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全套课件421P)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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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边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
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
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
(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
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
如果驱使犯罪的动机大于制止犯罪的动机,就会诱发犯罪;
(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
“自由意志论”是其主要论点。
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古典犯罪学派对犯罪原因的解释:
该学派对预防犯罪更加重视,有较为系统的阐述。
贝卡利亚: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工业革命的完成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实证主义哲学的出现代表人物:
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思想龙勃罗梭(1835-1909),生于威尼斯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早年学医,并获医学和外科医学学位,曾在军队作为军医服役,以后长期任都灵大学精神病学、法医学教授及精神病院院长,1905年建立了犯罪人类学博物馆。
龙勃罗梭比较正常人与犯人之间在生理特征尤其是颅相上的不同,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特征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
据此断定某些生理特征与犯罪有关,带有这些生理特征的人具有先天的犯罪倾向。
于是,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总结出的表明返祖现象的生理特征有面部不对称、颚骨和颧骨过大、头部大小与形状异常、眼睛有缺陷、手臂过长等七十多种。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主要内容:
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天生犯罪人的特征的:
1、生理特征:
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
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2、精神特征:
痛觉缺失,视觉敏锐;
性别特征不明显;
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
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后期思想在其死后两年(1911年)出版的著作犯罪原因及其矫治一书中,龙勃罗梭指出,生物返祖现象不适于所有犯罪的人,许多犯罪并非生物因素所致,而与环境因素有关。
龙勃罗梭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
(1)天生犯罪人;
(2)精神病犯罪人;
(3)激情性犯罪人;
(4)偶发性犯罪人。
龙勃罗梭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
他指出,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要与不同类型的犯罪相适应。
对由于遗传而天生犯罪的人应适用终身监禁、永远隔离和死刑等。
由于这种类型的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在他们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保安处分。
主要观点(贡献),龙勃罗梭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防卫社会,处罚不是根据犯罪行为而主要是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龙勃罗梭指出,应广泛适用罚金刑,因为它最经济、最有效、最易于代替其他制裁措施;
应广泛适用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开放性”措施。
龙勃罗梭反对适用短期监禁,认为监狱非但不能改造罪犯,反而会使其变得更坏。
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对于西方犯罪学的产生、发展乃至当代犯罪学的发展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他首次运用科学的实证方法,始终重视对犯罪人个人的研究,采用测量的、统计的方法搜集人类学的、社会的、经济的数据研究犯罪问题,使犯罪学的研究从以抽象概念出发研究犯罪行为转向以实证方法研究犯罪人,使犯罪学的研究进入科学和实证的新时代。
因此,一般学者认为,龙勃罗梭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龙勃罗梭则被尊为犯罪学鼻祖。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菲利(1856-1929),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菲利于1856年生于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人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后入都灵大学学习,师从龙勃罗梭,研究犯罪学,自1880年起在波伦亚大学等高校任教,其代表作为1881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
菲利的“犯罪三因素说”:
人类学因素。
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
菲利认为,人的生理、心理及种族差异对犯罪有很大影响。
但这种人类学因素本身并不足以产生犯罪,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能促使犯罪的产生。
自然因素。
是指“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
这些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能促使犯罪的发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其根据是自然因素可以影响到社会状况如贫穷、就业、文化及道德状况等,而社会状况与犯罪密切相关。
社会因素。
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经济因素分贫穷和富裕两种,贫穷使得人为了生存而把行为准则降低到低级动物的程度,而富裕则可能使头脑空虚而又不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人生活腐化,导致赌博、吸毒、通奸等嬉戏式犯罪行为的产生。
