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文档编号:2762437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259KB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铁十二人〔2016〕95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2016年4月6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工资结构,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集团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各子(分)公司薪酬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铁十人[2016]52号)有关规定及建立与市场接轨的分配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责任、利益、风险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员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经济效益挂钩。
三、坚持以岗定酬原则。
员工的劳动报酬与所在岗位、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技术含量、工作繁简紧密结合,充分体现岗位的差别。
四、坚持易岗易薪、薪随岗动的原则。
员工的岗位工资随员工岗位变动而调整。
五、坚持工资总额使用控制的原则。
六、坚持分配向一线员工倾斜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分配形式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薪酬分配实行分类分层考核和管理。
集团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实行岗薪制;社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比照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实行岗薪制;社管中心内部科室及基层网点比照公司机关部门所属内部科室实行岗薪制;公司对所属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期薪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管理、生产、服务员工(不含实行年薪制人员)实行岗薪制。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制:
执行局有关规定;
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岗薪制:
即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工资)、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政策性补贴、特殊奖励)三个单元组成;
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制(期薪制):
执行《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年薪制管理办法》(中铁十二人[2014]21号)规定。
公司所属机械化施工分公司、铁路分公司、郑州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中铁十二人〔2015〕90号)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生产、服务员工(不含实行年薪制(期薪制)人员)岗薪工资制:
即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奖)、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政策性补贴、特殊奖励)三个单元组成;
作业层具备条件时,公司将另行制定办法,逐步推行计件、承包工资制。
第三章岗薪工资制
第五条岗薪工资制(以下简称岗薪制),适用于公司机关管理、服务人员及所属施工生产、经营开发、后勤服务单位(不含海外)的管理、生产及服务员工(不含实行年薪制人员)。
第六条岗薪制的构成及标准
岗薪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奖)、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政策性补贴、特殊奖励)三个单元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是根据岗位责任轻重、技能要求高低、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设置的工资。
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附表2。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体现企业经营成果与员工工作绩效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包括业绩工资和效益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等指标和员工工作绩效挂钩考核发放,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工作业绩等情况上下浮动。
三、辅助工资
(一)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企业对员工贡献积累的补偿。
工龄的计算方法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参加工作的当年按一个年头计算),工龄工资于每年元月一日调整。
为鼓励、吸引人才,对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其在高校学习时间,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工龄工资。
为体现员工对企业贡献的积累,工龄工资按照员工连续工龄分档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每年按10元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按20元计发,满20年的每年按30元计发。
今后随企业发展、市场变化逐步调整。
(二)生活保障工资
生活保障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其标准按照公司机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当地政府公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调整。
2016年公司所在地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
(三)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是指除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工资)以外给予符合政策员工的一种薪酬性补偿。
主要包括:
延时工资、高原补贴、公司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务补贴、技能津贴、独生子女补贴、回民补贴、女职工卫生费、政府津贴、科技拔尖人才津贴、学科带头人津贴等。
1.延时工资
按照国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部施工现场员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项目部员工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连续工作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调休制。
考虑到生产一线员工长远距离施工、工作环境艰苦、公休日不便团聚等情况,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精神,在严格控制和管理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薪制在岗员工和见习生公休日连续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予以支付延时工资。
1.支付范围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在岗员工和见习生(不包括公司机关本部、社管中心)。
2.支付标准:
(1)享受本项待遇的岗薪制员工延时工资支付标准:
月应得延时工资额=本人月岗位工资标准÷21.75×月实际延时工作天数。
(2)享受本项待遇的见习生延时工资支付标准:
月应得延时工资额=本单位员级技术职务人员月岗位工资标准÷21.75×月实际延时工作天数。
月实际延时工作天数=月实际工作天数-月法定应出勤天数-月法定节假日天数
3.各单位必须加强考勤管理,严格按考勤计算延时工作时间,按标准支付延时工资,保障员工延时生产(工作)后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2.高原补贴
1.高原补贴范围
凡在海拔2500米以上工作的员工(包括见习生),按照相应标准享受该项补贴。
2.高原补贴支付办法
(1)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员工当月出勤满15天以上者可享受该项补贴,当月出勤不满15天者不享受该项补贴。
(2)享受高原补贴的员工出差期间,按出差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发给此项补贴。
(3)员工因公负伤在工地治疗期间,可按相应标准支付此项补贴。
(4)由享受此项补贴单位调到不享受此项补贴单位工作时,自调离之日起停发此项补贴,同时执行本款第1条规定;员工在享受此项补贴单位之间调动时,其补贴标准随员工调动及时调整。
(5)对应发给此项补贴的单位和员工,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支付此项补贴。
3.补贴标准
(1)凡在海拔2500米以上至3000米地区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30元;
(2)凡在海拔3000米以上至3500米地区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60元;
(3)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至4000米地区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4)凡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150元;
4.此项补贴按特种工资管理,不作为计发各种待遇的基数。
3.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及职务补贴
