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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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48
乙方(承租方):
地址: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在乙方已经充分了解甲方出租仓库(间,下同)现状及使用情况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以兹履行:
第一条租赁形式及面积合同期限
1.1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位于上海市路号内号仓间,租赁面积共计为平方米(以下简称该仓库)。
1.2乙方以包仓自管的形式承租甲方该仓库作为乙方货物的储存仓库
1.3乙方同意按租赁物的现状承租。
1.4乙方确定甲方出租仓库(间)的现状:
包括仓库性质、结构、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用电、用水等。
租赁合同签订时,乙方对仓库现状作了充分了解,认为符合自已的使用目的和要求,同意按现状租赁、承担租赁的全部责任。
1.5乙方为使用租赁仓库所需的全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修建审批、营业执照、消防许可(二次装修)、卫生、许可、安监许可、专营许可证照)等手续均由乙方负责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对于因行政管理要求而必须以甲方名义报审的项目,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6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房屋交付日期为年月日。
1.7合同期满,双方如无疑义,合同自动以相同条款延续.
第二条货物保管、出入库手续及保险
2.1该仓库钥匙由乙方专人保管。
2.2乙方应具备定向出门证,乙方出货时必须持乙方盖章并由专人签字的出门证方可离开库区;乙方有义务对空白门票进行严格管理,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3货物的一系列保管与操作,包括货物储存、保管养护、出入库操作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4货物在储存和管理中必须保留五距:
即墙距(货物与墙、墙柱面保持0.5米的距离)、柱距(货物与柱子保持0.3米的距离、灯距(货物与照明灯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顶距(货物与屋顶或横梁最低面保持0.5米的距离)、垛距(货垛与货垛之间的距离保持0.3米的距离)。
2.5库房地面载重:
平房库平均每平方不超过吨,楼层库不超过吨;如有违反,造成相关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损失)。
2.6货物在储存和管理中必须按照《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乙方在甲方的整个库区(包括该仓库内)必须遵守甲方仓库安全保卫有关条例,包括消防安全、火种管理,出入库制度、用电规定等(详见附件一:
安全协议),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包括第三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7乙方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因出现违反国家、地方法令法规的经营行为,使储存货物造成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2.8乙方在租借区域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一切危险物品,乙方由于违反规定造成货物损毁、人身伤亡、包含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9甲方负责对仓库进行保险,乙方对自己所储存的货物进行保险,一旦出险,乙方自行办理理赔,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理乙方进行货物储存的保险,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一旦出险后,一切赔偿事宜由甲方承办,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第三条计费项目和标准
3.1仓库租赁费:
每平方米:
元/天(不含税);
3.2综合管理费(含行车的使用与保养):
每月元。
3.3水电费:
甲方根据有关水、电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进行同步调整。
电费:
元/度,(其中7-9月为高峰期,电费元/度)。
水费:
元/吨
3.5其他服务费:
乙方需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双方面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注:
甲方的日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8:
30—16:
30。
如乙方要求在日常工作时间以外需甲方提供服务的,请事先与甲方联系,以便于甲方安排,特殊情况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费用结算、支付期限、税费及押金
4.1本合同中涉及的费用均为税前费率,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如乙方需要房屋租赁发票,甲方需配合乙方开具相关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4.2支付方式:
支票或贷记凭证划付。
4.3仓库租金先付后用,付三押一。
三个月租金为
4.4甲方在每期最后一个月的3日前将下期的租赁费结算清单与收据交予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收据后的7日支付账款。
4.5甲、乙双方应按政府规定支付各自所应承担的登记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税项。
4.6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而解除合同,则乙方在归还物业之前应保证该物业处于空置完好状态,且与甲方结清各项款项.
