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编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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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完善“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五条市州、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本行政区建筑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可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的信息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及工资支付台账等进行管理,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章平台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八条“省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主管部门管理端、企业用户端、项目用户端和个人用户端组成。
第九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单位、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从业记录、求职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建筑企业及在建项目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签订、安全培训、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进行管理,向项目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分配平台账号。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管理、报送企业自有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信息以及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向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分配平台账号,发布劳务用工招聘信息等。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通过项目用户端采集、管理、报送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工人可通过个人用户端进行实名制注册,可发布求职信息、对用工企业的评价意见,可就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安全。
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应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企业、人员、诚信数据库进行建设,并与劳动保障监督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支付信息系统等实现数据联通和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省实名制平台”上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建筑企业在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时,应在“省实名制平台”上传建筑工人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及建筑工人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对认证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八条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承包企业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建筑企业、施工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参建企业”)对其招用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承包企业应与参建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承包企业应通过“省实名制平台”企业用户端为施工项目部分配平台账号,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报送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
真实完整采集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
将采集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及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一条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措施费。
第二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劳务用工专管人员联系方式和建筑工人维权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信息报送至“省实名制平台”。
参建企业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企业报送实名制管理信息。
建筑工人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承包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并报送至“省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四条已在“省实名制平台”录入基本信息,但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建筑工人,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省实名制平台”中记录相关信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做好所承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类纸质档案和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定期检查。
发现建筑业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业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
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
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查处。
第三十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支持。
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当年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业企业采购相关产品;
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业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鼓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劳务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等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的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至年月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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