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伊通空压机维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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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伊通空压机维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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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亚泰伊通空压机维保合同
签订地点:
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亚泰大厦
签订时间:
2017年月日
托修方(甲方):
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翟怀宇
承修方(乙方):
长春市丰达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贸时代配件广场
2栋523室
法定代表人:
孙志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空压机维保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维修内容及价款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设备型号
数量(台)
维修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空压机
宁波欣达
SF132
5
1、更换三滤、油管、气缸、电磁阀等量易损件。
2、每一年进行一次积炭清理。
3、每一个月进行清灰一次。
55,000.00
浙江红五环
LG160
2
合计
价款人民币(大写):
伍万伍仟元整;(小写):
¥55,000.00元。
此价格包含拆装、材料费、工时费、税金、往返运输费等。
2.维修质量
2.1维修标准
乙方应严格执行《空压机技术要求》(GB/T13278-91)相关标准为甲方提供空压机维保服务。
2.2技术标准
2.2.1维保内容不包括:
电机、机头、模块、电气原件、冷却器维修及润滑油更换;
2.2.2相同项目维保时间间隔不能少于15天;
2.2.3相同项目维保时间每年不能超过5次。
2.3维修质量保证期
从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为维修质量保证期。
维修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免费到甲方指定地点维修,24小时内恢复空压机正常运行,如乙方拒绝维修或在2日内未及时完成维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4维修配件要求
使用原厂家配件按2.1标准进行修复。
3.维修期限
3.1工期:
接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完成设备维修。
3.2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新增维修内容的,经双方协商后,维修期限相应顺延。
4.维修地点及运输
4.1维修地点:
在甲方地,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
4.2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
4.2.1由甲方至维修地点的运输由/负责并承担运费,在途风险由/承担;
4.2.2由维修地点至甲方的运输由/负责并承担运费,在途风险由/承担。
5.验收
5.1验收标准:
按照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标准验收。
5.2验收方法:
外观检测及使用过程中检验。
5.3维修档案:
乙方应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向甲方无偿提供维修的有关资料及使用注意事项。
6.结算及付款
6.1结算方式:
双方选择下列第
(1)种方式进行结算:
(1)按第1条表格约定维修价款¥55,000.00元一次性包死价。
(2)根据实际维修项目据实结算,超出合同第1条约定的维修项目,在维修前双方书面确认维修价格。
维修完成后双方签署维修总价款结算确认单据。
6.2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要求维修,维修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6.3发票开具
在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乙方提供的发票应合法有效,如发票在抵扣税款或税务稽查中出现虚开、假冒或其他违法情况,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4合同履约金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具合同总额10%的银行保函(或5%现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到甲方账户。
设备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将该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须以书面的形式方能生效:
7.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7.2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7.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8.违约责任
8.1乙方未按要求时限交付维修后的空压机,应承担迟延履约责任,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第1条约定维修总价款的5%;迟延达3日以上的,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7.3条解除合同。
8.2乙方交付的维修后的空压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返修,并由乙方承担返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导致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约责任,应按第8.1条约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如乙方没有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处理,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如甲方设备在维修期间毁损或丢失,乙方除赔偿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应支付合同款5%违约金以补偿给甲方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9.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方所在地地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合同签订地地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合同附件及合同组成文件(须骑缝加盖公章)
本合同附件及组成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反商业贿赂协议。
附件2:
安全管理协议书。
12.其他约定
(1)施工中所用一切工器具、吊车均由乙方负担。
(2)甲方提供水、电、氧气、乙炔。
(3)设备维修前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维修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4)设备维修前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杜绝甲乙双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翟怀宇
委托代理人:
杨清海
经办人:
魏宏伟
电话:
0434-4371815
传真:
0434-4253333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伊通支行
账号:
22001627238055001873
税号:
9122032376899476X2
邮政编码:
130700
乙方(章):
长春市丰达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贸时代配件广场2栋523室
法定代表人:
孙志强
委托代理人:
卢尚亮
电话:
13894250101
传真:
0374-7125054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风大街支行
账号:
22001460200055003527
税号:
91220101586240588W
邮政编码:
