其他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涉农收费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
各被考核地区每年要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本地区本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并书面报送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部门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农民负担专项考核结果应在各级农村工作会议上通报。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涉农收费部门联系制度,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逐步构建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场所和专项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开展超前性的、带有战略性的调研活动,认真研究农民负担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从制度上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逐步构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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