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任职回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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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任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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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任职回避制度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xx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二: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
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
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
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
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4、签订合同。
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后,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科学设岗
第九条根据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同时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等多种因素,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资格条件,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聘用条件合理,严禁突破编制设置岗位。
第十条对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特点的等级序列。
设置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对职能相近和相似、工作量不足的岗位要精简合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举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形式产生人选,征求职工意愿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二条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
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三条在岗位聘用期限内,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年度考核聘任制度。
即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
事业单位要按照人事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合理设置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自筹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适当扩大设岗的自主权,可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但须得到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对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学适用的岗位等级规范。
设置工勤岗位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非生产性岗位应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总额的10%。
第十五条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岗位设置,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四章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在上级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单位内部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后,如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竞聘上岗的程序是:
(一)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竞聘办法及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申请竞聘相应岗位。
每个应聘人员可以选择1-2个岗位竞聘。
(三)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在竞聘范围或不符竞聘条件的,取消竞聘资格。
(四)演讲答辩。
演讲答辩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对竞聘岗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的认识,上岗后开展工作的思路以及目标措施等,同时考核竞聘人员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五)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分两个层次:
单位领导班子测评。
即由(事业单位任职回避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给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平均分为领导班子测评分。
领导班子测评分占总分的
45%。
全体工作人员测评。
即由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对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平均分为全员测评分。
全员测评分占总分数的35%。
领导班子测评,参加测评的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领导班子成员少于三人的,不再分层次测评,全员测评占总分数的80%。
全员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80%。
(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
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其它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八)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可以排除的,履行聘用手续。
每五章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签订聘用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当面签订。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证金或其它财物。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以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期限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篇三:
20xx上海事业单位面试模拟题:
执法中亲属回避问题
20xx上海事业单位面试模拟题:
执法中亲属回避问题和同事在进行一次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是你的亲友,而你的同事不知道这个情况,你怎么办
【参考答案】
亲属回避是公务任职回避的一种基本形式。
它能够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职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面对题目中的情况,我应遵循法规,采取任职回避的方式,及时做好如下处理:
首先,如实说明,采取回避态度。
在执法过程中,我发现当事人是我的亲友,但是同事却不知道这件事,依据执法人员回避制度,我会及时向同事说明情况。
在第一时间,将同事拉到无人地方,向他解释说明清楚我与当事人的具体亲属关系,并表示道歉,承诺会及时报到领导,让其他同事接替我的工作。
并且,我会拜托同事尽力查明真相,挽救亲友。
其次,及时说明,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在我向同事说明情况后,会通过电话联系的形式,直接向领导说明详细情况,告知当事人实为亲友,需要采取回避态度,请求派人协助此次执法活动,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适时关注,做好辅助协调工作。
我的亲属作为当事人,在进行执法调查的过程中,如果亲友确有违法之嫌,应上级需要的话,我会积极做好亲友的思想工作,告知其违法可能带来的后果,争取让其改过。
如果单位前来了解情况,我会实事求是向领导或同事说明亲友的具体情况,并希望能够努力挽回。
最后,安抚亲友,努力帮助。
适时与亲友进行交流,了解近期状况,告知他一系列的重要决定,安抚亲友,并及时与家人联系,向家人说明情况,减少家人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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