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度考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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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考试试题
1、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公司一般安全规定
为保证生产安全平稳运行,保护公司员工的健康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规定如下:
1.1本公司员工除上下班途中一律凭工作服进入公司生产区。
如有违反,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外单位来公司进行培训、实习、施工、协助工作的人员在门卫处领取“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公司;外来进公司业务人员,在门口警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司,如有违反,对当班责任门卫每次罚款50元。
1.2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岗位工作。
对实习人员、临时工、外包工,承包工程的单位人员也要相应地进行安全教育,进生产区施工作业人员还应办理《临时出入证》,否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如有违反,对相关责任人罚款每次50元。
1.3职工酒后不准上岗工作,酒后上岗按旷工处理。
岗上喝酒(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的除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在岗位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和背心,包括外来参观实习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消极怠工、逃避或拒绝劳动纪律检查、不服从管理、威胁、辱骂、打击报复者,给予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4公司内严禁携带火种、禁止吸烟(接待室、会议室、小餐厅和公司领导办公室有接待时除外),每发现一次待岗3个月,年内第二次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在生产区域内发现烟迹,由所在区域负责人落实责任人,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500元。
1.5职工在工作时间无论何种原因打架,当事人按旷工处理并责令立即离岗,同时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解除合同的处分。
1.6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动,如在限定时间内不报到,超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个人私自调配、挪用办公/生活用品的给予200元罚款并责令退回。
1.7职工旷工1天,扣当月奖金,并扣所旷工日的工资及补贴,月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内的按3倍处罚,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1.8公司内各级例会迟到者罚款50元,旷会或中途未经允许离会者罚款100元。
1.9公司领导部署安排工作无故不做,处罚100元,拖后1天罚款50元。
1.10进入生产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者(车间女员工长发必须束于帽内),禁止穿高跟鞋、带铁钉鞋和佩戴首饰上岗,包括外来参观实习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元;进入生产装置和其他易燃物品贮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必须消除人体静电,并不准私自带领与工作无关的外单位人员和小孩进入公司生产区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11非操作人员严禁擅自乱动生产区域的设备,阀门和仪表等设备,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元。
1.12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必要时,经安全环保部或消保部同意后带好防火罩,按指定路线并限速20公里/小时由专人带车方可进入;进西门拉油车辆必须戴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元。
严禁自行车、三轮车、特种机动车辆载人行驶,如有违反,对所有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
1.13公司内交通道路未经安全环保部、消保部批准,严禁发生堵塞、挖沟和堆放物料等占用交通道路情况,除消防车外的任何车辆严禁穿越罐区间消防通道,违者罚款200元。
1.14严禁用汽油、溶剂油等轻质油品和有毒溶剂擦洗设备、衣物,违者罚款500元。
如出现盗窃油品现象,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15非事故状态下,不得装置内高声喊叫、快速奔跑,生产区内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时,要听从指挥,在有关人员安排下安全撤离,公司员工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确保本岗位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员工在生产区内道路行走时,需靠右行走,应两人成排、三人以上成列,严禁嬉笑打闹,如有违反,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
1.16进公司生产装置区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在生产区域内使用手机,交接班前按要求放置于规定地点,严禁携带手机进入装置区域内,违者每人次罚款1000元。
1.17严禁占用生产、工作电话聊天。
因私事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通话的,由个人承担其全部通话费用,情节严重的再处以100元罚款;利用生产电话及其他手段通风报信、躲避监察人员检查的,给予降级并处以500元处罚。
1.18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产管理部门调度指令的,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
1.19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无油污、积水;安全通道应标识规范、醒目、清晰及有防滑措施并保持畅通;
1.20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及各种助剂定置、定量分类存放,且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1.21通风装置要定期检修和清理,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绝缘、清洁良好,启闭开关应该灵活好用;
1.22禁止在有粉尘或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餐或饮水;
1.23工作场所的管线、设备上,严禁放衣服、仪器或其他易燃、可燃物;违者罚款50元
1.24开启易燃、易爆原料铁桶时,需用铜板手等防爆工具,严禁铁器敲击碰撞;
1.25各托盘、铁锨等工具使用时轻拿轻放,不得在铁制平台及砼制地面剧烈拖动、撞击;
1.26各车间使用后的空铁桶不得在车间内或生产区各水泥路面上滚动,不准用脚踢、滚桶,必须用拖车运至目的地;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27各吸料管、蒸汽胶管绑扎必须牢固,使用时,必须认真检查胶管是否有拧、蜷、堵现象;
