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税负比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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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是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持股95%以上的企业,则转让方应分享的目标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转让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转让收入应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科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股权转让以外,股权并购还包括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
在增资情况下,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原股东均无须缴纳印花税,但目标公司应就增资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资产并购的税负分析
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根据被转让资产的性质、转让价款的高低等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
由于资产并购时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类似于前述股权并购,因此对这两种税不再赘述。
(一)营业税
如果被转让的资产涉及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目标公司应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即目标公司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税不允许抵扣,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转让的不动产为转让方先前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则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部门首次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
除不动产外,资产并购涉及的其他有形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存货。
投资人进行资产并购的目的是获取目标公司资产的利润创造能力,而存货并不具备利润创造能力,所以不是资产并购的关注点,因此本文只讨论资产并购过程中固定资产转让时的增值税问题。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固定资产转让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转让方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并不直接对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要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增值额)计算征税。
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此项加计扣除项目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四)契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受让方应缴纳契税,税率幅度为3%~5%,具体税率取决于当地的规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分别适用7%(市区)、5%(县城、镇)和1%(其他地区)的税率。
此外,对于缴纳“三税”的纳税人,还应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税负比较
(一)非房地产领域的税负比较
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
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假设目标公司为一个制造业企业,由另一家国内企业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厂房和若干机器设备,并拥有一项独创的专利,该专利是其赢利的重要保证。
现有投资人打算并购该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但总的交易价格相同,均为1亿元。
已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厂房的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其中土地价值200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1000万元。
机器设备和专利的评估价值分别为2000万元和5000万元。
公司当初购买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合计1000万元,厂房由目标公司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截至并购日,厂房连同其土地的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
机器设备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原购置价格为4000万元,截至并购日,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
目标公司位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地区之外,假设并购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无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下面分别计算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时的税负:
1.股权并购
如果投资人以1亿元的价格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则双方各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为5万元(1亿元×
0.5‰=5万元)元,原股东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1亿元-5000万元-5万元)×
25%=1248.75万元]。
因此,股权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258.75万元。
2.资产并购
如果投资人分别按照3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
转让厂房和专利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400万元(3000万元×
5%+5000万元×
5%=400万元);
(2)增值税:
转让机器设备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为38.46万元(2000万元/(1+4%)×
4%×
50%=38.46万元①);
(3)土地增值税:
转让厂房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50.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②-1000万元③-150万元④-15万元⑤-1.5万元⑥)×
30%=250.05万元);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43.85万元((400万元+38.46万元)×
(7%⑦+3%)=43.85万元);
(5)印花税:
双方应当就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买卖合同分别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1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
0.5‰×
2=10万元];
(6)企业所得税:
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资产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28.16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
50%⑧-400万元-38.46万元⑨-250.05万元-43.85万元-5万元)×
25%=628.16万元⑩);
(7)契税:
转让厂房时,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90万元(3000万元×
3%=90万元)。
综上,资产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460.52万元,高于股权并购的总税负。
尽管如上述例子所显示的那样,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
例如,如果我们将前面假设的所有数据都缩小到原来的1/10,我们就会发现,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下,双方的税负分别为125.88万元(124.88万元+1万元=125.88万元)和89.81万(40万元+3.85万元+25.01万元+9万元+4.39万元+1万元+6.56万=89.81万元),股权并购的税负高于资产并购,具体计算不再详述。
(二)房地产领域的税负比较
由于资产结构单一(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的物业),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发生的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
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来分析比较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在税负上的区别。
假设目标公司为一个房地产企业,由另一家企业全资控股。
原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共计1000万元;
目标公司开发建设了目标物业,并已竣工验收,开发成本即物业计税基础
为1000万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为简化计算,我们假设房地产开发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零,目标公司、原股东及投资人均为内资居民企业。
假设投资人以2000万元的价格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则双方各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为1万元(2000万元×
0.5‰=1万元),原股东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49.7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1万元)×
25%=249.75万元)。
股权并购时双方的税负总计251.75万元。
如果投资人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开发建设的目标物业,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
转让物业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100万元(2000万元×
5%=100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10万元(100万元×
7%
+100万元×
3%=10万元);
(3)印花税:
双方应当就物业转让合同分别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2万元(2000万元×
2=2万元);
(4)土地增值税:
转让目标物业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10.0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
-10万元-1万元-1000万元×
20%
)×
40%-(1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万元+1000万元×
20%)×
5%=210.05万元);
(5)企业所得税:
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物业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69.74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万元-210.05万元)×
25%=169.74万元);
(6)契税:
转让目标物业时,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60万元(2000万元×
3%=60万元)。
综上,资产并购时双方的税负共计551.7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对物业的持有一般是暂时的,最终将出售目标物业以实现盈利。
因此,除了并购时发生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并购完成后再出售目标物业时发生的税负。
下面我们继续以实例说明。
3.未来出售目标物业时发生的税负
(1)
股权并购后出售目标物业。
投资人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不能作为取得成本入账,从而提高目标物业的计税基础,即未来出售目标物业时,股权购买价款与股权并购时目标物业的原计税基础之间的溢价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仍为目标公司的开发成本1000万元。
假设股权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目标物业,则税负如下:
①营业税:
未来出售物业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150万元(3000万元×
5%=150万元);
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15万元(150万元×
7%+150万元×
3%=15万元);
③印花税:
目标公司应当就物业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金额为1.5万元(3000万元×
0.5‰=1.5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
未来出售物业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611.78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15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00万元×
50%-(1000万元+15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00万元×
15%=611.78万元);
⑤企业所得税:
假设目标公司在未来出售目标物业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出售物业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305.43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150万元-15万元-1.5万元-611.775万元)×
25%=305.43万元);
因此,股权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出售目标物业的总税负为1083.71万元。
(2)
资产并购后再出售目标物业。
投资人支付的物业购买价款可以作为取得成本入账,从而提高目标物业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提高至2000万元。
同样,假设资产并购完成后,投资人对目标物业未做进一步投入,而是以3000万元的价格再出售目标物业,则税负如下:
①营业税:
未来出售物业时,投资人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5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
5%=50万元);
投资人缴纳营业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万元(50万元×
7%+50万元×
3%=5万元);
③印花税:
投资人应当就物业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金额为1.5万元(3000万元×
0.5‰=1.5万元);
未来出售物业时,投资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83.05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万元-5万元-1.5万元)×
30%=283.05万元);
假设目标公司在未来出售目标物业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出售物业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65.11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万元-5万元-1.5万元-283.05万元)×
25%=165.11万元);
因此,资产并购完成后,投资人再出售目标物业的总税负为504.66万元。
综上,若只考虑并购交易当时,股权并购的税负(251.75万元)将小于资产并购的税负(551.79万元)。
但是,若将并购完成后出售目标物业时将发生的税负考虑在内,在交易价格相同的前提下,股权并购的总税负(1335.46万元)高于资产并购的总税负(1056.4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情况会比本文的假设复杂得多,交易价格会对应纳税额产生非常显著的影响。
因此,在某个交易中,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的总税负孰轻孰重,仍需根据实际数据计算后才能做出判断。
注释:
①之所以要将200万元除以(1+4%),是因为转让价格200万元为含税价款,需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③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
④转让厂房时发生的营业税。
⑤转让厂房时发生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⑥转让厂房时发生的印花税。
⑦假设厂房处于市区。
⑧对于专利转让,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⑨转让旧设备的所缴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因此可以作为成本扣减企业所得税。
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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