按照公司《关于调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及职务补贴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06〕199号)文件执行。
4.技能津贴
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相应岗位的员工实行技能津贴。
按照《关于转发集团公司<关于提高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并实施技能等级证书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双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09〕65号)文件执行。
支付标准为:
技师200元/月、高级技师300元/月。
5.特殊奖励
按照公司《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13〕14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新进人员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管理,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聘任的工作岗位,执行岗薪制。
二、转业、退伍军人,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人事聘任(用)通知为依据,执行岗薪制;军龄可作为工龄计算。
三、新进本科见习生实行见习工资待遇(见习工资加工龄工资),见习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经公司同意实行劳务派遣从事管理、服务、生产岗位的员工,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聘任的工作岗位执行岗薪制;实行劳务派遣的见习生实行见习工资待遇(见习工资加工龄工资),见习工资标准为本科2500元/月,专科及以下2000元/月。
四、新调入员工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聘任(用)通知为依据,按聘任的岗位执行岗薪制;
五、新进员工自报到之日起,上半月报到的按全月支付,下半月报到的按半月支付。
第八条员工遇有下列情况离岗时,其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公负伤停工治疗期间,只支付其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保障工资;治疗终结重新上岗的,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继续工作的,改按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规定办理。
2.休有薪假(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搬家假、路程假等),休假期间支付一档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保障工资。
3.休年休假期间待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4.病假或非因公负伤休假:
医疗期在6个月及以内的支付病假工资,即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员工病假满六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在扣除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后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5.学习期间工资待遇:
受组织安排参加脱产学习,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六个月以上的,自第七个月起,支付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的50%。
6.女职工休哺乳长假,支付其保障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
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不含公休日,即:
周六、周日)。
支付加班工资对象为施工一线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法定节假日连续工作实行岗薪制的员工及见习生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为:
施工一线岗薪制员工加班工资=岗位工资÷21.75×300%×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
施工一线见习生加班工资=本单位员级技术职务人员月岗位工资标准÷21.75×300%×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必须按程序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员工受各种处分或违法犯罪时,其工资的支付。
一、员工因本人原因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一个季度绩效工资;受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停发半年绩效工资;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停发一年绩效工资。
二、受降级和撤职处分的:
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
三、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留用察看期间待遇:
支付工龄工资和生活保障工资。
四、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并停止一切工资性支付。
五、旷工
1.连续旷工15天及以内的
实行岗薪制的员工按当月岗位工资、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工资)、政策性补贴、月法定工作日及旷工天数进行折算并在工资单中扣减;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当月预支生活费标准、月法定工作日及旷工天数进行折算并在工资单中扣减;见习生按当月见习工资标准、月法定工作日及旷工天数进行折算并在工资单中扣减。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按照《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中铁十人〔2010〕64号)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待工、停工、集中放假及待续工程期间工资支付
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工序衔接、恶劣天气、业主资金供给不上等原因造成工程短期停工,或因工程竣工验交结束后,后续任务衔接不上,致使员工放假休息或项目经理部在某一时段集中放假休息,优先使用员工的年休假和探亲假,年休假、探亲假不足时,员工暂不进入公司劳动力资源中心,仍由原项目经理部管理,具体工资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支付:
一、年休假、探亲假不足的,员工临时放假或息工第1个月:
实行岗薪制的员工支付岗位工资、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政策性补贴和特殊奖励;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月预支生活费标准的90%支付;实行见习工资的员工支付见习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和特殊奖励。
员工临时放假或息工第2个月:
实行岗薪制的员工支付岗位工资的50%、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政策性补贴和特殊奖励;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月预支生活费标准的70%支付;实行见习工资的员工支付见习工资的80%;员工临时放假或息工第3个月:
实行岗薪制的员工支付岗位工资的30%、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政策性补贴和特殊奖励;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月预支生活费标准的50%支付;实行见习工资的员工支付见习工资的70%。
员工临时放假或息工第4个月起,全部员工按生活保障工资支付,停止发放其他工资待遇。
二、扣除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后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支付。
三、员工临时放假待工满6个月以上的,按照公司管理权限,纳入劳动力资源中心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待岗待遇。
四、员工在待工、停工、放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从原工程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工资实行预支结算制,每月5日前各部(室)将上月考勤表送交本单位综合办公室审核、签字并进行留存登记后,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将考勤表作为计算支付工资的原始单据,及时编制员工工资支付单,员工工资每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内部调动员工工资的发放:
调动员工携带本人在原单位最后一个月的考勤到新单位报到,调入单位按人事令规定的开支时间、聘任岗位及上月考勤,计算调入员工的工资,调出单位停发工资,员工调离前的绩效工资由原单位进行清算。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由员工调出单位出据调出员工工资关系证明,证明的格式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第十四条在各单位助勤人员(以正式助勤令为准),助勤期间的工资待遇比照助勤单位同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办理。
第十五条员工的岗位必须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事令为准,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员工岗位。
确需变更岗位的,必须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变更后的岗位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人事令生效日期在上半月的,当月起执行新的岗位工资。
