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销售代理服务协议(浙商证券)+-安益355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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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销售代理服务协议(浙商证券)+-安益355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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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财富-安益【35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销售服务委托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委托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商务外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黄曰珉
注册资本:
25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乙方(代理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注册资本:
30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二、鉴于:
1、甲方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发起设立了“中原财富-安益【355】期-鞍山城投信托受益权投资(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向潜在投资人代理推广本产品,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代理推广本产品。
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向潜在投资人推广“中原财富-安益【355】期-鞍山城投信托受益权投资(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向潜在投资人推广中原财富-安益【355】期-鞍山城投信托受益权投资(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产品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二条代理方式
乙方采用的代理推介方式为:
乙方代理甲方销售产品,根据最终代销的金额计入乙方的代理推介金额。
第三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信托计划发行之日起,至本协议第10.2款所约定的协议终止事项发生时止。
第四条代理报酬
4.1代理推介的报酬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推介报酬。
4.2代理推介报酬的支付
代理推介报酬的计算方式如下:
代理推介报酬=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推荐的客户受让信托受益权规模()×%×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推荐的客户自受让之日起的实际持有受益权天数()÷360。
4.3支付期限:
代理推介报酬支付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后十二个月内支付。
4.4乙方收取代理推介报酬的账户如下:
账户名: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33001617835059666666
开户行:
建行杭州庆春支行
4.5乙方收到代理报酬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规发票。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1甲方须保证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5.1.2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由其金融产品的内容和发行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该产品批准、备案文件;
5.1.3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委托乙方向潜在投资人代理推广其本产品;
5.1.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推介所必须的资料文件(如有);
5.1.5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推介报酬;
5.1.6甲方有权利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1.7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方面的咨询;
5.1.8甲方承诺对乙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任何信息;
5.1.9甲方应保证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5.2.1乙方须保证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代理推介;
5.2.2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代理推介报酬;
5.2.3乙方推介产品时,应尽谨慎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做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5.2.4乙方应在产品销售环节向客户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工作。
若因乙方向客户销售产品时未能遵守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及产品规范性签署等相关要求或传递产品信息有误,进而导致客户、金融产品财产或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甲方未能向乙方充分说明相关要求或者相关错误信息为甲方提供或经甲方审核的除外。
5.2.5如甲方与乙方所代理推介客户发生纠纷,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保密约定和补偿保障
6.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所了解和知悉的对方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任何时候,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不得以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复制;
6.2如果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6.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保密信息的披露、使用和复制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获得赔偿,并保留对该损失的追索权,法律法规规定须披露的除外;
6.4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三年内有效;
第七条客户服务
7.1甲乙双方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培训、产品宣传、风险揭示、推广等市场营销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
7.2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妥善处理投资者查询、咨询、投诉等客户服务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如任何一方有需要时,另一方应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7.3甲方应于规定时间向乙方通知最新产品情况或其他按照产品说明书、合同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同时至少在一种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或者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7.4乙方应通过公告方式向投资人公布最新的产品情况或披露信息,并接受对投资人的信息查询。
7.5代销的金融产品正常成立后,所投资基础资产运作期间,发生可能影响代销金融产品最终正常清算或可能导致代销金融产品无法清算的风险事件,甲方应该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和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乙方将全力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第八条税款
本协议双方应当依法各自缴纳其因签署和执行本协议而应当缴纳的其他各项税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如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0.1协议的变更
10.1.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自身需要提出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10.1.2由于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本协议的部分内容失去依据,本协议应相应予以变更;
10.1.3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本协议应予以变更。
10.2协议的终止
10.2.1如果本协议所涉及的产品未依法成立,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2.2如果本协议所涉及的产品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2.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达成终止本协议的书面协议,本协议终止;
10.2.4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10.2.5由于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本协议的内容与之违背已不能继续执行,本协议终止;
10.2.6甲、乙双方终止协议之前需完成各种资料文件的交接,结清所欠资金或费用。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由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罢工、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化。
12.2不可抗力事件的免责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应被视为违约;但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12.3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2.4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反洗钱条款
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甲、乙双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指令等需要,要求对方提供有关客户身份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另一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四条其他
14.1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协议各方关于本协议相关事项达成的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协议主体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其余报主管机关备案,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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