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及有关开支标准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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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及有关开支标准提纲
加强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及有关开支标准讲解提纲
咸阳市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辛四海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关系及职能划分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概念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职能不同;2、内容不同;3、方法不同4、作用不同
联系:
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三)集中核算单位与核算中心的职责划分
凡属国家制定的统一财务制度和财政授权部门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的执行和审批,由核算单位负责把关,并对其支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会计中心只进行必要的复核。
凡属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全额的正确性和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审核,由会计中心负责把关,对其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和不合法、不正确、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拒付。
由核算单位负责对违纪支出进行纠正,对拒付凭证按要求进行更正,补充说明或重新审批处理。
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下,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意义及措施
(一)目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在收入方面:
一是收费项目未经批准,未经收支两条线,直接交单位账后支出。
二是不按规定使用票据。
2、在支出方面:
一是财务制度不健全。
二是对原始单据把关不严。
三是挤占挪用专款。
四是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五是对长期往来款项只挂不清,数额较大。
六是对税法、财政法规理解不够,依赖性大。
(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意义
(三)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1、制定好积极、稳妥、科学的财务收支计划
2、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三、会计集中核算应加强与单位的服务和沟通
每周四下午组织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到报账单位上门报务,帮助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健全单位固定资产账,进行沟通和调研等,不断强化服务意识。
四、会计集中核算报帐业务中不能报销的事项
(一)签字权限与报帐业务登记表填写的审批权限不符的票据。
(二)白条据及收款收据。
(三)发票不规范的。
1、无收款单位印章。
2、大小写金额不符。
3、发票记载的内容经过修改的(发票上记载的内容有变更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发票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必须重开)。
4、项目开具不全(如无付款人名称、开票日期、商品品名规格等,住宿发票无住宿天数、住宿标准、住宿人数等)。
(四)经营性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未加盖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制定的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六)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原则上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由旅行社承办的除外(必须附文件等)。
(七)发票上的收款人印章与实际支付时的收款人不是同一个单位的。
(八)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根据医疗改革有关精神,除工伤、女职工生育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单位经费中报销职工医疗费。
(九)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除临时工工资外,不得在经费中报销人员工资。
(十)个人责任导致的各种赔款、罚款应由个人自负,不得在单位经费中报销。
(十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报销事项和标准,对未做规定的(如进职工修培训费、加班值班费等)不予报销。
(十二)凡在《咸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咸财采[2005]47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支出,未按政府采购办理的,不能报销。
五、报账业务中需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济事项
(一)收入款项
1、收取其他单位的款项,需提供收款单据或情况说明;2、收取职工水电费、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应提供收款收据或计算明细表。
3、预算内安排的政府采购,记收入时应附政府采购科开具的《政府采购会计转账通知》。
(二)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1、人员支出
①对于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卡发工资,不得在经费中发放工资;对于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工资未实行卡发的,来中心办理发放人员工资时,首次应带上单位的编制本和最新的人事关于工资的批文及附表,并在核算中心备案。
未上编制的人员不能发工资。
②临时雇佣人员,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雇佣临时工勤人员,要向核算中心报送临时雇佣人员情况说明,注明临时雇佣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及雇佣期限,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工资标准,特殊岗位除外),并在核算中心备案。
③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特殊行业发放的岗位津贴、外勤补助等首次发放应提供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文件,并在核算中心备案。
④关于加班、值班工资: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法人代表签字,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计算加班费,提供加班工作事由、日期;值班费发放应提供值班安排表。
⑤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报销各类津贴、补贴和费用;借调人员的福利待遇原则上应在原单位发放,确需在借调单位支付的,应由原单位开具未支付证明(工资除外)。
⑥先进奖励工资、精神文明城市、创选评、卫生先进单位及目标责任制奖励的发放,应提供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或提供清楚文件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
⑦特殊事项,如教师课时费,招生任务完成奖,应有计算标准和依据。
2、公用支出
①办理下列经济事项,如果发票未列明数量、单价等事项,需提供清单(清单应加盖印章)。
其中报销c、d类经济事项,还应附合同或协议。
a购置办公用品及有关用品(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图书资料;b车辆维修、打字复印、印刷;c办公取暖费;d广告宣传、勘察设计、审计评估;e其他事项。
