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墩钢围堰下放安全专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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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墩钢围堰下放安全专项方案
主墩围堰下放安全专项方案
一、围堰起吊下放施工
****工程主墩钢围堰底节加顶节总重400t,总高度17m,在平台上起吊下放的底节13米重332吨,底节采用在桩基施工平台上拼装,整体起吊下放的方法。
主墩钢围堰下放平面布置图
围堰下放方法:
采用3#、4#、11#、12#桩基钢护筒作为支承立柱,立柱上安装分配梁和贝雷梁,起重采用8台250吨穿心千斤顶,吊杆为φ50(PSB1080)精轧螺纹钢,在围堰内侧壁设置4对下放吊点,通过下放系统同时同步下放。
主墩钢围堰下放立面布置图
二、围堰起吊下放封底施工特点分析和危险源识别和监控
2.1、工程特点分析
2.1.1钢围堰起吊以钻孔钢护筒接高作为支撑,接高钢管桩高度高,自由长度大;
2.1.2底节钢围堰起吊采用φ50mm精轧螺纹钢,起吊下放高度达10m,精轧螺纹钢和接长连接器必须安全可靠;
2.1.3底节钢围堰在现场平台上拼装完成后,安装下放系统,利用千斤顶下放钢围堰,底节围堰重约332t,赣江河道宽阔,水深,局部水流较急,下放难度大;
2.1.4水下爆破施工不仅具有陆地爆破施工的危险性,更增加了水下施工的难度和危险;
2.1.5工期紧,任务重,需要投入的人员、机械设备多,需要精心组织起吊下放;
2.2引发事故的主要危险源分析
2.2.1围堰起吊、下放
①围堰吊装尺寸大,重量重,受场地、风力等影响较大;
②千斤顶起重机超负荷运转;
③任意拆除吊放支撑系统必不可少的杆件或在气割作业时损坏了构件的截面;
④围堰下沉过程中未随时监控,因河床底不平整致使围堰发生倾斜,或千斤顶未同步下放,致使围堰倾斜;
⑤围堰下放过程中突发洪水,致使围堰倾斜甚或被冲走。
2.2.2人员从高处坠落
①围堰起吊下放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防护;
②登高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③脚手板和杆件因搁置不稳、扎结不牢或发生断裂而坠落;
④不当操作产生的碰撞和闪失等;
2.2.3不当操作事故
①用力过猛,致使身体失稳;
②拥挤碰撞;
③集中多人搬运或安装较重构件;
④作业平台上的油污、雨水未清除,造成滑落;
⑤起重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导致的砸、挤、绞、机械伤害、人身伤害。
2.2.4水上作业
①水上作业人员为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②未配置各类物资及防护设施;
③未设置各类警示、标识标志。
2.2.5水下爆破
①潜水员、爆破施工人员没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②潜水设备和爆破设备存在问题和损坏;
2.2.6其他伤害
①在不安全的天气条件(六级以上大风、雷雨和雪天)下继续施工;
②在长期搁置以后未作检查的情况下重新投人使用;
③机器使用前没有进行维修保养或操作不当;
④航道警示标志不明、船舶失控造成碰撞事故。
2.3工程事故的类型分析
根据围堰起吊下放的施工特点和对危险源进行分析,可能引发的工程事故类型如下
1)吊放系统或围堰支架倾覆;
2)人员高处坠落;
3)施工机具伤人;
4)起重机械伤害事故;
5)雷击触电事故;
6)现场火灾;
7)洪水及溺水;
8)船舶碰撞;
9)不当操作事故(闪失、碰撞等);
10)水下爆破事故。
2.4危险源的监控
1)对围堰的构配件材料的材质,使用的设备、工具、用具进行监控;
2)对围堰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对围堰的支撑、构架和防护设施承载可靠和使用安全进行监控;
3)加强对水下爆破人员和设备的检查监控,严防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操作;
4)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和海事部门沟通,对过往船只和附近水域进行监控;
5)在汛期时,和水利防洪部门密切配合,对上游流域洪水进行监控。
三、围堰起吊下放和水下爆破安全保证措施
3.1围堰下放安全控制措施表
工序
控制要点
针对控制性措施
围堰起吊前
钢结构验收控制
1、对钢结构进行焊接及外观检查,焊接各项要求需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未满足要求的重新加工,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2、进行水密试验,确保围堰的结构安全。
下放系统结构控制
1、千斤顶:
对250t穿心千斤顶进行送检,被检验的千斤顶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和满足施工的要求;
2、千斤顶施工前,必须做好油及机具的保养工作,以免淤塞或漏油。
3、精轧螺纹钢及连接器:
对Φ50精轧螺纹钢和连接器现场进行试拉,以检验的精轧螺纹钢及连接器的可靠性;
4、钢围堰起吊下水前,应派有经验的专门人员,重新系统地检查围堰下放结构的分配梁、精轧螺纹钢及千斤顶,检查围堰下放设备的可靠性,围堰下放侧向限位装置稳固。
围堰系统起吊及下放
千斤顶控制
1、现场千斤顶可能出现空打现象,可先放松泵体上的放油螺钉,将泵体垂直起来头向下空打几下,然后旋紧放油螺钉,即可继续使用。
2、在有载荷时,切忌将快速接头卸下,以免发生事故及损坏机件。
3、千斤顶使用时,油缸内可能存有较多空气,开始使用时,活塞杆可能出现微小的突跳现象,可将穿心千斤顶空载往复运动2-3次,以排除腔内的空气。
4、现场工人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技术规范。
精轧螺纹钢控制
1、特别注意对精轧螺纹钢筋的保护,防止电焊氧割碰伤。
2、严格控制精轧螺纹钢“接头”处理,出现有磨损的部件,及时更换。
严格控制螺纹钢每端进入连接器长度。
围堰倾覆控制
1、围堰起吊后拆除平台时,为防止大风及碰撞发生倾覆事故,要采取有效措施,将钢围堰和接高钢护筒进行水平支撑固定,防止倾斜和偏位。
2、钢围堰正式下放前及下放过程中和下放后应对各吊点和受力杆件以及机械设备做详细检查及观察。
3、围堰正式下放前及下放过程中和下放后应对各吊点和受力杆件以及机械设备做详细检查及观察,防止围堰倾覆。
4、围堰下放过程中设专人指挥,统一下放,根据下放情况随时调整围堰倾斜,避免吊点集中受力
5、双壁钢围堰起吊及下放时,指挥人员应通知双壁钢围堰内施工人员暂时避开。
桩基平台拆除事故
1、围堰起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固定,防止倾覆或坠落。
2、在进行平台拆除时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注意施工安全。
