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政法英杰高分突破班经济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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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政法英杰高分突破班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第2~3条、第55-56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违法的垄断协议★★★
(1)经营者之间达成的违法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违法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例外:
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四、经营者集中(参见《反垄断法》第20-22条)
1、经营者集中的形式★★★(合控制)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1)经营者集中必须申报的情况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无需申报的情形★★★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4、经营者举证的作用★★★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例:
有关经营者集中的下列观点,哪些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
A.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申报
B.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C.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一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无需申报
D.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50%以上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无需申报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表现形式
(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具体5种手法为: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5)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六、反垄断调查机制
1、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3、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可采取的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1、主体
经营者。
例外情况: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②虚假宣传行为中可由广告主(经营者)、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共同构成;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可为经营者或者他人。
2、目的:
为了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
3、方式
(1)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第6、7、12、15条)(公用政府要搭串)★★★
1、公用企业、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混秘倾贿虚奖诋)★★★
1、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
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例:
2009年春节,某公司为了促销,发布广告称:
“各机关团体凡在本店购买商品的,给总价款百分之五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
”并且该公司对给付的回扣、佣金,在账面上皆有明确的记载。
关于该公司给付回扣、佣金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变相行贿行为
B.排挤经营者的行为
C.正当的促销行为
D.不正当竞争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例:
下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商业秘密的是:
()
A.不为第三人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B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C.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5000推次内谎)★★★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7、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
二、消费者的权利★★★
第7——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主要有9项:
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会团体权;获取相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
★★★
例: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
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
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向受害人赔偿预收款经营者应承担的利息及合理费用。
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
A.知悉真情权
B.获取赔偿权
C.获得相关知识权
D.安全保障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2)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3)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4)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5)保证质量义务;
(6)履行“三包”义务;
(7)不得单方做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的义务;
(8)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求偿对象★★★
1、一般情况下的求偿对象
(1)一般情况下,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进行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为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例:
某美容店向赵丽推荐一种“西施牌”化妆品。
赵丽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
赵丽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
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赵丽只能向美容店索赔
B.赵丽只能向该产品的生产者索赔
C.赵丽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赵丽既可向该产品的生产者索赔,又可向美容店索赔
2、原企业分立、合并时的求偿对象
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3、营业执照出借时的求偿对象
营业执照持有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展销会、租赁柜台的销售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的求偿对象
原则上应当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举办者、出租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的求偿对象★★★
只能向经营者求偿。
但是广告的经营者不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商品不合格时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
(3)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注意:
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这里的销售应做广义理解,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除销售以外的以其他有偿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为了营销目的而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给他人使用的产品。
这些有偿的或者看似无偿实则有偿的商业活动,其目的均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应视同于广义的销售行为。
违禁品不得用于销售,故而不得适用本法。
军工企业生产的非军工产品,符合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①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保证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以上两点为生产者的默示担保条件)
③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示的质量情况,即生产者的明示担保条件。
(2)遵守产品标识规定的义务
(3)遵守产品包装规定的义务
2、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又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简称产品责任)两种。
产品质量责任是总称,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责任,专指因违约而引起的责任;产品责任则专指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
2.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默示担保条件
即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2)明示担保条件
即生产者、销售者自己通过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样品或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保证与承诺。
(3)产品缺陷
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因此造成了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产品缺陷是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指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
受害者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先行赔付者可向责任所属者追偿。
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和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免责事由:
(1)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例: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
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万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
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只有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瑕疵担保责任
五、组织的连带责任
1、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认证机构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取消其使用资格的,对该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的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例:
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
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
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
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
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
()
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要求该专利发明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1.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1)监测对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3)食品安全风险的报告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1)评估对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目的在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
(2)评估主体: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3)针对不同的评估结论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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