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庭审技巧:注意锁链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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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
注意锁链证据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正确认定案例事实的客观依据,是揭露当事人捏造事实,强词夺理,促其如实陈述的有力工具,同时也是当事人论证自己的观点和要求的重要论据。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既要收集有利的证据,也要涉猎不利的证据,以便做到心中有数,破敌有术。
收集证据不仅有客观真实的质的方面的要求,还要求有足够量的证据,力争每一与诉争目标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要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和确认,收集的证据要有相关性,要形成完善的证据锁链。
有了充足的证据,还应掌握正确巧妙地运用证据的口辩技巧,这就是环环相扣的要求。
每一诉争活动都是一个有机的相互联系的过程,其过程中的每一个因素,每一个环节都有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作为证明其因素和环节的证据之间也有着客观的联系。
因此律师在辩争时一定要深入详尽地把握住证据间这种内在的联系。
并因势利导,为己所用,为辩所用。
做到言之有理,顺理成章,杜绝证据证明时的断层和空白现象。
由于辩争事实之间,各种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并不以律师的主观意愿而波动,所以,在唇枪舌剑的针锋相对中,律师应力图再现这种客观的联系,使之昭然若揭,为法官和当事人所认知,并利用环环相扣、步步为营的辩争方法,使诉争目标倾向于自己的辩论要求,从而得出料想的辩争结果。
下面这个案例是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辩护律师利用证据锁链,环环相扣地作了不属于犯罪行为的无罪辩护。
死者夏素文,女,1984年患有肝硬化腹水症。
1986年6月,死者之子王明成将其母送入市医院,医生蒲连升和院长作出无法医治的诊断。
经王明成要求,蒲为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并开“复方冬眼灵100mg肌注”并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注射时,护士蔡某故意将1/4的药液排在地上,后又经王明成要求,蒲同意并让护士赵某又注射一针100mg,夏素文于第二日凌晨死亡。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犯有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
辩论律师针对指控内容,辩称如下:
1:
死者的主要死亡是肝脏疾病(有法医鉴定书为证);2:
针对起诉书认定:
“冬眠灵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患者的死亡。
”律师作了如下辩护:
①夏的死因,完全由于疾病本身即肝硬化晚期,肝细胞高度衰竭,最后并发肝病所致。
②其死与冬眠灵之间无必然因果联系,(紧扣其死因),被告供述及大量证人证言,均已证明夏素文死亡不可避免。
③死者两次接受药物总量不超过正常剂量(有药典规定为证)。
④两次注射间隔14小时。
药物的最强作用时间已过。
⑤患者体温升高,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以吻合,可见夏之死并非由此引起。
该案律师以夏之死因为轴心,利用证据锁链,相互印证,环环相扣,从而雄辩地证明夏某之死非被告人行为所致,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
离休干部郝正清1986去世后,身后留有5000元存折和衣物等遗产,她有四女一子,郝正情在患病期间先后立有三份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遗嘱。
在分割遗产时,子女各有不同要求,为此引起诉讼,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徐煜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作了代理发言。
①首先指出案件的主要问题在于三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并叙明有关法律规定。
②第一份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有效,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
③第二份遗嘱是由郝正清之弟所写,形式和内容均有违法之处,客观上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④第三份遗嘱是被继承人和原告(次女)对话形式的录音遗嘱,据法律规定,此份亦无效。
⑤综合以上三份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析出遗产。