3、起重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司机、司索工、指挥工均是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4、起重作业必须由指挥工负责指挥,使用统一的标准信号。
起重司机必须集中精力,听从指挥工的指挥;严禁使用非起重用机械吊、运重物;
5、平台拆除时,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
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其它控制
1、在六级及以上的大风或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下放作业;
2、现场作业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作业现场;
3、施工现场所有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规范摆放;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发生火灾。
4、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疲劳上岗。
患有晕船、癫痫病等人不得从事水上作业。
5、参观观察人员防护,水上作业时未经允许谢绝外来单位参观,经批准的参观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有和水上工作无关的人员到水上工作区参观、游玩。
3.2水下爆破安全保证措施
3.2.1.水下爆破工程施工前,必须提前向海事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3.2.2.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3.2.3.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3.2.4.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人和使用金属棒捣实。
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3.2.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船只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
3.2.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和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3.2.7.水下爆破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
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
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要求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
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人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
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3.2.8.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3.2.9.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
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四、其余各项安全保证措施
4.1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保证措施
4.1.1起吊后围堰顶面至水面高差约25m,围堰顶离栈桥平台面高差14.5m,围堰施工均属于高处作业,凡参加围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围堰施工;
4.1.2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前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作业:
4.1.3在围堰上临边作业或吊篮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允许在支撑用钢管上行走;
4.1.4在堰内、平台临边及脚手架上应搭设不低于1.2米高的围栏,以防高处落,脚手架的杆子、跳板一定要坚固安全可靠,连接要牢固,跳板不能有撬起的现象,不允许有探头板;
4.1.5安全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试验,合格方可使用,安全带的绳子或挂钩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的钢丝绳上;
4.1.6不准将工具及小型构件材料上下抛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上或往下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脚手架;
4.1.7在六级及以上的大风或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1.8现场作业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作业现场;
4.2防止起重伤害的安全保证措施
4.2.1吊装起重作业繁忙,必须加强起重安全管理和对人员的教育;
4.2.2起重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司机、司索工、
指挥工均是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4.2.3围堰施工前,现场负责人必须向在场所有工作人员交待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4.2.4起重作业必须由指挥工负责指挥,使用统一的标准信号。
起重司机必须集中精力,听从指挥工的指挥;
4.2.5严禁使用非起重用机械吊、运重物;
4.2.6防起重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1)起重机械、起重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2)移动式起重机必须在平整、坚硬的路面上行走、起吊、停留。