②修缮、装饰工程支出及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应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决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③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应提供有关部门文件,外出参加会议提供会议通知。
④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报销费用时应附有出国人员审批表及相应的文件。
⑤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报销费用时,应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预算,及召开会议宾馆、饭店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应注明会议天数、人数、食宿费标准、房间数、场租费等详细情况。
⑥按有关规定报销移动电话费、住宅电话费,首次应提供报销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及电话号码并在核算中心备案。
如有变动,应重新提供报销人员的相关情况;⑦捐赠支出需提供捐赠相关情况说明。
3、个人补助支出:
一是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特殊行业发放的岗位津贴、外勤补助等首次应提供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文件。
二是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报销费用。
三是先进奖励工资应提供文件。
四是特殊事项,如教师课时费、招生任务完成奖等,应有计算标准和依据。
(三)专项经费
1、拨出专项经费,提供上级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局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2、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提供有关文件,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1、职工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预借款项,需提供会议通知、学习考察文件;
2、预付水电费、银行利息、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及上级部门收取的其他款项,需提供催款通知书或结算通知书等相关附件;3、购买固定资产、大额办公用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转账通知单或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申请审批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需提供采购计划申请或购销合同;4、购买材料预付款项,需提供购销合同、付款协议书;5、主管部门垫付所属单位的报刊杂志费、资料费等,需提供支付明细;6、基建项目支付工程预付款,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或付款协议书。
(五)材料
1、购入材料时,需提供购买材料合同及材料明细清单;2、接受捐赠或上级无偿划拨的材料,需提供物资清单、接受单位入库通知单;3、材料出库时,需提供单位“材料出库通知单”;4、材料的盘盈盘亏,应提供材料盘存明细表,及有关处理意见。
(六)固定资产
1、购置固定资产应提供由资产管理员签名的资产验收单;2、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需提供基建竣工决算书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需提供捐赠人的有关单据记录。
4、报废、毁损、处理、拍卖固定资产,应提供相关手续。
原值在两万元以上(含两万元)的资产,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原值在两万元以下的资产,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一级预算单位由本单位提供正式文件,文件后附详细的资产处置清单,由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5、盘盈盘亏固定资产,需提供固定资产盘存明细表、单位情况说明书及处理意见。
(七)基建项目支出
单位需开设银行专户的基建项目,提供项目立项申请、计委等部门同意立项批文、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预(决)算书。
(八)借入款
1、向银行借入款项,需提供借款申请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2、向其他单位及个人暂借的款项,需提供借款协议书及有关单据。
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协议书应予明确。
六、报帐业务中有关财务制度的开支标准及具体执行意见
(一)差旅费
1、伙食补助费
按照咸阳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会计集中核算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咸财会[2001]147号文件执行)
省内12元/天,省外15元/天,特区20元/天。
2、市内交通费
3、住宿费:
参照标准,特区150元/天,一般地区100元/天。
(二)会议费:
原则上每人100元/天。
(三)政府采购
按《咸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咸财采购[2005]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修车费
按照咸阳市财政局《咸财采购[2005]47号》文件规定,市级单位公务用车修理自2005年起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其中费用2000元以下的,单位自行办理,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需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10000元以上的先将款项转入政府采购科,由采购部门实行集中采购。
(五)业务招待费
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文件,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公用经费的2%列支。
在招待费的报销上,应一事(次)一单,避免一个事由多个饭店票据,要写清楚事由,避免含糊不清,不允许将若干不同饭店的餐费汇总在一张零星票据汇总单上汇总报销。
(六)移动电话费
按照咸阳市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咸政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加班费
按照《咸阳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会计集中核算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咸财会[2001]147号)规定,节假日加班实行轮休办法,不得发放加班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费要注明加班工作事项,除按报账业务登记表中的审核程序审批外,必须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
(八)职工住宅使用的天然气和水电费
(九)奖励工资
按照咸阳市委《咸办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荣誉,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可以发放奖励工资,凡被行业、部门表彰的文明单位和“创选评”最佳单位,均不给予工资奖励。
(十)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按照咸阳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规定:
职工福利费按人均176元标准核定,包括工会经费每人每年110元(根据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工会经费40%由财政直接划拔市总工会),福利费每人每年36元,独生子女费每人每年平均30元,其中独生子女费每月随工资卡发放。
福利费及工会经费统一在集中核算账户列支,不得另行开设账户,要按规定标准节约使用。
七、加强专款的管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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