按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具体规定: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无公证遗嘱,最后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最后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应以相近的前一份确是被继承人真实意志表示的合法遗嘱为准。
”从本案看,三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被继承人有三份遗嘱,事实清楚,而有关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又较多,要逐一认定三份遗嘱均无效,难度较大。
该案律师紧紧抓住遗嘱问题上的各种法规,从形式、内容,以及相互冲突的规范适用上,环环相扣,说理透彻,论证严密,一气呵成,水到渠成。
由此可见,律师的辩说词除了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之外,适用法律时,论证贴切有力,恰到好处,也是一个重要方法。
1981年6月3日晚,公交公司71路汽车售票员胡某负责后门售票。
该车停靠成都北路车站时,胡某伸头向窗外探视,未见站台上有人候车,她让车上仅有的一位乘客从后门下车后,习惯性地带动了中门的铃阀,随即关闭中后门,并打铃示意开车,就在车辆起步的一瞬间,见有人在中门外扒车欲上,即伸手打急铃示意司机停止起步,这时听到车下有人呼叫出事了,才知车外有人轧伤,黄浦区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案,对胡某提起公诉,郑传奇律师调查事实后,依法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后法庭采纳了郑律师的意见宣告胡某无罪。
1.经查实,车站上无人候车是事实,有驾驶员、前门售票员和后门下车的乘客及车站附近居民张某作证。
由此证明,被告当时的操作并无违章。
2.死者右脚被中门夹住之说不能成立。
依据:
①客车厂提供:
该车前、后、中门均系四页折叠,启闭时由两边同时向中间挺闭的汽闭式泵式车门,不能作单面运动。
如脚被夹住,必在两侧同时形成挤压伤痕,可是死者只是单面有伤,明显不是被车门夹住所致。
②经辩护人会同有关单位对原车原人在原地作了反复勘察实验证明:
死者如被夹住不可能只有右脚单面有几处伤痕。
3.所谓“胡犹豫不决,不采取紧急措施”的指控不符合实际情况。
据当时的现场勘验结果,车从起步到刹停只运行6.45米,至少需时5—6秒。
而胡某是后座售票员,对起步的车辆无直接制动权,在这5—6秒钟内,其指挥车辆行动,必须有下列过程:
①情况反映到大脑,大脑指挥行动,伸手打铃通知前座。
②前座接到紧急讯号,马上打铃或口头告诉司机急刹车。
③司机闻警立即制动,才能将已起动的车辆刹住(其中还有惯性的因素存在)。
此过程所用的时间不能再少于5—6秒,因此胡某没有“犹豫不决”的时间存在。
故指控“不采取紧急措施”是没有根据的。
本案对车辆在5—6秒钟内从起步到刹车,及被告在这5—6秒钟以内从反映到动作作了详尽而又科学的阐述。
该辩护词极其敏锐的从5—6秒钟着手,环环相扣,层层剖析,把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这个要害问题,表述得简洁明白,扣人心弦,令人心服口服。
第四节穿透力感染力表现力一、三力齐发,攻无不克有人说:
语言既可以把活人打入坟墓,也可以把死人从坟墓里召唤出来;它可以把白说成黑,也可以把黑说成白。
俗话说的好:
话有三说,巧说为妙;巧言一席,强似雄兵百万。
在中外古今历史上,流传着许多能言善辩者运用三寸不烂之舌退却千军万马、扶危济国,安邦定国的故事。
春秋战国时的名士烛之武,说退百万雄兵。
南阳卧龙诸葛先生,凭一张利嘴,舌战江东群儒,说服刘孙联合,赤壁一炬,覆没曹军80万,奠定三分天下的局面。
律师名辩繁若星辰,不胜枚举,惊世之言,久传不衰。
古希腊智者派讼师普罗棕哥拉斯与其学生欧提勒士的半费之讼;费城律师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辩;齐卿晏子关于盗犯的两淮橘枳之辩;博易、雷满的《苏报》民主革命之辩;林肯律师的上弦月之辩;中国春秋刑名学家邓析的两可之辩,均为诉讼言辩的传世名篇。
任何雄辩善言的口才都具有犀利的穿透力,强烈的感染力,浑厚的表现力,这也是能仁贤辩者们借以展现自己,并受到人们的爱慕和传颂,留下千古美谈的玄机所在。
有一天,一位老态龙钟的妇人来找林肯,哭诉自己被欺侮的事。
这位妇人是美国独立战争时一位烈士的遗孀,每日仅靠抚恤金维持风烛残年。
前不久,出纳员竟要她交付一笔手续费才准领钱,而这笔手续费等于抚恤金的近一半,这分明是勒索。
素有修养的林肯听后怒不可遏。
他安慰老妇人,答应帮她打这个没有凭据的官司。
因为那个狡猾的出纳员是口头进行勒索的。
法庭宣布开庭,在原告申诉之后,被告果然矢口否认。
因无证据,形势对老妇人不利,这时林肯站起来,首先以真挚的感情述说独立战争前美国人民所受的深重苦难,述说爱国志士如何揭竿而起,怎样忍饥挨饿挣扎于冰天雪地,流尽最后一滴血。
讲到这里,突然间他的情绪激动起来,言词有如夹枪带剑,锋芒直指那个企图勒索烈士遗孀的出纳员。
他说:
现在事实已成陈迹。
1776年的英雄,早已长眠地下,可是他们那老而可怜的遗族,还在我们面前,要求代她申诉。
不屑说,这位老妇人从前也是位美丽的少女,曾经有过幸福而愉快的家庭生活,不过她已牺牲了一切,变得贫穷无依,不得不享受着革命先烈争取来的自由的我们请求援助和保护,请问,我们能熟视无睹吗?
