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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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
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第二章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漓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
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栽)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
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
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
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得不低于上述
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一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XI.5%+关注类风险资产X3%+次级类风险资产x30%+可疑类风险资产X60%+损失类风险
资产X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
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
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觎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泡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
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
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准备金丸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丸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
情况。
第十三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
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扰行。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
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
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
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七条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休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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