第五条通讯费用
5.1乙方电话通信若使用甲方户名的电话作为乙方的通信工具,甲方不开通国际长途电话;若乙方需要开通国内长途电话,乙方预付2500元作为押金,此押金的返还参照第四条4.6条款执行。
5.2乙方使用网络通信若以甲方名义开通,则乙方将一年的网络使用费一次性支付。
5.3合同期内,乙方使用乙方的户名申请电话与网络,申请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用途及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仓库或办公场所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乙方不得将承租的仓库进行转租、转让、分租、转借给任何第三方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
第七条装修及改建
7.1乙方如要对租用的仓库进行改建、装修或增加固定设备,需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征得甲方及相关部门同意;乙方在获准进行装修及改建时,应事先将设计图纸交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改建。
一切改建、装修的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7.2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恢复该物业的原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须对此作出任何赔偿。
7.3乙方的装修、改建完工之日十天内,应将装修、改建的工程图纸交甲方备案,并乙方对所提供的图纸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7.4租赁结束(包招期满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当按合同结束时的使用伏况移交租赁房屋。
如果乙方要折除装修投资的,则须按甲方的要求恢复该物业的原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须对此作出任何赔偿。
第八条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8.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及相关文件。
8.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及相关文件。
8.3甲、乙双方须保证提供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甲、乙双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与事实不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提供方承担。
第九条 使用及维修
9.1乙方应正常使用该仓库及其设备,如发现该仓库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该仓库,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9.2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如乙方无力维修,需甲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3甲方根据维护及检查该仓库的需要,事先发通知给乙方,后进入视察该仓库,以对该仓库内甲方的所有物品进行检查、测量、维修及施工。
乙方应及时的安排好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
9.4乙方投资装修、改建添置的设备设施维护由乙方自已负责。
第十条紧急进入
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甲方在来不及通知乙方或通知乙方未果时,甲方及其代表有权进入该仓库或办公场所进行灭火及采用相关的保护财物措施。
第十一条交接验收
11.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时,合同联系人就租赁的仓库或办公场所内部所有物包括全部固定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楔柱、窗户及相关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进行交接签字盖章。
11.2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双方就租赁的仓储或办公场所内部所有物的交接清単进行验收,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在乙方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如乙方未按第四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项费用的,甲方将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每日向乙方收取该笔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一个月仍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结束合同,根据本合同12.4条款,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乙方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或存储货物全部出清之前与甲方结清所有的应付帐款。
12.3合同结束后,双方若不再续签,乙方应在合同结束日当天或之前撤清仓间内所有物品(双方另有协议除外)。
12.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任何一方因实际困难无法履行合同,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以一个月的租金(合同期一年内为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守约方并承担印花税剩余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所有从本合同范围内获得的商业数据都将被甲、乙双方视作机密,均不能在本合同之外使用,也不应泄露给第三方人员(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事先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违约和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水灾、洪水、台风等。
14.2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失的,遇有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
15.1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需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
15.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发生合并、转产、分立或其它法人易名、地位变更的情况,变更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5.3除了双方签署书面的针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得擅自修改。
15.4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补充或变更部分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解除和终止
16.1合同期届满,合同终止;若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在本合同结束日之前,以邮件方式确认合同延续,则本合同自动以相同条款顺延。
16.2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2天内将租赁使用场地(房屋)归还给甲方。
16.3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地块动迁,甲方在获得正式通知后,将动迁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按照动迁的最后期限为双方终止合同的时间,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合同争议处理
17.l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解决。
17.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其他条款
18.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给甲方的备案文件,不能由此推定甲方认同备案文件的事实,也不能由此推定甲方放弃主张追索的权利。
租赁期内,甲方就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迟履约而给予的延期,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及作为债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任何权利,不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不构成甲方放弃对乙方今后类似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18.2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承包、合作、合伙、联营形式将该仓库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拆动仓库房屋结构或擅自装修装潢,且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乙方除应按年度租赁费和管理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法定通讯地址的约定
