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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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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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Ⅰ.目的: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Ⅱ.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Ⅲ.总则: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Ⅳ.内容
一.架设临时线路的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二.架空线路的安全要求:
1.架空线路的路径、焊位、档距、高度、导线、规格的选择应从保证安全的要求出发,并综合考虑运行、维修、试验等各项因素。
线路应沿道路平行架设,尽量避开轨道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
种露天堆场、仓库等。
应尽可能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或跨越建筑物。
2.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
当接近上述场所时,架空线路与该场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不应小于4.0米
6-10KV线路不应小于3.0米
1KV以下线路不应小于2.5米
4.架空线路导线、绝缘子、金具、杆塔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以及架空线路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与树木的垂直、水平距离,与各种架空管线的平行、交叉距离等,均应符合GBJ61-83《工业与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
并应考虑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
5.架空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及铝合金线。
不同金属或不同截面的导线不得在档距内联接。
三.接地装置的安全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四.照明设备的安全要求:
1.照明电压应根据使用环境、生产(工作)性质、自然条件按有关标准选择.
2.照明装置所采用的各种灯具、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3.照明配电箱(柜)内,如有交、直流或不同的电压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
4.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
5.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应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
6.行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并采用双线圈变压器供电,导线必须有绝缘护套,采用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
五.电动工具使用的安全要求:
1.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3.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
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4.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
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5.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
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6.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
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
7.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
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六.电气安全用具的使用要求:
1.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2.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
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七.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2.安装在车间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保护式结构。
3.选用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并应达到选择性配合。
5.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6.裸导电体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规范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遮栏、隔板、护罩或包扎绝缘等等),并设警告标志和指示信号
7.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
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8.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9.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Ⅴ、附则:
一.本规程未包括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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