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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破产法练习题d
商法(破产法)练习题
一、单选题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以上。
A.2/3B.1/2C.3/5D.1/3
2.破产程序具有()的特征。
A.个别民事执行B.行政执行C.总括强制执行程序D.特别民事执行
3.新《企业破产法》规定: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A.金融机构B.债权人C.利害关系人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4.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
A.债权人B.破产管理人C.破产企业D.法院
5.新《企业破产法》规定: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本法规定的程序”。
A.参照适用B.适用C.比照适用D.参考适用
6.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6B.12C.3D.7
7.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A.10B.15C.20D.25
8.破产案件只能由()法院管辖,这是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普遍原则。
A.债权人住所地B.债务人所在地C.破产财产所在地D.主要债务支付地
9.债权的申报期间系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向法院(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间。
A.债权人B.债务人C.清算人D.利害关系人
1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债务人。
A.5B.7C.10D.15
11.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并不得超过()人。
A.9B.6C.11D.13
1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A.重新指定B.撤销其职务C.予以更换D.组织重新选举
13.新《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的监督。
”
A.人民法院B.利害关系人C.企业法定代表人D.债权人委员会
14.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A.管理人B.清算组织C.相关债权人D.破产申请人
15.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各国()。
A.并无特别的限制B.一般由立法确定
C.一般设有限制D.一般要求具有相应资质
16.(),又称现有财团,是指破产宣告后为破产管理人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并且计入破产财产目录的财产。
A.实在财团B.法定财团C.分配财团D.当然财团
17.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请求之日起()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A.10B.30C.15D.7
18.有学者认为,承认破产财团超脱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的(),既与大陆法系之权利客体人格化的财团法人制度相合,又与英美法系信托财产依特定目的独立于信托人从而交由受托人管理的法理相通,还能较好地解决诸如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
A.独立人格价值B.附属人格价值C.财产价值D.期待价值
19.法定财团一般包括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应由破产人将来行使的(),加上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
A.财产B.财产请求权C.财产所有权D.请求权的总和
20.()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经过破产管理人对财产的整理所形成的可供一般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
A.实在财团B.当然财团C.现有财团D.分配财团
2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债权人必须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B.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与否,法律不应加以限制
D.债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有效授权委托书
2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召开。
A.10B.15C.30D.60
23.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最低出席人数,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以人数和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多数决来解释,应当为()。
A.两人以上B.债权人半数以上
C.债权人2/3以上D.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3以上
24.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A.1B.2C.3D.4
25.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日内作出决定。
A.5B.7C.10D.15
26.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A.1/3B.1/4C.1/10D.1/5
27.《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个月内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查。
A.1B.3C.6D.12
28.《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10B.15C.30D.60
29.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符合以下哪个条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A.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
B.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3以上的
C.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1/3以上的
D.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
30.重整计划草案经各组表决后,如果获得各组债权人或关系人一致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获得通过后()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
A.7B.10C.15D.30
31.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日内,持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A.10B.15C.7D.20
32.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和扣除相应的利息后,()抵销。
A.不能B.可以附条件C.可以D.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
33.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和特别取回权。
A.出卖人取回权B.一般取回权C.行纪人取回权D.总括取回权
34.《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A.3B.12C.9D.6
35.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A.连带债务人B.债务人C.按份债务人D.利害关系人
36.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进一步防范日益严重的破产犯罪现象,各国立法大都作了新的调整,其明显的趋势是(),并将犯罪种类、犯罪构成和处罚力度重新修订。
A.将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从刑法典中移至破产法中
B.将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从破产法中移至刑法典中
C.将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单独立法
D.将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
37.立法例上将破产犯罪规定于刑法典中的国家有()匈牙利、德国、日本等。
A.奥地利B.美国C.我国台湾D.日本
38.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进一步防范日益严重的破产犯罪现象,各国立法大都作了新的调整,其明显的趋势是将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并将犯罪种类、犯罪构成和处罚力度重新修订。
A.单独立法B.进行大量立法解释
C.从刑法典移至破产法中D.从破产法中移至刑法典中
39.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犯罪()。
A.作出了具体的规定B.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C.作了一般性的规定D.作了援引性的规定
40.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仍未设定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罪状和法定刑,只规定了两个相关的犯罪,即“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和“()”。
A.过怠破产罪B.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
C.妨害清算罪D.破产受贿罪
二、多项选择题
1.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是()。
A.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B.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
C.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
D.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2.总体上说,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制度,也有一些国家在破产重整制度之外另设破产和解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司法的属性和意义。
A.破产清算B.破产结算C.破产重整D.破产分配
3.概括执行与个别民事执行的差异表现在()。
A.程序开始的前提不同B.执行的财产对象的范围大小不同
C.提出执行申请的主体不同D.执行的后果存在差异
4.破产程序为兼有()要素的特殊程序。
A.诉讼B.执行C.清算D.和解
5.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企业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企业破产法》还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
A.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B.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
C.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即时上诉,但对破产宣告的即时上诉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等
D.破产法上的公告,除公告宣示之外,仍须送达等
6.就破产能力问题,各国传统立法上大致存在()的立法体例。
A.商人破产主义B.一般破产主义C.自然人破产主义D.总括破产主义
7.大陆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的概念。
A.破产界限B.债务超过C.停止支付D.债务清偿
8.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
A.法人的破产能力问题B.特殊行业以及特殊企业,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公用企业的破产能力问题
C.自然人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D.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9.新《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
A.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B.依法向仲裁机构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D.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A.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B.申请目的
C.申请的事实和理由D.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11.《企业破产法》第25条就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A.分配B.清理C.处理D.估价
12.《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等。
