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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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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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质量
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参与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保证校舍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等,结合我省校舍工程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校舍工程”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1.3本细则的工程验收是指校舍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1.4“校舍工程”质量验收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
2.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2.3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3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3.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完整;
4、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5、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发生质量事故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
3.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合格报告;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6、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内容
4.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鉴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质量验收会议,核查参加验收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所验收分部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2、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5、验收人员应对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做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
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
6、建设单位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5、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抽查主要功能项目,对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评定;
7、验收组对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做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组人员应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8、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
5.1监督机构主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5.2监督机构在验收中,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5.3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1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6.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6.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监督工作概况及评价;
2、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及评价;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测)情况及评价;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及评价;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及评价;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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