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 刑法终极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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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刑法终极笔记
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
第一节刑法与刑法规范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详言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另外,还有把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性质:
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
1、刑法的阶级性。
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
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犯罪,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它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呈现刑法所特有的性质。
表现为:
第一,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
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
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3、制定刑法的价值根据: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
具体说来有四项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总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排除干扰、创造良好的治安和经济环境。
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或者说,刑法内容的排列和组合。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1、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B、犯罪——犯罪的一般原理(成立要件)。
C、刑罚——刑罚的一般原理(刑种、体系)。
D、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行刑制度。
E、其他规定——刑法术语、名词的立法解释。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共分为十章: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又分为八节小类罪;
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侵犯财产罪;
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分为九节小类罪;
G、妨害国防利益罪;
H、贪污贿赂罪;
J、渎职罪;
K、军人违法职责罪。
3、条文的结构。
条文采用统一编号,便于引用准确。
条文的结构不尽统一,有的只有一款,有的有两、三款。
所谓“款”,条文另起一段行文的,就叫款。
有的条文分若干项。
所谓“项”,是用序号编排的,如剥夺政治权利:
(一)、
(二)------。
有的条文包含多个意思,用句号或分号隔开,隔开的部分称为“段”,前段、中段、后段。
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它就有三段内容。
关于“但书”的规定。
但书——是指刑法条文中,用“但”、“但是”转折词引导的句子,就是但书。
有几种情况:
(1),但书是对条文前半部分的补充,如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
(2)但书是前半部分的例外,如第65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但书是对前面的限制,如对防卫过当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解释的意义是以便准确无误地理解刑法规定和刑法精神。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种的解释。
(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有三种情况:
A、附在刑法典中,如第五章。
B、对立法的说明。
如加重处罚,立法机关的代表所作的说明。
C、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不包含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2、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的解释。
凡涉及审判过程中应用法律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凡涉及到检察业务适用法律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两家可以联合解释。
值得引起思考的是检察机关应当不应当享有解释权,同学们可以研究。
以上两种解释都是有效解释,但两者解释的效力不同。
发生冲突时,后者无效。
3、学理解释。
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部门、学者、专家及司法工作者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不可轻视之,它可以推动刑事立法和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为司法提供参考。
(三)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2、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精神、联系实际,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按情理应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内容之中。
如、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那末偷税三、四次-----,当然应构成了。
扩张解释——超出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工具,除了刑法列举的汽车、火车、轮船、电车、飞机之外,还应扩张解释,包括大型的拖拉机、索道车。
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如伤害罪,就应当作限制解释,不能说殴打致人鼻孔出血,就构成伤害罪。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又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
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
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
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其派生原则有: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有人主张当代的罪刑法定,应增设刑罚法规的正当性(惩罚范围的合理性和惩罚力度的适当性)、明确性、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二、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79年刑法只能说基本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原因是存在类推。
97年刑法比较好的体现了该原则:
A、总则关于犯罪、刑罚的规定、量刑原则、刑罚制度。
B、取消了类推;C、溯及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D、分则上规定了具体罪的罪状、法定刑、量刑情节。
三、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
1、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案件的性质,该给予刑罚处罚的也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司法解释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法官造法”,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条文。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定罪上的一律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无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而不例外。
2、量刑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是指相同点罪行,除非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外,应当处以相同之刑。
3、行刑上的平等
行刑上的平等,是指任何人在刑罚执行阶段应受到相同的待遇,不因身份、地位而有所特殊。
第四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即处以刑罚时,要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罪责刑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了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3、纠正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追求执法的平衡和统一。
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除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原则之外的,体现在刑法中的原则,称之为其他原则。
主要包括罪及个人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是谁犯了罪,谁承担刑事责任,不得株连那些与犯罪分子有亲属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
即一人犯罪一人当。
该原则的立法体现在:
A、明确了犯罪概念和构成条件;B、明确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容易把共同犯罪人与非参加人区分开来;C、没受财产刑的规定;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体现了不株连无辜。
该原则的司法适用:
A、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必须收集各种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防止错判。
B、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严格于构成条件,缺少主观要件或缺少客观要件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严格依照刑法规定。
D、对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要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条件。
犯罪的危害性在罪过心理的支配下的危害行为。
坚持这一原则,防止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
该原则的立法体现:
A、故意、过失的刑法规定;B、意外事件的规定;C、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D、严重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E、对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规定;F、分则对每一种罪主客观要件的规定。
该原则的司法适用:
A、反对主观归罪;B、反对客观归罪。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评价:
