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建法规重点法规1Z3070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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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建法规重点法规1Z307000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注意】强制性标准(违法),推荐性标准(违约)。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2.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行业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注意】强制性国家标准:
GB50300-2001;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50430-2007。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项 目
内 容
复 审
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
局部修订
情形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抵触
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提示1】行业强制性标准与行业标准范围的区别就是加上“重要”两个字(第2条完全相同,不需要加);
【提示2】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抵触。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
一般也是五年复审一次。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不得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地方标准,如抵触自行废止;
地方建设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不得使用;
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标、行标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已有国标行标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标行标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注意】可以比国标行标严,但不能比国标行标低。
五、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建设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厂家)。
(3)施工单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筑工程监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注意】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一般规定
(1)文中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
(2)条文中用宜、不宜、可,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改革后的标准中,一个规范中可以同时存在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
2、特殊情况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机构
1、建设规划阶段:
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2、勘察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3、施工阶段: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4、施工、监理、验收阶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监督内容: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节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责令改正
■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责令改正
■处10万-30万元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造成质量问题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工程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50万-100万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包单位
(1)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总包或分包赔偿损失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对另一方追偿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节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设计修改必须由设计单位作出。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施工的依据主要有施工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涉及违约)。
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其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
第三节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1、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注意】须见证取样的:
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其 它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提示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提示2】样品作出标识和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提示3】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
2.可分为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两种资质。
(2)关于检测机构的限制性规定
1.检查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2.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未限制不能与建设单位有关系);
4.检测机构不得转包业务。
(3)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规定
1.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两字一章);
2.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如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三节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1)特别要加强影响结构安全的地基和结构等关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2)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
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自检合格,具备覆盖条件的,共同检查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1.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返修,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两种;
3.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负责返修,但损失和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节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节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与有关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或设备
■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责令改正
■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情况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和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条)
一、依法发包工程
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发包方式)。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材料
1.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保证资料真实性,尽管是别人出具的资料)。
向勘察单位提供
向设计单位提供
向施工单位提供
向监理单位提供
勘察任务书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地下管线
地形地貌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可研报告
设计任务书
规划设计条件
勘察成果
概算批准文件
立项文件
建设用地征用资料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材料落实资料
规划批准文件
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
给施工单位的所有资料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文本
三、限制不合格的干预行为
1.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1.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1.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2.也可以委托具有监理资质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必须监理的项目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提示】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1.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得超越资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1.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链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1.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2.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八、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程监督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督业务
1.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工程;
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提示】不能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
和建设单位是可以有隶属关系的。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1.监理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监理责任
违约(合同)和违法(强制性标准)。
四、工程监理的职权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链接】专项施工方案也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专业。
【提示】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政府监督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比解析】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
监 理
政府质量监督
主 体
监理公司企业
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部门
依 据
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 作
是否违法
是否违约
只看是否违法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政府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
(1)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3、特别重大事故: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必要可越级。
五、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部门明示或暗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1.主体是建设单位;
2.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四有一完成)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注意1】除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还包括完成监理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注意2】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要求两项齐全,即“质量合格资料+进场检验报告”。
【注意3】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节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注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第三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之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合格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认可文件与其他文件一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资料报送,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工程分类
竣工验收程序
法律后果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擅自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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