”
发言至此嘎然而止,听众的心早被感动:
有的捶胸顿足,扑过去要撕扯被告;有的眼圈泛红,为老妇人流下同情之泪;还有当场解囊相助。
在听众的一致要求下,法庭通过了保护烈孀不受勒索的判决。
林肯正是抓住了老妇是先烈遗孀这一事物的关键,用富有感染力的语言,尽情渲染了人们对遗孀的同情心理,取得了辩论的成功。
律师论辩要穿透现象的迷惑,抓住事物的本质,常言道,打蛇打七寸就是这个道理。
论辩是以真理的名义进行面对面的决斗,时而唇枪舌剑,时而刀光剑影,时而炮火连天,不论其论辩方法如何,或针锋相对,正面迎击,或迂回旋绕,旁敲侧击;或以退为进,暗渡陈仓或釜底抽薪,穷追不舍;或诱敌深入,瓮中捉鳖等,论辩双方欲置对方穷途末路而后快,都是气势咄咄逼人,黑云压城城欲摧,极富感染力和表现力,只有这样才能兵马所至,无坚不克。
因此,律师在选词用语时,应讲究语势的连贯和动人的力量,选用的词语要褒贬色彩鲜明,较多地运用语气词表示各种复杂的感情,比较注意口语修辞,经常运用徘比、对偶、反问、设问等句式增强语势,来表示肯定、否定、说服、证明、反驳等意思,有时还应选用一些呼语、应答语,加强对话之间的衔接,有利于渲染口才气氛。
古希腊着名的《帕拉梅德斯辩护词》就有一段极富感染力和表现力的提问:
帕拉梅德斯被奥德赛诬陷犯有卖国反叛罪。
在法庭上,帕拉梅德斯利用其敏锐的洞察力抓住对方的弱点和漏洞,运用了铿锵有力的联珠式的提问:
请你说说,如果没有勾结串通,这件事又怎样发生的?
如果外邦人没有派人到我这里来,而我又没有派人到他那里去,这件事是用什么串通的?
如果没有串通用什么方式联系呢?
谁跟谁联系?
希腊人与外邦人?
互相怎样听和说?
是一对人单独谈吗?
在李谷一与韦唯在南阳的名誉侵权一案中,原告李谷一代理人巩沙律师在其代理词最后部分关于韦唯证言的效力做了极富感染力的发言:
“通过上面几起争议事实的简单对比,可以看出,韦唯以自身一证对证人多证,从法律上应该认定哪个事实呢?
我想,自然不能认定韦唯这个既是消息源,又与报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所谓“经历之证”为事实吧!
尤其本案发生的事实都是两年前的事,在证人证言里挑出点毛病是很正常的,所以,证人证言大体一致,能够互相印证,应该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案件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方能够百分之百的有理吗?
一方能够百分之百的无理吗?
比如证人韦唯的证言,给法院出的证与昨天当庭作证前后时间不过一个月零几天,但却几处有出入,这种证言不稳定的情况下,用她的语言时难道不需要多加分析吗?
”
巩沙律师的发言,富有逻辑,观点鲜明,语言通俗易懂,颇有激情,加之律师抑扬顿挫的口才表达技巧,很能赢得旁听者的同情、理解和支持,也能易被法庭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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