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住宅)标准文本模板范本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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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住宅)
合同编号:
(重要提示:
本标准合同仅设定了此类合同的通用条款,在具体适用时,有关分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合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作相应调整或修改,并在提交法律事务部审核时,明确说明已作调整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理由,不作明确说明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将不进行审核。
)
本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住宅)(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200年月日在签订:
委托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方面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合同文件
本合同由以下合同文件组成:
1、合同正文;
2、合同附表:
(1)管理服务范围;
(2)服务细目和说明;
(3)管理人员和雇员名册;
(4)管理职员清单;
(5)管理预算;
(6)受托方代收款项支付规定;
(7)反商业贿赂约定。
合同附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文与附表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文约定为准。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任何对“本合同”之提及均包括合同正文及合同附表。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
2、座落位置省市区
路(街道)号楼层门号
3、四至:
东南
西北
4、占地面积:
平方米
5、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章对乙方的任命
第三条甲方在此任命乙方自第八条规定的起始日起提供本合同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服务,同时乙方接受该等任命(“任命”)。
第四条乙方在此承诺,其是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已取得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有必要的资质证书、许可,权利、权限和能力。
乙方签订本合同将不构成对乙方作为一方的其他协议的违约,或对任何乙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第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应包括业主、承租人(如有)以及甲方。
第六条甲方可为本合同规定之目的向乙方提供一定的设施和设备(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供其使用。
此等设施和设备的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归属于甲方,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时将此等设施和设备按照最初收到时的状况和外部条件交还给甲方,自然损耗和折旧除外。
第三章 乙方服务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为完成其服务义务应以其自己的名义为下列行为:
1、供本合同规定之服务的目的,指示或聘任律师、顾问、测量员、估算员、其它专家或根据实际需要其中的任何人;
2、阻止任何人危害性地变化或损害小区的任何部分及其设备、仪器或其中的任何人,不论是业主、承租人或其它;
3、立约、雇佣、聘用、付酬以及解雇律师、建筑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以及咨询者、承包商、工人、佣工、代理人和小区工作人员;
4、除工程工作外,为对小区或其任何地方或任何水泵、水箱、水管、下水道、排水管道、河道、电缆、电线或灭火设备、公用天线、防盗系统以及任何为小区利益而使用或安装的设备、仪器进行重建、修理、维护、清洁、油漆或装修,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小区的特定部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随时进入);
5、承担安全保卫/门卫、清洁工、服务员等类似人员的报酬;
6、承担垃圾处理和收集的成本费用;
7、承担因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可能发生的法律费或其他费用和成本;
8、承担水泵,泵房的运行和服务费用,以及为冲洗之目的而提供盐水的费用;
9、承担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报酬;
10、保存有关履行服务的所有交易账目的正常记录和账簿,并向甲方提供至每个公历月末,所有有关服务的已收和已付的款项的常规报告,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由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所有与服务有关的账目。
在本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后2个月内,如果此种情况可能出现,乙方应准备或被促成准备,并向甲方提交有关该年度服务的财务报告;
11、执行不时适用的有关小区管理的规定,条件是该等管理规则符合甲方事先的批准;
12、负责安排从小区的公用部位收集和处理垃圾;
13、对小区公用部位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以及火力燃气设备进行维修并保持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14、保持小区公用部位合理的清结卫生条件和状态,以防止老鼠、白蚁、蟑螂及其他害虫的孳生;
15、维持所有公用部位的良好秩序,并当需要时对包括电梯和保安服务设备和其他公用设施在内的任何部位进行更换(由原设备供应商进行),并在其遭受损害或破坏时进行维修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16、保证小区居住人公用的所有的水泵、水箱、管道、下水道、排水管道、河道、电缆、电线处于维修良好的状态,避免小区的供电、供气或供水发生任何事故或障碍;
17、防止任何小区公用部位发生障碍,以及装卸区或进/出车道及停车场发生不必要的阻塞,并采取一切乙方认为必要的措施清除引起障碍的物品;
18、当无论是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客人和服务人员和承租人,未按规定将车停在分配给与甲方有关的人专用的车位,或违反乙方的雇员或代理或服务人员的指示时,乙方有权将车辆移走,并采取乙方认为必要的行动;
19、移走小区内任何非法设施和安装的招牌、遮阳棚或装置,并向该设施或前述物品的安装人要求和收取拆除的成本和费用;
20、防止任何人占用小区的任何公用部位或区域;
21、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人对小区的结构和设施的任何部位进行有害的变更和损害;
22、为与小区有关的事务与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联系,确保甲方的权益不会因任何公用事业而受损,并使有关政府部门了解他们的要求和利益;
23、为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雇佣、任命、发薪、开除、监督管理合理需要的人员,并签订任何为保养、维修、更新小区和电梯(如果有)或任何公用部位及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是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
24、本着合理的小心和应尽的谨慎,保卫小区和所有设施,以及各单元业主,房客免遭任何人身伤害和因盗窃、抢劫或其他犯罪和/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和损害;
2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26、向小区内业主和/或承租人发出收费通知并收取其应付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元业主和/或承租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租金,管理费,和为公用设施和电话支付的实际费用,并在收取后立即依据附表六的规定的程序将上述费用转交给甲方;
27、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完成所有的必要的事务或作出合理的选择;在不背离前述原则的前提下,在提供服务的期限内,或职业道德的范围内,乙方不应从事或促使任何可能构成对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进行分包或出让的行为,除非有甲方书面的事先批准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由乙方雇佣的律师、法律顾问、测量员、评估人、建筑师或其他专业广告人员、顾问、承包方,工人、服务员、代理人和小区全体职工,应被视为乙方的代理人,乙方应对任何或所有代理人的行为或疏忽引起的后果负责;任何前述内容违反(各)附表时,应以(各)附表为准;
