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拆迁方案07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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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拆迁方案07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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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某某小区平房棚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落实某地区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部署,用于某地区高新区(新市区)某某小区平房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某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某地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2、符合某地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某地区市总体规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某地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二)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委托两家评估公司所做的咨询性评估报告。
四、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
高新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范围
高新区(新市区)嵩山街北侧(南邻嵩山街;北邻新天公司待征地;东邻凯达公司;西邻三叶管道公司)
六、征收规模
石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外运司社区新华建筑工程公司住宅平房五栋,经调查共计41户,总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
七、征收时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八、补偿方式
征收人提供以下方式供平房住宅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
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在征收范围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三)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1、房屋价值补偿:
(1)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
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贴面积不收取差价款。
自建房折抵面积,被征收人所建自建房符合以下要求:
在2012年5月17日前未办理房手续建造的房屋,居住人实际居住5年以上,居住人没有其他住房,没有出租、转借他人和从事经营活动,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即房屋独立开门,檐高2.6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按以下折算率折算补偿面积,进入本方案第十条第三款的面积计算公式:
根据建筑结构区分:
自建房折算面积=土木结构面积×20%(折算率)
自建房折算面积=砖木结构面积×30%(折算率)
自建房折算面积=砖混结构面积×40%(折算率)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同区位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给予补偿。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20%)+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3)房屋附属物、装修等,依据评估结果一并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费:
住宅搬迁费每户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每户1500元/月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调换的,按每户2000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
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大于最低住房保障面积50平方米的:
1.其超出部分的差额由被征收人补足,征收人参考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销售价,对被征收人减按均价7800元/平方米计算,即:
相差部分的差额=(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自建房折抵面积)×7800元/平方米×所选楼层系数。
2.各楼栋楼层系数详见附表。
3.附表中各楼栋房源面积为预测面积,交房时按不动产证最终测绘面积为准计算。
十一、签约、搬迁
(一)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二)搬迁期限:
自签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
十二、补助
对持有某地区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
生活困难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每人10000元补助。
十三、奖励办法
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分段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
(一)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0㎡以下(含100平方米),按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低于3万元;
(二)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1.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订补偿协议的;
2.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四、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公告前,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且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认定为改变用途的建筑,按下列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评估,并进行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以住宅进行安置并按前款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违法建筑的部分不予补偿;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照住宅进行补偿。
(三)征收未出售的单位公有住房的补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以及擅自转让单位公房或者在单位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经认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某地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范,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并作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五)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十五、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下列部门提出意见:
(一)房屋征收部门:
高新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电话:
6688016
项目负责人:
项目协调人:
电话:
6698971
(二)咨询性评估机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咨询性评估机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十六、本方案由高新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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