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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3
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配合上级部门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规范医疗废物、医院污水的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配合上级部门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牵头负责促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和重大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以及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
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工作。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促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工作。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技术人员《合格证》的核准与校验工作。
5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与服务规范;
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与服务规范。
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协助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生、招工等体检工作和司法医学、劳动伤残的鉴定。
负责县医学会等学术团体的管理工作。
6
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负责指导全县卫生计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承担牵头指导公立医院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等工作。
制定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计划和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负责推进社会办医,积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药品法典法规、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拟定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
8
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制订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负责对基层工作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后进村(居)计划生育转化工作。
负责对计划生育有关“一票否决”方面的审查。
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9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研究提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政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10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机制。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组织实施对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
做好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11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拟订全县卫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
承担局党委组织、宣传、统战、群团及思想政治工作。
牵头负责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指导本系统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卫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申报和岗位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卫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系统人员招聘、知识分子、党建等工作;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表彰奖励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12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拟订全县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县重点医药科研项目。
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科普工作。
组织实施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战略工作。
贯彻医学科研、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3
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负责对计划生育有关“一票否决”方面的审查监督。
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导规范并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
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
负责全县非病残儿照顾再生一孩和特殊情形照顾再生一孩的审核、业务督查和指导。
拟订全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14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5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国家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工作和农村中医工作。
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研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科研项目。
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工作。
组织实施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16
负责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负责全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7
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领导小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寄生虫与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承担县寄生虫与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承担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8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职业卫生监管
县卫计委
会同县安监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职业病防治规划。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参与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苏编办发[2011]2号)
县安监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卫生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相关规定。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协助箥、市安监局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前期审核及备案工作;
在省、市安监局授权委托范围内做好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人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总工会
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职业病防治“三同时”等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艾滋病防治
县红十字会
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条件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关怀。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江苏省“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12〕98号)
县文广新局
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
负责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方案,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负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随访管理、免费治疗等工作。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初中以上在校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
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保障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县民政局
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
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
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
县交通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在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
司法、公安部门
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
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加强被监管人群的宣传教育和监测检测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采、供血机构
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
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工商联
结合服务人群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局
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碘缺乏病防治
加强碘缺乏病宣传,对本地区重点人群进行碘营养监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卫生部等8部门《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1号)
县盐务局
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碘缺乏病宣传。
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依职做好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
开展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联合卫生部门开展碘缺乏病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
结核病防治
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对结核病病人按规定进行治疗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7号)
县发改委
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检察院
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计委
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
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
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麻风病防治
研究制订麻风病防治规划、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内容,加强麻风病防治宣传工作,开展疑似麻风病人筛查工作,对现症麻风病人进行免费治疗和查菌,对社会上现存的麻风治愈者进行随访、关怀,消除麻风病歧视。
卫生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电总局、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11〕76号)、《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
负责安排麻风病防治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病患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
组织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
县残联
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手术矫治、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并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证等工作。
为贫困麻风病人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7号)
地方病防治
制定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苏政血组〔2012〕1号)第四部分“组织领导”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水利局
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
消除
疟疾
研究制定本地区消除疟疾工作计划,加强疟疾防治宣传,加强“三热”病人监测,及时发现、上报、规范处理疟疾病人。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和单位江苏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2号)
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
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
传染病
防治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县经信委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负责对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
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县农委
县海林渔局
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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