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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重庆盾安.九龙都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所指明的含义:
“指定物业”指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管理服务的建筑单位、公用场所及附属设施。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客户”是指本合同中涉及的业主、产权人、使用人、住用户。
本合同所使用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元计算。
第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浙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指定物业”基本情况
“指定物业”名称:
铭基.芭堤水岸
物业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
黄岩区北城街道永宁江畔
占地面积:
约65097平方米,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约10万平方米(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面积为准)
第三条管理服务期限
管理服务期限包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和正常物业管理服务阶段。
前期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指定物业”第一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日止(不含当日)。
正常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即自“指定物业”第一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计。
第二章前期服务内容及事项
第四条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事项
1、从物业管理角度,对“指定物业”的环境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的选型、施工、标识系统的设计、制作提出建议;
2、现场跟踪“指定物业”的建设情况,提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建议;
3、提供“指定物业”售楼部、样板房、会所的清洁保洁、安全护卫服务,乙方配备项目经理一名,清洁工 名,护卫员 名;
4、参加“指定物业”的工程竣工验收,全面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5、调查、了解“指定物业”的客户需求及外部环境,为正常期管理服务打下基础。
第三章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指定物业”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管理。
第六条“指定物业”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和运行服务。
第七条“指定物业”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八条 “指定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 “指定物业”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四害”消杀服务。
第十条 “指定物业”内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指定物业”范围内的 公共安全管理(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全体客户的合法权益。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决算报告。
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评定,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在“指定物业”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不少于56.02
平方米办公用房,作必要装修后移交乙方。
5、“指定物业”内会所由甲方作必要装修,并按销售承诺
的会所服务项目,配备完善各项设施后无偿交乙方经营管理。
6、对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7、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按
规定逐步向乙方提供“指定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客户资料),乙方在管理服务期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8、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
管理和经营活动。
9、“指定物业”内标识系统(如公共场所安全提示、
植物品名名牌、“指定物业”导示图、公共场所标识)及环保设施由甲方统一制作,交由乙方管理。
10、“指定物业”消防设施、器材由甲方配置完善后交
乙方管理。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3、甲方给业主的承诺应自行处理和兑现。
14、按法律规定承担“指定物业”的保修责任。
15、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物业前期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指定物
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及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提供服
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
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
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指定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
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接受甲方和客户的监督。
7、至少每季度向全体客户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8、对“指定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
能,如需在“指定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指定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
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客户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护、养护,
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12、乙方不承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
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原管理
服务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指定物业”的公共财产。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乙方根据管理服务事项按《重庆市物业管理考核评比
标准(住宅区)》(见附件)进行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乙方承诺“指定物业”物业管理的硬件达到政府规定
的参评标准时,自入伙之日起,二年内创深圳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
第六章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指定物业”的前期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 ,元当月费用由甲方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缴纳。
第二十条 “指定物业”的正常管理阶段的管理服务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收取。
自规定入伙之日起,按月计收。
甲方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承诺免交的应缴费用,由甲方向客户兑现其承诺。
“指定物业”自交付之日起,乙方不承担甲方对客户承诺免交的应缴费用的责任,并按月计收客户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指定物业”范围内公共道路的机动车停车费、由乙方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收取,其收入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补充。
第二十二条 “指定物业”内的会场经营收入,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补充。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指定物业”客户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
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指定物业”客户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
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中支付,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
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维修费并配合维护。
第二十五条 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指定物业”空置并产生的
管理费用,由甲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向乙方缴纳。
若因客户原因未按时入住等造成的空置物业管理费,由客户向乙方全额交纳。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第 条,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限
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请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非乙方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自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现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公众、“指定物业”客户的利益,在不可预
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指定物业”客户的财产损失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壹拾万圆(¥:
500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五 份,甲、乙双方各执及两份,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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