1.28各类设备、机房必须有良好的防静电接地和防雷击设施。
1.29运输、装卸易燃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劳保手套、防毒口罩等必须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磨擦和撞击,各种操作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非防爆工具。
1.30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
大桶不准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操作中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非防爆工具。
1.31运输、装卸腐蚀品时,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乳胶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
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场所必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若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
1.32员工在进行取样时,一定精力集中,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大声谈笑,取危险物品样时,如有冻伤、烫伤、腐蚀、中毒、飞溅等具有明显人身伤害的物品时,一定要戴手套、防护眼镜、防毒口罩、安全帽、穿工作服并要站在上风向。
1.33在雨、大风天气,员工巡检时,要手扶楼梯。
1.34上下班骑电动车、摩托车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需佩戴头盔,若不佩戴罚款50元。
1.35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一律按照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工作服或工装,违者罚款100元。
1.36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公司予以及时通报并进行处罚,同时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在绩效考核中负连带责任。
2、生产岗位一般安全规定
2.1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及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独立操作。
2.2班长是操作指挥者,要求有实际经验的本工种人员担任,禁止试用期人员充当班长的职务。
2.3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安全人员或班长、车间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2.4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禁职工工作时间脱岗、睡岗、串岗、干私活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一次罚款500元,年内第二次违反待岗三个月,第三次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节假日及夜间值班人员空岗不在公司又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2.5认真做好本岗位操作记录和交接班日记,要求数据齐全完整、字迹清楚整洁。
2.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要求做到“五交五不交”,即:
“五交”:
⑴交本班生产、工艺指标、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
⑵交各种设备、仪表运行及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
⑶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
⑷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和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
⑸交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应做到“五不交”:
⑴生产情况、设备情况不明,特别是事故隐患不明不交。
⑵原始记录不清不交。
⑶工具不齐不交。
⑷岗位卫生不好不交。
⑸接班者马虎不严格不交。
2.7连续生产的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要求按时、按线路认真巡检挂牌,做到风雨不误,班长要按时抽查和巡检挂牌,并将抽查情况记入交接班记录。
对早挂、晚挂现象(超过整点前后15分钟)按照公司制度罚款50.00元/次,车间管理人员连带罚款30.00元/次;对不挂现象(超过两小时)按照公司制度罚款100.00元/次,车间管理人员连带罚款50元/次。
2.8在岗操作人员原则上必须坚守岗位,确因有事必须离开岗位时,要向班长请示,经班长同意并找到代岗人之后方许离开。
2.9在岗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安排送饭到岗位。
2.10未经车间批准,岗位操作人员不得接待外来参观、调查情况的人员。
本公司有关领导和部室人员须到岗位找操作人员了解情况时,必须经车间管理人员同意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2.1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已定的工艺条件,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变动和修改,必要时须经生产调度下达命令后执行。
2.12岗位操作人员参加装置开、停工和大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
2.13开停工的指挥人员应由班长或车间指定人员担当,车间生产负责人,公司调度不得超越指挥人员直接向操作人员下达命令。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
2.1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平稳调节、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掌握现场设备运行状态,防止事故发生;
2.15未经本岗位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动用本岗位设备工具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1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做到不违章操作,以科学态度搞好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工艺卡片,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超温、不超压、不损坏设备
2.17搬运大桶物料时,必须两人以上操作,防止挤伤。
2.18在生产中,车间的消防设施、消防阀门、干粉灭火器、消防砂、石棉被、消防桶、消防锹等必须保持完整无缺,防冻、防晒、防损坏、定点就位,并进行交接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保证其灵活好用,装置内的各种报警器、信号自保系统,安全阀及消除噪音等安全设备必须保持灵敏,准确完好状态。
2.19在生产中,原则不准动火,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据,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用火。
但禁止用明火烧烤冻凝管线及盛有有机溶剂的容器。
