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正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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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6-MM-170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设备类)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买方):
XDXY201701B47
合同编号(卖方):
货物名称:
绝缘子
买方:
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江西省萍乡市第四电瓷厂
签订日期:
2017年7月25日
签订地点:
乌兰浩特市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协议库存设备类(材料类)采购合同。
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9
1.定义 9
2.合同标的 11
3.合同价格 12
4.交货 14
5.包装与标记 17
6.技术服务和联络 20
7.监造与检验 21
8.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25
9.质量保证 26
10.转让和分包 29
11.违约责任 30
12.变更 33
13.合同中止履行与解除 34
14.不可抗力 35
15.税费 35
16.通知 35
17.争议解决 36
18.合同生效 36
19.份数 3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37
SGTYHT/16-MM-170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设备类)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买方:
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江西省萍乡市第四电瓷厂
鉴于买方拟向卖方采购绝缘子货物(简称“合同货物”),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买卖双方就约定期限内合同货物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纪要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签约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采购文件;
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标的
卖方应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附件1)。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壹万陆仟元整(¥1016000.00)(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合同价格最终以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结算金额为准。
2.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买方以供货单的方式执行具体采购,每笔供货单项下合同货物价款按照0:
9:
0:
1的方式支付,即该供货单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该供货单价格)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3.合同供货期限内,涉及原材料(含有色金属)价格波动较大的,价格联动计算办法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五、供货单
买方一次或分次向卖方采购合同货物。
买方需采购合同货物的,将向卖方发出书面供货单(供货单格式见附件2)卖方应在收到供货单后2日内签字确认。
卖方应按供货单要求供货。
供货单未尽事宜,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供货单内容与合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供货单为准。
六、交货
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等相关事宜以供货单为准。
七、供货期限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7年07月31日起,至2018年07月30日止。
买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供货期限)通过供货单向卖方采购并交货的合同货物价款为《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列明合同价款的80%且不超过120%。
如果上述期限届满时,买方采购合同货物价款未达到80%的,供货期限延长至达到80%止。
八、质量保证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
其他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见通用合同条款。
九、承诺
1.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和服务。
2.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制造合格产品,按照工期要求及时供货,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履约及售后服务等阶段避免出现不诚信行为。
卖方同意买方有权将卖方的不诚信行为在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监督栏目的业务公告中予以公布。
卖方承诺已知悉买方针对上述不诚信行为制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相关规定。
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卖方承诺按供货单要求的货物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进行供货,最长供货周期不超过30天。
十、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十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
买方:
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卖方:
江西省萍乡市第四电瓷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小杭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2017年7月25日
签订日期:
2017年7月25日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陵园路北
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南坑镇
联系人:
於海洋
联系人:
甘奇智
电话:
13948210008
电话:
13317991766
传真:
传真:
0799-7521306
Email:
290666466@
Email:
2013699342@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兴安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芦溪县支行南坑分理处
账号:
0608040409022160631
账号:
143068010400002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20073613840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23159221104M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南坑镇
开户行联行号:
102198004044
开户行联行号:
103423230617
物资调配中心受理电话:
0482-3803008
客服电话:
0799-7521010
附件1: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格式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货物
名称
货物
描述
单价(含税)
(人民币元)
单
位
数
量
合同价款(含税)
(人民币元)
交货
期
交货
地点
总计
附件2:
供货单格式
供货单
买方: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编号:
卖方:
供货单号:
一、本供货单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本供货单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用以明确每批次采购合同货物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等。
三、本供货单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单位/收货方
项目名称
货物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位
不含税
单价
分项价
(不含税)
分项价(含税)
交货
时间
交货地
点及交
货方式
总计
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四、本供货单合同货物价款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支付,支付比例为:
:
:
,即该供货单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供货单100%价格)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质保金收据等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五、五、本供货单自买方签发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采购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买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发日期:
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
账号:
Email:
税号:
执行单位:
需求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回执
(买方名称):
贵方签发的编号为()的供货单收悉,我方承诺按此供货单及贵方编号为的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技术规范书”指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技术规范书”应答承诺的技术条件内容,以及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4“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1.5“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
1.6“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7“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8“分包商”指根据合同约定,分包部分货物或技术服务工作并与卖方签订供货合同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9“合同价格”是指买方用于支付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0“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11“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12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3“货物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合同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货物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家族性缺陷。
1.13.1“危急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3.2“严重缺陷”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3.3“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3.4“潜在性缺陷”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3.5“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种的电力设备或材料存在因相同工艺、相同材料或相同设计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类缺陷。
1.14“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5“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7“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8“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9“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20“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21“召回”指卖方根据买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缺陷。
1.22“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2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5“日(天)”指公历日。
1.2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2.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详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技术规范书”。
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
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4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并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2.6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
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
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同价格
3.1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
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和合成3.7条约定的集成安装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
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中列明的合同单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合同第3.6条列明实行价格联动的合同货物除外。
3.2供货单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供货单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2)到货款:
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买方另有要求的除外)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3)投运款:
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4)质保金:
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3.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单合同货物价款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支付。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下的(含本数),支付比例为0:
10:
0:
0;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超过5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0:
9:
0:
1。
3.2.2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以内完成到货验收,卖方可按双方达成的补充合同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但合同价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3.5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同一项目的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合同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120日前送达买方。
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6对于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直接向卖方采购的货物,卖方应承诺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所列单价供货。
涉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单价波动幅度±3%及以上),以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共价格信息平台发布的价格数据信息为准,计算增减原材料本身波动价款。
3.7对于买方另行采购并需要集成安装于合同货物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集成安装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4.交货
4.1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具体交货时间、地点、数量、型号等信息以供货单为准。
4.2卖方做好协议物资的提前储备工作,并承诺按供货单要求的货物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进行供货,最长供货周期不超过30天。
4.3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4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5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6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以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交接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7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4.8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4.9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日前给买方特快专递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10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11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日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4.12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以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卖方应向合同货物最终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4.13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纸质及电子版)、合格证(纸质及电子版)、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合格证、出厂报告应包含设备出厂序列号,出厂时间等信息。
4.14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7条对任何延期交付技术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7条进行赔偿。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买方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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