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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简称SILC(standbylettersof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是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他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
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得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关键词:
备用信用证,意义,竞争
目录
一、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及特征 1
(一)不可撤销性 1
(二)独立性 1
(三)单据性 1
(四)强制性 2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2
(一)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相同点 2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2
三、备用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及防范 5
(一)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及防范 5
(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5
(三)有关经办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6
四、其他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备用信用证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措施分析
一、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及特征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lettersof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对受益人承担偿付的直接允诺即开证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人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人的偿付。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一)不可撤销性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二)独立性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三)单据性
备用信用证项下必须有单据要求,并且保证人/开证人在面对一项付款要求时,其义务被限制在审查付款要求和支持付款的单据,并确定付款要求与提交的其它单据是否一致,与担保中规定的是否相符。
它与跟单信用证所提交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货物检验证书等代表物权或证明卖方履约的商业运输单据的要求不同,“单单相符”的原则对备用信用证并不是必要的。
(四)强制性
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一)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相同点
1、均属于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属于信用证范畴,两者都可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2、独立性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都独立于基础合同,即使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基础合同的任何援引,信用证也不受基础合同条款的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
3、均属于银行信用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都属于银行信用,都是银行信用代替传统的商业信用。
开证行的根本责任是在受益人交单请求付款时,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4、业务处理上都以单据为准
在业务处理上,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一样,都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货物为准,即在所偿上,两者都只是以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本身规定的单据为依据支付款项,而对基础交易下的货物及其合同的履行与否、有无欺诈等在所不问,即两者都坚持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两者都适用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原则。
5、其他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一样,必须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者是不可撤销的,是可转让的或者是不可转让的,而且,两者必须明确规定可使用的最高金额和有效期。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尽管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很多相同点,但是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
1、功能不同
在备用信用证下,其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如果开证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其在基础合约下义务,那么备用信用证就备用不用;
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基础合约的合同义务,则受益人只需向开证人提交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简单的证明文件,及其汇票即可办理索赔或议付。
可见,备用信用证功能的发挥是以开证申请人的违约为前提的,更多的充当的是一种担保开证申请人履约的手段,从而给受益人提供一种预先的保障作用。
跟单信用证的功能与备用信用证恰恰相对。
跟单信用证只是一种供受益人使用的付款机制,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在交运货物后取得与装运货物相关的一系列单据,然后凭这些跟单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开证行请求付款或议付,银行在此承担了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承担保证人的义务。
可见,跟单信用证首先充当的不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充当合同价款支付的手段。
2、使用范围不同
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并且还广泛用于保证多种形式的付款或履约,如在大型承包工程总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融资过程中保证债务人到期还款,在技术交易、租赁交易等交易中作结算保证等。
而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跟单信用证从其产生
那天起就与国际贸易领域紧密相连。
3、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
备用信用证往往是以基础合约或某些交易条件能否履行为前提,而且很少有货物作保证。
而跟单信用证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根据,因此,进出口双方可以利用跟单信用证来进行融资,如议付、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
4、开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
在备用信用证下,开证人要么根本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开证申请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情况下),要么是受益人在开证申请人违约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下开证人事实上承担的是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而在跟单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单据,银行即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不管开证申请人能否向银行付款。
5、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
一般来说,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属于广义上的跟单信用证,但两者所要求的单据有着较大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获第三人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如申请人违约证明、到期拒绝付款的汇票等。
相对于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相对简单一些。
而跟单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表明已履行基础合同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等来作为获得付款的依据。
6、两者的转让要求不同
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之款权的转让。