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在与其他因素相结合的情况下,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菲利的犯罪控制理论“洪水与堤坝”,重疏导、轻刑罚,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
比如:
承认私生子,可减少堕胎、溺婴罪;
道路宽广,灯光照明,可防奸盗罪。
主张以犯人的人身危害性为根据的社会责任论,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道义责任论,以社会防卫的概念取代刑罚的概念。
在刑罚制度方面,主张广泛使用保安处分和其他预防性措施,并极力推崇不定期刑。
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思想加罗法洛(1851-1934),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加罗法洛出生于那不勒斯一个贵族家庭,早年在大学主修法律,后在政府供职,曾任法官和地方议员,并在大学讲授过刑法学,其代表作是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
加氏的犯罪原因观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否定自由意志说,主张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偏重从心理学方面解释犯罪。
他宣称,只有在犯罪心理学成为犯罪人类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的情况下,自己才属于犯罪人类学中的一员。
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两种。
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
自然犯罪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
所谓法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
法定犯罪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法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
犯罪的分类,对于非真正的犯罪人,加罗法洛认为除科以刑罚外,还应实行强制赔偿的措施。
应强制犯人劳动,劳动所得收入除扣除收容费用外,其余充作损害赔偿和罚金之用。
对于自然犯罪,加罗法洛提倡全球性的刑事政策:
应该有全球通用的刑事政策,即共同的刑法典、共同的制裁手段、共同的行刑制度与警察制度。
刑罚主张,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
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正常的人都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是否从善去恶,故提倡“自由意志说”。
实证学派则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个人的原因)与环境因素(社会的原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犯罪行为乃是个人危险性格的表现,而危险性格又是由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相互作用形成的。
因此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以区别于古典学派的“非决定论”。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
实证学派则认为,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
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
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是为了保卫社会。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皆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故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不应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
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的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的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即属于违反公平原则,显然不符合正义的精神。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
它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
另一方面,在于儆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
(三)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当代西方犯罪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广泛运用各门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去研究犯罪问题,犯罪社会学理论处于主导地位,大多数犯罪学家认为生物学与心理学因素只有最终与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一些影响比较大的犯罪学理论几乎都是犯罪社会学理论。
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一般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化过程两个角度研究犯罪问题:
1.社会结构理论社会是划分为层次的,不同层次的成员享有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权利不同,犯罪即与这种社会结构有关。
(1)文化冲突理论主要代表人物:
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代表著作:
1939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主要观点:
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不同时期的文化冲突,另一种是同一时期两种对立文化产生的文化冲突。
文化冲突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冲突,而行为规范的冲突就可能导致犯罪。
移民的犯罪问题。
长期生活在某一文化区域中的成员移居到另一文化区域时,他原先所具有的文化准则与移居地新的文化氛围往往发生冲突,这一冲突的结果之一就是犯罪现象的出现。
该理论既适用于地理上分隔的地区间的人口流动,也适用于城市周围毗邻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
典型适例,
(2)紧张理论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
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由于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差异,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的机会和常规手段。
