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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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
例如:
(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国内招标、2003年版)等等;
(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
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
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
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给出一个不很有佐证力的例子是:
建设部发布的GF-91-0201合同范本将现在的通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合同条件”,而对于现在的专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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