2.20容器、设备的安全设施损坏后,不经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不能使用,装置内安全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挪用或废弃,如需拆除,必须经设备计量部、主管安全生产副总批准。
2.21装置内不准向下水道、下水井排放各种溶剂和溶剂废液。
2.22打开高温、高压采样线、放空线时,必须小心、谨慎,不能盲目开大,更不准在打开伐门期间,离开现场。
2.23职工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熟悉掌握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紧急救护方法。
2.24生产区域进行动火、破土、登高、断路、进入容器、吊装、临时用电、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时,应按公司《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相关作业票据,未严格执行的对车间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因未严格办理票证而造成安全措施未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认定进行相应处理。
3、防冻、防滑一般安全规定
3.1防冻、防滑是冬季安全生产重要措施之一,各级领导都必须认真对待,给予足够重视。
3.2在入冬前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生产区,划分出防冻区,公布在岗位上,由岗位操作人员分工负责本区域内设备操作防冻工作。
3.3入冬前要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建立健全防冻防凝巡回检查制度,明确路线、内容、时间、并做好记录,列为交接班内容之一。
3.4冬季停用的设备、管线必须清除积水,并加盲板,对露天存放的敞口容器要清除积水或积雪后封存。
3.5对暂时停用管线,保温不良或无保温和放空管线,盲肠管线等采取小量的长流水,即要做到防冻,又要节约用水。
3.6入冬前,阀门井、消火栓,必须排净积水,然后加装保温层。
3.7冬季在室外或不保温的厂房内停放的水冷却机动车辆,要及时将水箱的水和循环冷却水放净。
3.8精密仪表,化学品仓库必须指定专人调节室温,防止冻坏和变质。
3.9冬季遇有较强冷空气袭击时,操作岗位应增加对防冻点检查次数,并与仪表与维修工加强联系,防止因蒸汽不足或临时突然停工而冻坏仪表。
3.10对已冻结阀门、管线处理时,先用少量蒸汽加温后,再加大汽量,防止聚然升温,损坏设备。
3.11施工、生产现场不准有积雪或积水,在雨雪后应立即清理。
3.12走梯、平台、贮罐项及巡回检查通道要保持清洁,及时清除积雪,防止积水结冰。
3.13雪后生产区和生活区必须按照划分的防冻防滑区域及时清除积雪。
3.14及时清除框架,设备屋檐上的积雪和冰凌,防止砸坏设备或伤人。
4、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
4.1液体静电的产生和性质
4.1.1液体流动、搅拌、调合、过滤、喷洒、测温、检尺、石油液化气灌装等过程中都能产生静电。
4.1.2人体衣着自身的接触或外界物体摩擦也能产生产静电。
4.1.3有足够的静电荷积聚,并有适合的放电间隙,放电时即出现火花。
4.1.4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和温度时,遇有足够能量的静电火花,即可引爆或引燃。
4.2可燃液体分类
4.2.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_GB50160-2008规定,可燃液体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包括:
原油、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汽油、石油液化气、甲醇、乙醇、丙烯醇、甲醛、乙醛、丙酮等,是指闪点小于28℃;
乙类包括:
煤油、轻柴油、糖醛,乙酸等,是指闪点在28~60℃之间的可燃液体;
丙类—A包括:
重油、重才油、酚等,指闪点在60~120℃的可燃液体。
丙类—B包括:
渣油、蜡油、热道路沥青、100#重油、润滑油、液氨等。
4.3易燃、可燃液体装卸和运输
4.3.1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或槽本的进出口管线必须设在罐体的下部或插入式进液管。
4.3.2甲、乙类液体在输送或装卸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米/秒。
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大于4.5米/秒。
4.3.3甲、乙类液体输送过程中需装过滤器时,自过滤器至装料口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4.3.4严禁在甲、乙类液体贮罐上部进料。
4.3.5甲、乙类液体在贮罐进料中,严禁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进料后静止2分钟再检尺或测温。
4.4可燃液体检尺、测温,采样的规定
4.4.1甲、乙类液体在贮罐进料中,严禁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进料后静止2分钟再检尺或测温。
4.4.2不得使用两种不同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4..4.3使用金属材料的检心锤、测温桶、采样器的绳索,必须采用导电性能较好材料制成,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4.4进行检尺、采样、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超过0.5米/秒,下落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4.5汽车罐车的装卸
4.5.1鹤管装车在鹤管上要装升降套管,装车时要将套管降到距罐底不大于200毫米处再进料。
4.5.2汽车装油时,车体要在装车前做好可靠的接地。
4.5.3装车完毕后,要静止2~3分钟后再提升鹤管和拆除接地。
4.5.4汽车罐装油速度应为:
VD≤0.5
V—物料流速(米/秒)
D—装料管径(米)
4.6石油液化气的罐装
4.6.1不准用玻璃钢或其它绝缘材料瓶罐盛装石油液化气。
4.6.2充装石油液化的工具和搬运设施都不准使用绝缘材料,如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6.3充装石油液化气的厂房的地面必须铺设导电橡胶,并有良好接地。
4.6.4使用的工具要用铜制工具(以免碰出火花)。
4.7人体静电
4.7.1人体静电除产生在衣着外,人体在绝缘地面上行走或身体与其他绝缘体接触时,也可产生静电,必须设法消除。
4.7.2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和生产装置必须按设计规范要求做成导电性能较好的地面,电阻度要求不高于106欧·米。
4.7.3在有爆炸危险性较大的装车台、贮罐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其电阻率在105~107欧·米为宜。
4.7.4可燃液体贮罐、装油台等设备上的扶梯、栏杆要采用金属材料并长期保持清洁和良好接地,能使人体静电通过栏杆放入地下。
4.7.5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在这类场所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都必须进行静电测试,电阻度不得大于105~107欧·米的护品方可使用。
4.7.6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工作人员的更衣室必须安全可靠,不能有可燃性气体集存,工作人员除在更衣室内更衣外,工作场所严禁脱穿衣服和用梳子梳头发。
4.7.8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油、苯类等电阻率高的易燃液体清洗设备和零部件,必要时要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
4.7.8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拖布、抹布拖擦物体。
4.8静电接地
