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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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和《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规程》(DBJ53/T-23-2008),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元。
(大写):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比选文件
6、比选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
上面的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上述顺序即为解释顺序。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合同成立;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之日合同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通用条款
本工程合同按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执行,以范本为准。
审查意见鉴定意见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定义
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1.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1.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级省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如有发生,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协议书相关内容执行。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日,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捌套(含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无权将图纸及其复印件提供给任何第三人。
否则,发包人将依法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1.5.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竣工资料;当月工程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应在开工前7日提供;其余应当满足发包人和工程进度要求提供;月报应于当月20日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7天内。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总体控制:
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和技术管理工作
发包人工作范围如下: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承包人
3.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副经理
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质量员
3.2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一式四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负。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负。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妥善保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当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相关管理要求,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不符合发包人或政府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配合好相关施工方的工作。
3.3其他义务
3.3.1所有的工程款在工程接受之前,都必须专用于本合同,不能向承包人公司本部调拨或挪作他用。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及工程款将拨到该银行,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使用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3.2承包人应代发包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84号)及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法[2005]197号)及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在指定的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3.3与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
(1)对包括其他承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
(2)为其他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3)临时水、电接口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包括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设施;
(4)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和承担费用;
(5)提供其他承包人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他定位点;
(6)垃圾清运;
(7)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和外立面施工脚手架,且应保证脚手架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8)以上内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
如果图纸范围内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则此类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且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
3.3.5
承包人必须直接承担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的工作并交纳和支付一切调停费用和补偿金。
承包人不得以扰民及民扰问题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3.3.6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的投标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的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中的投标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的组成明细单和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a)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b)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c)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d)为了符合约定而应包含的一切可能的费用;
(e)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3.3.7发包人有依照现场实际情况优化、变更工程量的权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发包人书面指令配合进行。
3.3.8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编制月度进度报表和工作结算款项。
3.4承包人人员管理
3.4.1项目部管理机构
3.4.1.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3.4.1.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人、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3.4.2施工期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送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人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做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3.4.3承包人应在工地上提供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相关专业领域中业务熟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成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工人。
劳务工人的素质必须符合其岗位要求。
技术工人需持有有关的资格证书。
3.4.4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特殊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负责安排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及社会保险。
与以上工作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4.5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进度要求和实施情况,对项目管理人管理班子、项目管理班子进行调整、充实,或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执行。
3.5分包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工程严禁转包及违法分包
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保证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8%(合同签订时具体商定)
提交期限: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4、监理人
4.1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详见监理合同及实施细则。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行使职权:
工程变更的决定、工期顺延的决定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的决定,部分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选择等均应通过发包人同意才能执行。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5.2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是,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标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实现事故死亡率为零。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发生治安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避免事态升级,同事必须在第一事件报警,并向发包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如因承包人原因或组织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6.2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标准。
若文明不达标,自愿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清理,发生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倍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6.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纳入合同价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前三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0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和约定自行准备。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外,每逾期一天按
人民币5000元/天加收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8.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并经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
对材料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2)对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的材料,发包人代表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4样品
8.4.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监理单位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5.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执行。
9.2施工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
其他变更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共同签证为准。
其余执行通用条款。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设计变更及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四方共同确认的现场签证。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无。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办法和金额为:
无。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主要材料的价格变动与投标时材料设备的基准单价相比较,在基准价范围以内的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超出调整幅度时价差的取定:
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以上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四方进行询价确定,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3)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形象进度消耗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款、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市场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燃料动力费基准价波动在±10%以内的风险;②政策性调价风险:
图纸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管因何种原因均只执行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及有关配套计价文件;③措施费包干的风险,投标图纸范围内(不含暂估部分、新增项目、漏项部分、变更部分)的措施费用按投标价内措施费报价固定包干;临时停水停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措施,费用自理;④已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风险,即在实施过程中,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均不予以调整(甲招乙供材料除外)。
(2)采用可条件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适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适用。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结算时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增减、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据实计算,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新增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执行;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合同已有综合单价执行;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及配套规定、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价格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确定。
④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结算时应依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按以上三条的原则确认调整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⑤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结算时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经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计算确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本工程在招标时,为加强项目成本管理,强化项目的成本控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及投标答疑中已作了明确的诠释。
承包人投标报价是,完全了解施工场地,了解图纸,理解设计意图,查清了施工要求,并对建筑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受市场供需因素的影响及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都做了深入的分析和考虑。
所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所包含的工程量,承包人必须保质保量的完成。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等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其中:
1)措施费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计取。
2)规范、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等按照国家要求计取的费用计取,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总额度=(合同价-暂列金额)×30%。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时商定。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预付款从经审计的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款的(不含暂列金等)50%开始扣回;经审计的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款的(不含暂列金等)80%时预付款扣完。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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