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成员在与中上层成员的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因而产生紧张状态,其中一些人便会通过非法手段甚至犯罪去追求成功。
最终犯罪与否还得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目标和合法手段的态度。
如果对社会紧张状态采取放弃目标的适应方式,则不会犯罪;
如果采取变革的适应方式,即用非法手段争取社会目标的实现,则会实施夜盗、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
如果采取退却的适应方式,则其中许多人会变成精神紊乱者、隐士和流浪汉,而另一些人则会变成吸毒者、酒精中毒者等与法律发生冲突的人;
如果采取造反的适应方式,如试图变革社会制度,推翻现存政府,则通常会发生政治犯罪。
(3)亚文化理论主要代表人物:
美国的阿尔伯特科恩、理查德克罗沃德和劳埃德奥林下层阶级青少年对中产阶级主流文化的反抗亚文化群的三种类型:
犯罪团伙;
殴斗团伙;
颓废团伙。
在下层社会成员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
其成员由于没有社会地位,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所排斥。
于是,持有相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又处境相同的亚文化群成员便聚集在一起,力图相互支持、相互保护以及相互满足其他各种需要,寻求一种与社会正统价值观不同的但能够使自己感到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从事犯罪行为。
在亚文化群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赞赏的。
(4)社会生态学理论(芝加哥学派)20世纪2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的社会学者创建,代表人物有罗伯特帕克、欧内斯特伯吉斯、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城市化进程导致城市社会阶层、人口密度、种族关系、社会心理、居住方式、交通通讯等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
社会成员如果不能适应城市环境的这种变化,就会导致失范、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他们将芝加哥市划分为围绕同一圆心而形成的五个区域,即中心商业区、中间地带(也叫过渡区域或工厂区)、工厂住宅区、中上层住宅区、郊区和卫星城。
犯罪大多发生于中间地带,即工厂区。
因为相对于自然社区,中间地带人口流动大,混杂的人口造成了有利于犯罪发生的环境。
(5)激进派犯罪学又称为批判犯罪学、新犯罪学,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于美英等国代表人物有美国犯罪学家理查德昆尼、奥斯汀特克等,激进派理论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冲突发生在统治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
在阶级斗争的意义上,它把与统治阶级利益相冲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社会不平等的现实则迫使工人阶级不得不从事盗窃、夜盗等财产犯罪,以求在社会中生存下去。
此外,他们还会从事伤害、杀人、吸毒等非财产性犯罪,以宣泄他们对社会的不满。
因此,犯罪率与社会不公和贫穷成正比。
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是为了保护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是压迫和剥削穷人和少数派的工具。
组织刑事司法系统,不是为了减少犯罪,而是为了管理犯罪。
因为这一系统常常与最严重的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紧密勾结,而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人犯罪化。
2.社会化过程理论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并不能完全决定其行为方式,犯罪是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该理论注重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在成长过程中对其影响较大的几个因素:
家庭关系、同伴的影响、学习困难以及自我形象的形成等。
(1)社会学习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学习与犯罪有关的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结果。
理论渊源于法国著名犯罪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的模仿理论:
个人的行为是通过模仿而习得的,在模仿过程中,关系越密切,相互影响越大。
社会学习理论发展中的代表人物埃德温萨瑟兰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了著名的“不同接触”理论:
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得来的;
犯罪行为是在与别人交际过程中相互影响学会的;
犯罪行为最主要部分的学习发生在有密切的个人关系的群体之中。
那些不具有个人特色的传播媒介(如电影和报纸)对犯罪行为的形成只起相对次要的作用;
犯罪行为学习包括学习犯罪技巧,这种技巧有时相当复杂,有时却相当简单。
此外,还包括学会犯罪动机、欲望、文饰能力和心态等心理方面的内容;
(5)犯罪动机和态度的习得与人们对法律正反两方面的解释有关。
在一些群体中,人们一致地把法律解释为必须遵守的规范;
而在另一些群体中,人们对法律予以否定评价。
个人与后一种群体交往就会习得犯罪动机和态度;
(6)如果助长犯罪的解释压倒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个人就会犯罪。
这是因为他们与犯罪的行为模式相接触,而与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相隔绝;
不同接触的效果因频率、持续时间、先后顺序和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持续时间长的交往对个人的影响最大,接触频繁的交往比偶有接触的交往影响大;
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了对任何一种学习过程都起作用的全部机制,而不是简单的模仿过程;
(9)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的需求和价值的反映,却不能用这种一般需求和价值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这些需求和价值的反映。
如取得财富既可以是犯罪的动机,也可以是努力工作的动机,因此,动机本身不能成为犯罪的原因。
犯罪行为只有在行为人通过与有犯罪观念的人交往习得犯罪观念后才会发生。
不同接触理论提出的犯罪对策是:
必须根本改变家庭、学校、职业和业余活动群体中的教育方式。
把犯罪分子一起关押在监狱的做法是错误的。
他们在犯罪心态和技巧方面,学习那些直至那时还不了解的东西。
如果想改变犯罪分子,就必须使他们适应守法行为的群体,并使其与追求犯罪目的的群体相疏远。
(2)社会控制理论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有犯罪的可能,现代社会也为人们提供了许多犯罪的机会。