(3)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必须在支好支腿后才允许起吊重物。
(4)起重机工作结束后,臂杆、吊钩应置于规定方位,各控制操作杆拨回零位。
轨道式起重机固定制动装置,切断电源。
(5)起重机械的刹车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应齐全灵活,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6)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8)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9)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和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10)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起吊:
a、起重设备、起吊索具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b、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
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c、遇有6级以上强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
d、指挥信号不明;
e、吊物捆绑、吊挂不牢;
f、吊物重量超过起重机、索具允许负载;
g、重物棱角处和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
h、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和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
i、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灵;
j、吊物上有人或其他附着物;
k、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
l、光线不足,视线不清;
m、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
n、液体盛放过满;
o、斜拉斜拽;
p、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4.3防触电安全保证措施
4.3.1围堰施工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电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所有的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拆卸作业必须由电工完成。
4.3.2电缆线路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采用老化脱皮旧电缆。
4.3.3水下水上电缆铺设:
首先要选择优良的电缆线,其次必须熟知当地的气象、水文动力状况以及工程地质条件,最后在铺设过程中和海事部门协调采取措施确保顺利铺设。
4.3.4各种型号的电动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接地或接零。
传动部位按设计要求安装防护装置。
维修、组装和拆卸电动设备时,断电挂牌,防止其他人私接电动开关发生伤亡事故。
4.3.5现场的配电箱要坚固,有门、有锁、有防雨装置,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3.6使用自备电源或和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根据当地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3.7变压器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变压器设护栏,设门加锁,专人负责,近旁悬挂“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
4.3.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定期进行检查,接地保护、变压器及绝缘强度,固定用电场所每月检查一次,移动式电动设备、潮湿环境和水下电气设备每天检查一次。
对检查不合格的线路、设备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严禁带故障运行。
4.4治安、消防安全保证措施
4.4.1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围堰施工人员学习《治安管理条例》,为施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4.2在围堰施工入口和现场临时设施处设立固定安全、防火警示牌、宣传牌。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械和物资。
治安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指导思想,加强施工现场贵重物资、重要器材和大型设备的管理。
4.4.3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发生电器火灾。
4.4.4焊、割作业点和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5m,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4.5加强对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管理。
机械设备使用的柴油、重油、汽油等易燃品,其采购、运输、贮存及使用各环节均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储料现场配备充足的消防灭火器材。
4.5水上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4.5.1在汛期进行围堰内施工时,必须密切关注洪水预报和水位,在水位达到18.5m标高时,停止围堰内施工,撤离人员和设备,做好围堰淹没准备。