28、除在本合同附表中所列的应由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外,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所必须的一切设施、设备、工具和用品等,都应由乙方自行准备,并承担相关费用;
29、乙方应当保证其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提供必要的人员,并保证该等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符合本合同附表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人员名单。
如甲方认为此等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更换。
第四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年。
自年
月日时起至年月_时止。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核决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2)。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六章合同终止和可选择的救济
第十条甲方可提前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除非该书面通知另行明确,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该书面通知日起第[十五]日解除。
第十一条在不限制前述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本合同自该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1、乙方未达到第七章列明的任何条款的满意比率,且在收到甲方根据第二十六条发出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能达到此等满意比率;
2、乙方派出的物业经理被证明未履行其责任,且在收到通知后,乙方拒绝更换此等不合格的物业经理,或甲方不满意更换的物业经理,且此等情况持续一个月以上;
3、乙方未按附表要求的人数提供员工,并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未予补足的;和/或
4、乙方聘用的人员被证明不符合要求,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拒绝更换此等人员,或甲方不满意更换的人员,当此等人员的人数累计超过名。
第十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日起2个月内准备:
(1)一份自任命结束的财务年度的起始日起,至任命结束日止的收入和支出账目表;和
(2)至任命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并应由经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账目和记录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此外,乙方应在任命届满时立即安排将直接与服务的履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记录、计划和账目(包括任何损益表)交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从乙方的月报酬中扣除与乙方造成的损害相等的费用以作为可选择的救济,以此取代提前终止合同。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
2、设备运行:
。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
4、公共环境。
5、绿化:
。
6、交通秩序:
。
7、保安:
。
8、急修:
。
小修:
。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
第十六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管理服务,根据对业主、承租人(如有)投票统计,应至少达到[]%的满意率。
第十七条甲方和乙方应每[]个月召开定期会议以审查满意率。
如各项的满意率未能达到[]%,甲方应通知受托方,乙方亦应一俟收到此等通知即完善其义务的履行以尽可能快地达到应有的满意率。
第八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收取。
第十九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
2、车库:
;
3、。
第二十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
3、。
第二十二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
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引用,由承担;大中修纲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当于甲方损失的[1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本合同项下制作或递交的通知或信息,以及任何制作或递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皆应为书面方式,并发往第二十七条中所述的地址,如按本条规定方式投递,则在以下的情况中应视为已严格完成或递交:
1、如果由专人投递,应为递交到有关方的地址;
2、如果是邮送,则为投寄后第一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送完毕并经发送方的机器打印出接收确认单。
第二十七条为本合同之目的,各方的有关被送达人,地址和传真号码应按如下规定:
甲方
收件人名称:
地址:
传真号码:
乙方
收件人名称:
地址:
传真号码:
第二十八条为有关第二十六条之目的,合同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其受送达人、地址和传真号码,条件是该等通知应在通知中指定的变更日生效,或者在该等通知制作后(或如果没有指定日期)7个工作日内生效。
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初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之附表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表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表和补充合同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任何一方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由于该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过错或疏忽的事件或事情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任何政府机构行为、火灾、水灾、风暴、爆炸、自然灾害、战争、瘟疫,可根据该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责任,但受影响的一方应在该迟延发生起10天内就该延迟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包括预计的延迟期限)。
为避免疑问,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该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由中文书就,一式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
兹证明,本合同在下述日期由以下双方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盖章。
委托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章)
授权签署人:
签署日期:
监理人:
(公章)
授权签署人:
签署日期:
附表清单
1、管理服务范围
2、服务细目和说明
3、管理人员和雇员名册
4、管理职员清单
5、管理预算
6、受托方代收款项支付规定
7、反商业贿赂约定
附件7
反商业贿赂约定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署各方应认真阅读本约定,同意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约定:
1、甲乙双方明确知晓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明确意识到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甲方经办人员发生本约定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甲方郑重提示:
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约定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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