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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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适用的法律法规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3号令”)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分类标准”)
3、环境保护部(2010)5号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生效)
5、其他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主要参考依据为上述1、2两项,相关条件也在1、2两项中重点涉及。
二、资质证书的种类及申请条件
1、资质证书种类
根据23号令第5条,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类,甲级和乙级各分为正
式和临时两类证书,正式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1年。
2、申请条件
根据23号令第8条,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23号令第9条,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或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1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另外,在分级分类标准中,列出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
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
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
(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
(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
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北控环保公司并无实际运营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实际情况,目前公司可考虑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目前,分级分类标准针对生活垃圾的分级标准如下: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
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
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北控环保实际情况,目前公司可考虑申请甲级临时资质证书。
三、审批程序
1、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2、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经省级环保部门初审后的材料;
4、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经过专家审查的企业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示一周;
6、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将经公示后的材料提出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公文。
四、申请的主体及法律责任
1、考虑到未来投标过程竞争的实际情况,建议用北控环保作为申请主体,即未来的运营资质证书直接落在北控环保名下。
2、北控环保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资质证书并不意味着各项目公司无需申请,根据复函的要求,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
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3号令第2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审批条件的细化
在具体申请过程中,虽然23号令规定了审批条件,但是在实际执行情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其他要求,参考环境保护部的网站,列出如下审批条件: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以下材料均提供一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
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9)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2、面临的问题
由于临时证书的有效期仅为一年且不得重新申请,因此,一年有效期满前,应申请转为正式资质证书,根据23号令第14条,临时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证书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现阶段申请临时资质证书,假设能够在2010年6月份取得,考虑到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的要求,需要同时拥有两个项目能够在2011年6月份左右已经能够连续运营300日。
六、小结
综上所述,考虑到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议结合项目收购的进度,预期进入商业运营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资质证书的时间点。
以上意见供大家参考,谢谢。
行政管理中心
唐亮
2010年2月23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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