4.5.2在船舶通航的大江、大河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批准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5.3安全部对参加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水上作业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专项技术培训,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加强对水上作业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其它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另还应配备好救生设施,如救生圈及救生衣等。
4.5.4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疲劳上岗。
患有晕船、癫痫病等人不得从事水上作业。
4.5.5参观观察人员防护,水上作业时未经允许谢绝外来单位参观,经批准的参观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有和水上工作无关的人员到水上工作区参观、游玩。
4.5.6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水域乱抛乱卸水泥、砂石、钢材等施工材料及其余施工设施,散落水下对通航造成影响时,应及时打捞、疏浚;凿除钻孔桩桩顶浮浆等劣质用弃碴船运到业主指定地点堆放。
4.5.7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4.5.8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和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和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4.5.9项目经理部调度室应随时和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6防止船舶碰撞的安全保证措施
4.6.1参和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4.6.2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4.6.3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
4.6.4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作业范围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4.6.5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载,乘船人员要听从指挥,不得争先恐后,嬉戏打闹。
4.6.6安装船停靠后,应系好丝绳,做好水位涨落的防护措施,在船舶的侧面应挂好靠球。
4.6.7制定水上交通疏导计划,申请加强航政管理,在桥址区内设立港航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巡逻艇,布设航行标志等。
并设专人统一指挥施工船舶的航行路线。
4.6.8严格遵守航务部门的各项规定,搞好自用船舶及设施的保养。
配备高频无线电话(VHF),昼夜保持畅通,及时传递信息并服从统一指挥。
4.7水下切割安全保证措施
4.7.1调查作业区气象、水深、水温、流速等环境情况。
当水面风力小于6级、作业点水流流速小于0.3m/s时,方可进行作业。
4.7.2水下焊割前应查明被焊割件的性质和结构特点,弄清作业对象内是否存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
对可能坠落、倒塌物体要适当固定,尤其水下切割时应特别注意,防止砸伤或损伤供气管及电缆。
4.7.3下潜前,在水上应对焊、割设备及工具、潜水装具,供气管和电缆、通讯联络工具等的绝缘、水密、工艺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氧气胶管要用1.5倍工作压力的蒸汽或热水清洗,胶管内外不得粘附油脂。
气管和电缆应每隔0.5m捆扎牢固,以免相互绞缠。
入水下潜后,应及时整理好供气管、电缆和信号绳等,使其处于安全位置,以免损坏。
4.7.4在作业点上方,半径相当于水深的区域内,不得同时进行其它作业。
因水下操作过程中会有未燃尽气体或有毒气体逸出并上浮至水面,水上人员应有防火准备措施,并应将供气泵置于上风处,以防着火或水下人员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4.7.5操作前,操作人员应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处理,移去周围的障碍物。
水下焊割不得悬浮在水中作业,应事先安装操作平台,或在物件上选择安全的操作位置,避免使自身、潜水装具、供气管和电缆等处于熔渣喷溅或流动范围内。
4.7.6潜水焊割人员和水面支持人员之间要有通讯装置,当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在取得支持人员同意后,焊割人员方可开始作业。
4.7.7从事水下焊接和切割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此类工作许可证的人员进行。
4.8汛期、雨季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在汛期前,召开防汛专题会议,全体动员,进行防汛专题知识讲座和人员设备的集结并做好围堰渡汛应急预案。
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方法措施,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要选好出入通道,防止被洪水包围。
即时了解汛期灾情,制定或调整防洪对策,当水位达到+18.5m时,停止围堰内施工,并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所有防汛物资、设备、机具等全部配齐待命,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洪水的危害。
雨后吊装时,应首先检查吊车本身的稳定性,确认吊车本身安全未受到雨水破坏时再做试吊;将构件吊至1m左右,往返上下数次稳定后再进行吊装工作。
雨天可能会影响起重机司机的视线,若司机没有在雨天进行吊装的经验,停止吊装工作或请有经验的司机来进行。
由于构件表面及吊装绳索被淋湿,导致绳索和构件之间摩擦系数降低,可能发生构件滑落等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此时进行吊装工作应加倍注意,必要时可采取增加绳索和构件表面粗糙度等措施来保护吊装工作的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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