人事令生效日期在下半月的,其新岗位工资在次月起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进场三个月后仍未实际动工的(具体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等部门核定),领导班子成员月生活费第一个季度下浮10%,并逐季按10%累加核减生活费。
一般员工第一个季度绩效工资下浮10%,并逐季按10%累加核减绩效工资。
项目经理部进入收尾阶段后(具体以公司下发的收尾项目组文件为准),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第一年月生活费不变,第二年起下浮10%,并逐年按10%累加核减月生活费。
一般员工第一年工资待遇不变,第二年起绩效工资下浮10%,并逐年按10%累加核减应付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新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从组建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单位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对应的岗位及薪酬标准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在计算员工工资时,必须将员工岗位工资标准、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政策性补贴及公司政策规定预支的工资列入员工工资单中。
绩效工资采用核定总额、绩效考核的原则办理。
具体按照《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机关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一般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工资应由员工本人领取并签字,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在代领工资的同时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财务部门审查确认后与工资支付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待遇按公司部门副职标准核定,人事关系随聘令转入公司本部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如下办法实施:
考勤由项目部出具,公司财务部审核;工资按公司本部副职标准加节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工资及公司文件规定的其他补贴;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业绩工资同机关本部管、服人员一同进行考核。
委派制财务负责人工作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待岗、内退人员、退出现岗人员工资待遇,待岗人员工资(生活费)待遇按公司公布的文件执行,内退人员按照《关于印发<中铁十局二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05〕204号)、《关于调整内部退养人员和息工放假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06〕153号)、《关于调整退养生活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06〕203号)文件执行,退出现岗人员按照《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退出现岗位的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中铁十二人〔2013〕1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定员编制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机构文件),并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突破定员。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由公司统一从学校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办法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由公司所属各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经公司批复同意使用的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劳务派遣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招聘时与劳务派遣公司单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资待遇执行;经公司批复同意使用的内退或退休返聘人员,需单独签订返聘协议,并按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工资待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将首套工资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后发放。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薪酬管理有关规定,除按本办法支付员工薪酬和公司其他文件书面通知规定发放的奖励外,不得任意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截留私分业主等公司以外单位以各种名义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奖励。
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没有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未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书面审批通知擅自发放奖金补贴的,一经查实,加倍从应得工资中扣回,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及现行统计规则,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严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报表及资料,否则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原《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中铁十二人〔2014〕13号)、《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机关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中铁十二人〔2014〕19号)、《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中铁十二人〔2014〕2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现行制度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表:
1.项目经理部岗位设置、岗位工资标准
2.公司机关岗位设置、岗位工资标准
附表1:
项目经理部岗位设置、岗位工资标准
档级
岗位职务
岗位工资标准
备注
一
副总工程师、工程部长、工经部长、路面工程项目试验室主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000
二
其它业务部(室)部长(主任)、工程部副部长、工经部副部长、路面工程项目试验室副主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工地)
1700
三
其他业务部(室)副部长(副主任)
1600
四
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领工员、主任干事、专职安全员、工人技师(工地)
1300
五
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试验员、施工员、大型机械操作司机
1100
六
材料员、管理员、调度员、出纳员、技术员(行政)、干事、测量工、材料工、试验工、小车司机(工地)、机械操作司机、维修人员、值班技工、炊事员
1000
附表2:
公司机关岗位设置、岗位工资标准
档级
岗位职务
岗位工资标准
备注
一
三总师副职、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安全总监
3600
二
部门正职
3500
三
工会办公室主任、部门副职、团委书记、经营办事处主任
3000
四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800
五
部内专业室主任、经营办事处副主任、工会女工委主任
2600
六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秘书、法律顾问、工会指导员
2500
七
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2000
八
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小车司机
1700
九
其他人员
1200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
-19-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中铁十局 集团 第二 工程有限公司 薪酬 分配 管理办法 通知
文档标签
- 工艺通知单管理办法
- 工程中交二航局分包管理办法
- 中铁二十二集团施工现场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中通服供应管理有限公司
- 中铁二十局集团铁路客运
- 十六集团工程分包
-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施工劳务
- 中铁三局集团西南工程有限公司
- 中交二航局有限公司分包管理办法
- 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薪酬
-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 集团公司通讯工具管理办法
- 集团公司中高管理人员薪酬
-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中铁十局集团第二
- 公司第二十四个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第二工厂布局中的
- 企业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 管理评审通知单
- 工艺文件管理办法
- 工艺文件管理办法
- 工程施工单位物资管理办法
- 工艺文件管理办法
-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