因此,犯罪学没有必要研究人们为什么犯罪,而应当研究人们为什么不犯罪。
通过回答后一个问题就可以回答前一个问题。
该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在其代表作少年犯罪的原因一书中,将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减弱联系起来。
他指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都是潜在的犯罪者。
犯罪行为可能会给个人与朋友、家庭、邻居、学校和单位的关系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般人都担心这种损失而不得不遵守法律。
个人如果没有这种约束,又不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便会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诸如依恋、奉献、参与和信念这四种社会控制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个人犯罪与否的抉择。
(3)标签理论标签理论从对行为的社会解释角度来认识犯罪,认为人的行为并不取决于事物的内在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解释方式,即它们被称作什么以及由其名称所引起的含义。
任何行为本身都不是有罪的,而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它们贴上犯罪的标签。
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一个人在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如果被有权界定标签的机构贴上不道德或犯罪人的标签,就留下了一个污点,使行为人处处受到这种污点的影响,在家庭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所厌恶,在学校被老师和同学所歧视,在社会上找不到理想的职业。
长期下去,被贴标签者便会认可这种标签,进而实施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成为职业犯。
(4)整合理论整合理论试图将犯罪社会学的各种理论进行整合,建立一个集各种理论之大成的综合理论。
代表人物有美国犯罪学家约瑟夫威斯、德尔伯特埃利奥特、多伦斯桑伯瑞,桑伯瑞指出: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是相互作用的,而且青少年犯罪这一结果本身与这些因素也是相互作用的。
各种因素在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不同时期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不同。
在青春期初期,家庭及父母的影响较大。
在青春期中期,学校、朋友和青少年文化的影响较大。
在青春期后期和成年时代,本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不同工作环境的影响较大。
在每个时期,青少年犯罪这一结果又会反过来影响导致其产生的各种因素。
如此循环下去,就会产生职业性惯犯。
(四)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1.精神分析理论创始人为奥地利精神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其主要著作有:
瘾症研究、释梦、图腾与禁忌、精神分析引论。
理论内容A:
潜意识理论。
人的意识分为意识和潜意识。
意识是人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潜意识是人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它包括个人的原始冲动和本能欲望以及出生后产生的与本能有关的欲望;
潜意识与意识之间壁垒森严,不准潜意识当中的本能冲动和欲望随意人侵。
B:
人格结构理论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本我、自我和超我;
本我。
本我即“潜在的我”,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深层的部分,充满本能的欲望冲动,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
本我遵循快乐原则,要求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寻找肉体快乐。
这种要求一旦受阻就会感到懊恼,其结果不是这种原动力的消失或减弱,就是满足的要求更加迫切。
自我是人格结构的表层,可以理解成是现实的“我”,实在的“我”,是“本我”在与社会环境交往中发展起来的。
自我的存在,就是为了使个人与能够满足其需要的社会现实发生联系,负责完成人对社会生存环境的适应,帮助本我满足欲望。
超我,超我是人格的道德方面遵循至善原则、倾向于抑制本能的冲动。
超我的功能从儿童时代就开始出现。
人在同社会环境的接触中,逐渐懂得了是非善恶,并能就此做出正确的判断。
超我包括两部分:
一是良心,这是人在儿童时期受惩罚而内化了的经验;
二是自我理想,这是儿童获得奖赏而内化了的经验。
自我理想确定道德行为的准则,使人愿意从事符合道德的行为,并为此而体验到成功和自豪感。
良心则负责对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它使人不愿意从事这些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并且会因为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不安和内疚,甚至有犯罪感。
2.攻击理论犯罪行为是人从动物状态时保留下来的攻击性本能的反映,是动物的攻击性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表现。
一旦发生争斗或遭受挫折,这种攻击性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五)当代西方犯罪生物学1.犯罪遗传学研究西方犯罪遗传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与犯罪人的人格等个人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他们的人格等个人素质又直接或间接地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
2.犯罪体质生物学研究犯罪体质生物学是从犯罪人的身体素质方面探讨犯罪人的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所谓身体素质,既包括身体的生理结构方面的特征,如体型等,也包括特殊的生理功能或生理状态,如腺体分泌等。
(六)恢复性司法1.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托尼马歇尔(英),“恢复性司法”各项措施基于以下设想:
犯罪根植于社会条件,与社区有关联;
犯罪预防不仅有赖于政府一般的社会与公共政策,而且有赖于基层社区采取措施共同消除犯罪产生的条件;
如果没有犯罪双方当事人的亲身参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就不能完全得到解决;
司法措施应当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应对不同案件中的紧急情况、特殊需求以及措施的可能性;
司法机构彼此之间以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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