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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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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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许可权,以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方便消费、依法实施的原则,重新修订原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为保证合理布局标准的稳定性、适时性,要充分考虑城乡发展变化的因素,作出一定的前瞻性规划。
(一)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
城区内合理布局可根据繁华程度的差异对路段、市场、居民小区、高等院校、部队营区、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不同区域进行分类规划。
(二)城区内卷烟零售点之间应有一定间隔距离。
具体间距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消费能力、人口数量等因素(具体状况)确定。
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住宿、餐饮、娱乐、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的限制。
(三)对综合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繁华地段,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卷烟零售点最高数量限额,坚决防止区域零售户过于集中。
二、在核发许可证的过程中,要严格遵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的规定,不得将电话订货、电子结算、物流配送作为发证条件;
不得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被许可人,要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供货。
对于部分偏远农村办理营业执照确有困难的,要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
三、为扩大农村卷烟市场覆盖面,对于符合办证条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申请人,要尽量满足领证需求。
四、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请人,可适当降低经营资金标准。
对具备一定基础但未达到办证条件的,经过帮扶达到办证条件的,可予以发证。
五、对辖区内无证户符合办证条件并提出办证申请的,要尽快核发许可证,将其纳入专卖管理。
对不符合办证条件而擅自经营卷烟的,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六、专卖管理部门要与营销部门积极沟通,严格规范对卷烟零售大户的货源供应,防止形成二次批发。
连锁经营的企业不得对卷烟进行总店订货、内部自行配货,要严格实行分店订货、分店配送,结算方式可采取分店结算或统一账户结算。
七、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豫烟专〔2004〕22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市、县级局凡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省局规定相悖的规定要及时清理。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
烟草
专卖
零售
许可证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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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
省局(公司)领导,机关有关部门。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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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专〔2010〕23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局:
2008年统一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以来,全国卷烟零售户持证总数明显增加,目前已达503万户,无证经营户逐年减少,卷烟零售市场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但从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看,卷烟零售户持证率仍然偏低,甚至出现“领证难”问题;
城乡零售户持证比例不平衡现象未得到根本解决,卷烟无证经营的情况依然存在。
为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确保卷烟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解决“领证难”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以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重新修订原制订的卷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
不得将电话订货、电子结算、物流配送作为发证条件;
不得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对于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应适当放宽办证条件,做好相关服务。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要切实遵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坚持政务公开,做到公正透明。
二、面向农村市场,切实解决城乡持证失衡问题。
坚持网建城乡一体、统一运行的原则,控制城市集中领证问题,防止出现新的自由批发交易市场。
严格规范对卷烟零售大户的货源供应,防止形成二次批发。
努力扩大农村市场覆盖面,提高对农村零售户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对于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卷烟零售户,符合办证条件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要尽量满足领证需求并做好访销、配送等后续服务。
三、开展联合执法,切实解决卷烟无证经营问题。
主动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卷烟零售市场联合执法机制。
对辖区内的卷烟无证经营户,要开展摸底排查,分类处理。
按照“打疏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并提出办证申请的,要尽快核发许可证,将其纳入专卖管理渠道。
对证照不全的,要协调工商管理部门做出处理。
对不符合办证条件而擅自经营卷烟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高度重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和卷烟零售市场建设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相悖的规定要停止执行,抓紧进行修改。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方案,切实抓好督导检查。
二○一○年七月六日
(可公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
分送:
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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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烟草 专卖局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烟草专卖 零售 许可证 管理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