在备用信用证下,信用证可以多次转让,但通常不能分割转让,因为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
而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期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即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在让供货商直接参与和买方的交易的同时,又保留了对整笔交易的控制权。
供货商可以凭其受让的支款权直接向银行交单索款,而受益人(转让人)则可以最终收取信用证下剩余的金额。
7、两者开立的主体不同,付款责任不同
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ssuer)”这一概念代替了“开证行(issuing
bank)”这一表述。
而根据《UCP600》的规定,跟单信用证的开立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银行,非银行机构不能成为开立主体。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三、备用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及防范
在充分利用备用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对其风险加以防范。
同其他结算方式一样,备用信用证并不是保证付款和履约的万灵药,同样也存在风险,有操作风险、诈骗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难以预测的国家风险等特殊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造成难以估计和挽回的损失,因此既要了解备用信用证的作用又要对其风险加以防范。
主要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以及有关的经办银行3个方面,任何一方面在实务处理中如有不慎,就会导致风险的产生,更有甚者会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从而造成损失。
(一)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及防范
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在实务过程中要注意有关风险,尤其在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的是:
(1)调查受益人的资信,防止其在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借故提示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这样申请人的利益便无法获得保障。
因此,在对资信不佳的客户开证时,要在条款中作严格的限制;
(2)尽量选用延期付款的备用信用证,如果受益人在交易中使用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时,申请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请求禁制令;
(3)应注意备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的严谨性,严格规定受益人出具证明的格式与内容,防止因条款描述的疏忽而造成损失。
因此,作为申请人应注意单据的严谨性,该证要求的违约声明只要求一份已向申请人要求付款的证明,而没有进一步要求加列“不仅已向申请人要求付款,而且申请人也未于到期支付款项。
”条款上的漏洞使受益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出现了风险,这是应该引起申请人注意的。
(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备用信用证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受益人,他的风险也同样存在,因而在接受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开证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有关的条款能否办理,尤其是应注意所要求的单据是否容易得到,例如:
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或不付款由第三方所开具的证明等等。
只有能够容易得到才可能考虑接受此类的信用证。
同时,受益人尤其要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疏忽,否则很容易引起损失。
在处理实务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国内的某贸易公司C在办理一项进口业务时,因外国的出口商未能履约,请求A银行根据纽约B银行开立的担保该外国出口商履约的备用信用证向B银行索赔。
但是,B银行来电称:
不接受索赔。
其理由是:
C公司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未注明限制在纽约.银行议付。
经过了解,原来备用信用证中有一个特别条款:
C公司应通过A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之信用证来办理进口业务,该信用证须注明“限制在纽约B银行议付”,而C公司在开证时疏忽了该点,没有要求A银行在信用证中列明,于是造成被动而未能索回有关之违约金。
9该案例说明受益人在处理有关的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应考虑全面,防止某些环节脱节而造成被动。
(三)有关经办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对于有关的经办银行,主要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其所承担的风险远比一般信用证的风险大,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地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而且由于大部分的备用信用证都不用提交运输单据,因此不能通过掌握货权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另外在付款时,只凭相符的但是却很简单的单据付款,很容易被资信不良的开证人和受益人骗取资金。
因此开证行在开证时,应充分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和交易的背景,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担保,同时也要对提交的单据作认真的处理,按国际惯例办事,作好验单的工作。
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有关的诈骗事件,以避免损失。
此外,作为通知行,按规定有责任负责核对备用信用证的印押,确认其真伪。
因而要认真核实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核对印鉴或密押,尤其是有疑点或金额较大的,应要求开证行以加押电报证实;
作为议付行,按规定审核单据,并以单证表面相符为凭,时间以7天为限。
虽然如遭到开证行拒付,可以向受益人进行追索,但仍不应有所疏忽,要注意准确、及时、合理地处理有关文件,避免因自己的耽搁而造成被动。
另外因单据较为简单,尤其是在ISP98中新增的可通过电子媒介交单的条款,更应注意单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电子媒介授权的有效性,防止一些不法份子的欺诈行为;
作为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或抵押融资的银行,要注意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信用等级的审核,而且当所发放的贷款币别与作为抵押的备用信用证币别不同时,要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可以用远期外汇买卖保值的方法以避免风险。
四、其他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其他风险中最突出的是国家风险:
因战争或经济的关系,有些国家实行外汇管制,有时会发生付汇的困难;
有些国家因经济问题,突然宣布停止对外付汇;
有些国家是由于政治、民族的原因受其他国家抵制而不能对外付汇。
还有就是银行风险,因自身支付能力的不足,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不能保持连续支付的能力或突然倒闭等等。
这些风险都应该注意避免,谨慎对待。
风险的产生,随之必然有纠纷的发生,甚至诉讼的出现,这类问题的解决往往要借助于国际惯例来进行调解、仲裁,进而运用法律来解决。
而由于各国法律的管辖权不同,特别是有些国家没有对此立法,则又是产生风险的原因,往往会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失。
对于这一点,国际商会在新颁布的ISP98中,阐明了该惯例与法律的关系。
该惯例除了要求各当事人共同遵守外,在第一部分的与法律的关系中声明:
该惯例可作为适用法律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被法律所禁止。
可以看出当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发生时,ISP98不仅可以作为惯例而且还可以作为法律来裁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些国家立法不足的问题。
从这一角度来说,这也是避免备用信用证风险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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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黄仙姜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
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个步骤黄老师悉心教导,让学生受益匪浅,借此机会向黄老师表达最崇高的敬意!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
在此感谢福建外经贸学院这所有着严谨学风的神圣学府以及老师、同学的指导和帮助。
在三年的学习期间,有幸得到诸多老师的谆谆教诲,更是让我终身难忘,受益匪浅。
在此谨致以我诚挚的敬意和谢意!
陈龙吟
2010年5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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