19.1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法律文书(包括合同相对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仲裁机关)送达地:
甲方:
上海精波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乙方:
19.2乙方未填写本条内容,以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住册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
19.3若一方要变更法定通讯地址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引起的后果由该方承担。
19.4合同一方根据法律文书送达地发出书面文件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以发出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及期限
20.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0.2本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72467
手机:
手机:
661860348
e-mail:
e-mail: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杨波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安全协议
为了维护企业的经营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确保人身、商品、设备的安全,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
订本《安全协议书》。
须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甲方(出租方):
上海精波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租赁部位:
库
租赁面积:
平米
租赁性质:
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及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指导。
经常与乙方互通情况,共同做
好安全工作。
2.甲方将路号内号仓间、所租赁给乙方作商品的储存仓库及办公场所。
3.乙方在租赁合同签约之日前,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向甲方保卫部门办理出
入库手续,库区内凭临时出入证进出。
甲方凭乙方提供的乙方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寄住证、居住
点,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为乙方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4.甲方根据本安全协议书,经常对乙方进行消防、安全等方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开
出建议整改告知书,督促整改。
5.乙方必须做好商品垫高工作和防台防汛各项预防措施,避免商品湿损事故的发生。
6.甲方可不定期组织乙方人员开展适当的消防实际操作活动。
二、乙方义务:
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仓库及办公场所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如需施工要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得
违章作业。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对租赁部位负有防火、防盗、安全生产、防台防汛及社会治
安的全部安全责任。
凡租赁部位范围内因乙方责任发生上述事故,由乙方承担后果责任,包括殃及
甲方及第三方的责任。
3.落实一名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租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与甲方有关部门经常联系,
互通情况。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收到甲方的安全整改告知书,必须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甲方消防、安全的有关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库
区;不擅自进入甲方库区;不擅自动用明火;不带入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库区和室外走廊场
地上吸烟;不准擅自动用消防设备;不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不准在室内乱接拉电线;不准使用
电水壶、电热汀之类小家电。
如乙方有贵重物品带入租赁场所,务必慎重保管,责任自负。
5.乙方进入甲方场地或库房工作的人员,须遵守甲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提供人员
花名册、身份证、寄住证、居住点复印件,两张照片给甲方有关部门备案检查。
6.乙方人员进库应主动出示“出入证”,携带物品出门应持有证明,行李、包裹主动打开交守护员检
查,机械工具,材物料等物品需要携带出库,乙方应开具证明,经甲方现场施工员认为确系乙方
所有,开具出门证,安保人员验收放行。
7.乙方在租赁范围内要做好人离时所有电器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日常须积极配合甲方消防安全检
查工作,不得拒绝检查。
8.乙方施工需用明火作业,严格执行三级用火审批制度(向甲方审报),落实专人,并采取有效的防
范措施。
9.因乙方违章操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在甲方库区内
作业、施工时,要加强自身管理,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0.乙方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在甲方企业内部住宿,对确需住宿的乙方人员,乙方应向甲方有关部门提
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住宿。
仓库内严禁住宿,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集
体宿舍居住守则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人员的住宿权。
11.乙方发生违章情况,情节轻微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乙方管理松懈,发生违章事件,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置,所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
承担。
12.乙方车辆不得在库区内过夜,确因工作需要,须向甲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发给停
车证后,方可停放。
13.乙方在租赁范围内不得随意隔离搭建,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搭建规
模、方位、使用途径,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使用防火材料方可搭建。
搭建时,不得损坏原有仓库
结构。
14.乙方在租赁范围内须自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2米内不得堆放商品和其他杂物,保持消防通
道畅通,库房内堆放的商品须符合国家有关仓库管理的规定。
三、禁止条款
1.乙方人员不得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临时出入证、居住证、务工证,一经查实(经承担后果责任)没
收证件,不得入内。
2.乙方人员除租赁场所外,不得擅自进入其他仓间、办公室、家属亲友来访,一律在门卫接待,不得
带入库内,仓库内不准住宿。
3.乙方禁止将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库区内。
禁止在租赁部位(含休息场所)使用电炉、
电饭煲、热得快等电器设备,严禁私接移动电线、移动插座和电灯。
库区内严禁吸烟。
4.库房内禁止停放摩托车、助动车,禁止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存放燃料等危险品。
5.办公场所内禁止存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现金。
四、需要约定的其它安全事项
本协议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如租赁业务尚未结束,本协议继续生效,直至租赁业务结束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上海精波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8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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