以上各种原则都有其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
2、“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B、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
C、特别刑法的规定;
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但不一定是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普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适用保护管辖原则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利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所犯之罪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按犯罪地的法律至少构成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
对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具备两个条件:
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
有两种方式:
A、公布之日就是生效之日;B、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
有两种方式:
A、明示终止效力;B、默示终止效力。
三、刑法的溯及力
它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
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无溯及力。
2、从新原则。
——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有溯及力。
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无溯及力。
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不为罪。
——体现了从旧原则。
第二,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不为罪。
——体现了从轻原则。
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
——体现了从轻原则。
如何比较新、旧法何者为轻?
主要从法定刑的轻重上比较,还要从量刑标准、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等比较。
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
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
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解释;
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第四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本质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
①直接违反刑法规范;②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只有当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
①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对其没有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
②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法处罚,但并非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刑法也有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的规定,但免除刑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第三节犯罪的分类
犯
罪
的
分
类
项目
分类依据
类别
理论分类
法定刑。
重罪与轻罪。
行为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自然犯与法定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
隔隙犯(隔时犯和隔地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
犯罪行为的性质。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主体身份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被害人告诉对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是否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4、犯罪构成的抽象性。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般来说,以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作以下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种故意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变通而成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所谓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种犯罪行为的通常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就同种犯罪行为的较重或较轻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这一犯罪构成与普通的犯罪构成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的或简单的叙述的犯罪构成。
所谓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有待援引其他法律来说明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均单一化的犯罪构成。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都单一化的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尺
(三)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四)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科发展的基础
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概说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各种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一)犯罪构成要件能够具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
(二)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三)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四)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五、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
如果采取“四要件说”,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顺序与表述应该是:
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第六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个方面。
(二)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内容、范围极其丰富、广泛。
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能作为犯罪客体来对待。
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刑法之所以保护这些社会关系,乃是因为这些社会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这不意味着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
除了那部分并非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能成为犯罪客体外,即使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如果它没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也还不能称作犯罪客体。
这就是说,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这说明,犯罪客体与犯罪是密不可分的。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一)法条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依法条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具体物质表现而说明犯罪客体;
(三)通过规定犯罪行为表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规定犯罪被害者说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规定行为所违反的法规揭示犯罪客体;
(六)通过同类客体确定直接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三)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四)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的不同,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2、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3、直接客体。
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鉴于犯罪的直接客体的重要意义,刑法理论对其作了进一步分类研究。
现将其通常分类法介述如下: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根据具体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二)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
次要客体虽不决定犯罪的法律性质,但也对犯罪的具体特征产生重要影响。
在同类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次要客体有时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必要客体与选择客体。
必要客体,是指某种具体犯罪构成所必需的直接客体。
选择客体,也称随意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不必要,但为具体犯罪行为所偶然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一般情况下,选择客体往往是从严进行刑事处罚的原因和根据。
(四)非物质性客体和物质性客体
这是以具体犯罪所其害的社会关系是否表现为物质性作为标准划分的结果。
第三节 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一)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有些犯罪只能由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
2、在某些犯罪中,犯罪对象是决定犯罪构成整体性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不同的犯罪对象构成不同性质的犯罪。
(3)在某些犯罪中,犯罪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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