4.8.1静电接地目的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的电位接近大地的电位。
4.8.2接地导线与被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要牢固可靠,确保电路完好。
4.8.3静电接地,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欧姆,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欧姆。
4.8.4对接地电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接地线应立即修复。
4.8.5在能产生静电的可燃液体的场所移动设备时,要首先检查接地是否完好,在拆除设备静电接地时,必须待其静止5分钟后方可拆除。
4.8.6凡生产装置带有静电能危害人体遭受电击造居二次事故的地方,都必须按要求进行静电接地。
4.8.7已有了防雷和保护接地设施的金属设备,不须再做静电接地。
4.8.8当金属导体之间联接可靠不呈绝缘状态时,可不接静电接地。
4.8.9接地线的接地部分必须焊接,如采用搭焊时,其搭焊长度必须是扁钢宽度的2倍或园钢管材直径的6倍。
4.8.10接地极的要求:
a、园钢直径不小于8~16mm。
b、扁钢不小于25×4—40×4mm2的截面。
c、角钢不小于50×50×5mm2的截面。
d、钢管内径不小于50mm,厚不小于3.5mm。
4.8.11接地极埋设深度要因地制宜,一般要求设在湿土层以下50mm,并对接地极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4.8.12设备、管线等金属体接地时要在一定的位置上焊接或用螺栓固定“接地端板”与接地线的支、干线紧固连接,禁止借用在法兰螺绦或地脚螺绦上与接地线连接。
4.8.13移动式设备接地要采用夹钳与地线和设备连接,禁止直接将接地线与接地板乱缠乱绕等不可靠的接地。
4.8.14对管线连接法兰两端的接触电阻要求每年检测一次,电阻值小于0.03欧姆时可不需另接跨接线,电阻值超过时可采取除锈、更换法兰螺绦等办法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要求。
4.8.15非绝缘体接地,必须在绝缘体上装设紧密接合的金属网可金属薄片等间接接地。
4.8.16油罐、塔群、管网、油品装车、油品汽车槽车的接地,都必须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
2、安全生产职责
4.3.12.1重交沥青车间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并完善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2)严格按公司安全、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原料油加工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3)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和运行方案,保证生产运行过程的安全平稳;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及时调整产品、半成品的质量并布置和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5)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6)制定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预案,并落实实施;
(7)组织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
(8)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搞好节能降耗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
(9)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开展安全工作,做好横向沟通。
4.4.2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4.4.2.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生产领导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责。
其工作对公司生产、安全副总负责。
4.4.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把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
4.4.2.3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4.4.2.4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4.4.2.5每周组织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4.4.2.6服从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统一安排和要求,积极组织本车间开展各项利于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的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4.4.2.7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
4.4.2.8负责一、二级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4.4.2.9建立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4.4.2.10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4.3车间安全员职责
4.4.3.1车间安全员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对车间主任负责。
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有权直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4.4.3.2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车间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4.3.3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按时上报。
4.4.3.4协助车间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
4.4.3.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应急演习。
4.4.3.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4.4.3.7负责车间安全设施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4.4.3.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4.4.3.9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和安全生产各类台帐。
4.4.3.10完成公司领导、安环部、车间主任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4.4车间技术、设备员安全职责
4.4.4.1在车间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4.4.4.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
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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