A.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D.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14.《企业破产法》规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A.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B.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C.担保物的取回D.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
A.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宗旨B.忠实执行职务
C.勤勉尽责D.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16.国外一些破产立法中依照破产财团构成范围的不同,将破产财团分为()的存在形态。
A.现实财团B.分配财团C.法定财团D.意定财团
17.就自然人破产时破产财团的范围构成,各国破产法中有()的立法例。
A.浮动主义B.固定主义C.总括主义D.膨胀主义
1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与清偿应遵循的规则是()。
A.优先拨付与清偿B.按比例支付和清偿
C.足额支付和清偿D.随时拨付和清偿
19.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共益债务。
A.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0.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破产费用。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D.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1.下列关于债权人表决权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享有表决权
B.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
D.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2.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员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A.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参加会议的权利B.在会议上发言的权利
C.询问的权利D.表决的权利
23.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
B.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选举产生
D.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4.下列哪些属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A.核查债权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通过和解协议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25.下列关于裁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B.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D.申请复议的,应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D.债务人的投资人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27.关于重整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
C.债务人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法院批准的,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D.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28.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强行性分组标准,将重整债权分为以下表决组:
()。
A.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B.劳动债权组C.税收债权组D.普通债权组
29.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C.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D.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0.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B.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C.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D.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31.《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必须符合()的破产原因要件。
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债务人“资不抵债”
C.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D.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32.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
A.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B.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C.破产债权限于得强制执行的债权
D.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33.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权利相比,别除权具有如下特征:
()。
A.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B.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C.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
D.别除权的行使通常会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
34.以下权利中,()不构成别除权。
A.撤销权和代位权B.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
C.留置权D.质押权
35.当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时,()。
A.别除权人放弃优先权并不能使该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B.担保标的物不足清偿的部分也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对待
C.别除权人就担保标的物行使优先权不能得到满足的部分,可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D.在中间分配中,别除权人如不能向管理人证明其已着手行使权利并说明其残余额,不能参加中间分配
36.立法例上对破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等模式。
A.规定于立法解释中B.规定于刑法典中
C.规定于司法解释中D.规定于破产法中
37.诈欺破产罪的特征表现为()。
A.采用狡诈、欺骗的手段将破产财产隐匿、毁弃
B.假赠亲友、私下转移最终归自己所有
C.有意放弃债权D.无偿转让财产以谋取其他利益等
38.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
()可以构成过怠破产罪。
A.对原来没有财产但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C.情节严重的D.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
39.各国关于第三人诈欺破产的行为规定主要有()。
A.为自己、为破产人或者其他人图谋财产利益,假冒债权人主张权利
B.为自己或为破产人图谋利益将其财产藏匿或者脱漏的
C.伪造或者伪证破产债权证书的
D.串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出具虚假报告的
40.破产受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利用其职权或表决机会收受、索取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
A.破产管理人B.破产债权人C.监督人D.监督人的代理人
三、简述题
1.简述破产制度的形成和演变过程所反映的趋势性的破产立法价值取向。
2.简述破产和解程序的基本思路。
3.简述各国破产立法的演变和发展的共同趋向。
4.简述我国理论上就自然人在将来破产立法上的破产能力的不同主张。
5.简述自动冻结制度。
6.简述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普遍原则及其理由
7.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8.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9.简述破产管理人设立的制度价值
10简述破产财产的范围。
11.简述自然人破产中的膨胀主义
12.简述确定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的范围应遵循的标准。
13.简述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4.简述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由
15.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6.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期间的哪些保全处分措施?
17.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有哪些?
?
18.简述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19.简述我国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
20.简述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
21.简述将破产犯罪规定于破产法中的主要理由
22.简述日本关于诈欺破产罪的规定
23.简述破产法中为何需要规定破产犯罪
四、论述题
1.试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2.试述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特征。
3.试述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采用的破产界限标准。
4.论述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5.试述破产管理人的性质
6.试述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7.试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与清偿应遵循的规则。
8.试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9.试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0.试述重整的启动要件。
11.试述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12.试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13.试述别除权的行使通常需注意的问题
14.试述破产犯罪的特征
15.试述日本破产法曾对过怠破产罪所做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
1.申请人:
深圳新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上海埔申实业公司。
被申请人由其主管部门上海华埔贸易公司于1994年3月18日申请开办成立,注册资金400万元人民币,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渣土运输、建筑材料、日用品等。
被申请人于1996年下半年停止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均离职自谋出路。
被申请人资产净值300万余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
其主管部门上海华埔贸易公司亦下落不明。
1997年1月6日,埔申公司的债权人深圳新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海公司)以埔申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埔申公司破产还债。
申请人新海公司向受案法院提供的“关于埔申公司1996年8月31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鉴定审计报告”表明,埔申公司账面资产总计554万元,负债261万元,所有者权益293万元;有5笔账外银行借款1030万元去向不明,账上既未反映债务情况,又未反映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
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共有20余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2344万余元,其中5家银行的债权1786余万元(包括去向不明的1030万元),占债权总额的60%以上。
1997年5月21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家银行在内的12家债权人参加会议。
债务人埔申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均因下落不明,无法定代表人列席债权人会议。
后到会12家债权人中的7家(包括5家银行)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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