130033
附件1: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乙方不得采用行贿手段承揽工程或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向甲方人员行贿。
二、本协议所称甲方人员、乙方人员是指双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
三、本协议所称索贿、受贿,是指甲方人员向乙方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式收受利益;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承揽工程或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形式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
四、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承揽工程或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采用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甲方人员财物。
其他形式,是指给甲方人员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友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五、乙方人员为乙方单位承揽工程或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采用商业贿赂手段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
六、乙方在帐外暗中给予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七、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承揽工程或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八、本协议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九、乙方承揽工程,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
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十、双方一致同意如下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一)甲方人员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在乙方报销私人费用;
2、参加乙方宴请或娱乐活动;
3、介绍亲友到乙方处工作;
4、提出或事实上在乙方参股或参与乙方经营活动;
5、本人或亲友参加或收受乙方组织或提供的旅游等代偿活动利益;
6、接受乙方提供借款;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8、其他影响公正交易的行为。
(二)乙方向甲方人员提供上述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
十一、乙方承揽工程或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无条件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商业合作关系,并扣除乙方总工程款的_5_%作为乙方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负有全面赔偿义务。
十二、甲方人员收受贿赂的,甲方无条件给予解雇,没收所有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若甲方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十四、甲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0434-4371869,联系人:
贺金龙
十五、乙方投诉举报甲方人员任何不当行为,不会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并且甲方会将其作为优先合作的考虑因素。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主合同(名称:
《亚泰伊通空压机维修合同》,编号:
)为准。
十七、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共2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2: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
乙方:
长春市丰达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为确保施工过程双方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零事故目标,现甲、乙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在施工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施工”的原则,做好人员教育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期间不出任何问题。
2、设专职安全员并发挥其督导作用;安全员要及时与甲方人员沟通情况,确保交叉作业安全。
3、作业现场通行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出车前检查,不开带病车;铲车、叉车外不准坐人;钩机作业设监护人;铲车爬坡角度不超过30度;人员在厂内通行走人行标线以内;
4、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防止出现意外伤害。
5、严格执行甲方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不准私自接电。
6、不准在室外和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动火办理动火证。
7、氧气、乙炔、电焊机使用符合安全规程,气瓶分离5米以上,距明火10米;电焊机一次线不超过5米,二次线不准接在建筑物和框架上。
8、特种作业人员(铲车、叉车、钩机、焊工、电工等)持证上岗。
9、不准在院内乱窜,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不准进入吊装现场,不准带小孩进厂。
10、吊车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吊装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检查所用工器具是否完好,达不到安全要求禁止使用;吊装作业现场设置围栏,指定专人监护,防止出现起重伤害事故。
吊车距电源线、高压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起吊前要进行试吊,发现问题禁止吊装作业。
吊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1、不准班前、班中喝酒,酒后不能进入院内。
12、施工脚手架搭设符合国家标准,经有资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禁止高空抛物。
14、挖沟机作业前到机动部办理动土审批手续,防止作业过程挖坏地下管线和电缆线造成经济损失和触电伤人事故。
15、深坑作业按规定,做好支护,防止发生坍塌事故。
16、垃圾进垃圾箱不准乱到,做饭间符合卫生要求,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17、施工期间自身发生任何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8、在施工过程中给甲方或其他单位人员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19、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如有违反甲方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或给予处罚。
20、严格执行安全锁定制度。
二、甲方履行的安全职责
1、监督乙方履行用火、用电审批手续。
2、告知乙方作业危险环境和安全注意事项。
3、定期对乙方检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乙方违章行为按甲方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纠正和处罚。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
从签订之日起至施工结束撤出甲方公司为止。
甲方:
法人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人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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