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市场环境调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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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预测说明中国因人口老龄化而推高死亡率,带动对殡葬服务业的需求。
中国的殡葬服务业历史及预测市值及增长,2008年至2017年(估计)
数据源:
EuromonitorInternational
2.2中国殡葬服务业的市场分部
根据Euromonitor的资料,中国的殡葬服务业大致界定及分类为以下分部:
2.2.1遗体处理
遗体处理指处理尸体,包括火化服务。
在中国,火化服务仅由政府机构提供,定价受到严格控制。
2.2.2墓地服务
A)地葬及墓地销售:
指火化后地葬相关销售(包括墓地销售、陵墓设计及规划、牌匾及墓石生产及安装)
B)其他落葬服务:
指其他落葬服务形式,当中骨灰埋在自然墓碑(比如田间石头、树木及花坛)下面或埋进墓园的墙壁内。
墓地服务分布开放予私营公司参与,是私营公司参与度高的分部。
2.2.3殡仪服务
A)遗体处理、运输及化妆:
指遗体的实际处置、运输及处理(包括遗体化妆及着装);
B)出殡典礼:
指举行出殡仪式,包括与葬礼有关的其他额外服务;
C)灵堂租赁:
指为进行出殡仪式及追悼服务而租赁灵堂。
殡仪服务分部仍主要由政府下属实体主导。
私营公司参与殡仪服务分部在许多省份仍受到限制。
2.2.4其他产品销售及服务
殡仪服务的产品销售及由合法登记殡葬服务提供商提供且不属于以上类别及子类别的「所有其他殡葬服务」,如落葬后续追悼服务等。
下图载列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七年按分部划分的中国殡葬服务业的历史及预测市场规模:
分部
2008年至2012年
年复合增长率(%)
2013年(估计)至2017年(估计)年复合增长率(%)
墓地服务
14.0%
17.9%
殡仪服务
12.9%
16.9%
遗体处理
9.3%
11.9%
其他产品销售及服务
12.0%
15.6%
殡葬服务业
13.1%
17.0%
墓地服务分部是中国殡葬服务业最大且增长最快的分部,于2012年产生收益人民币262亿元,占市场总值的56.2%,于2008年至2012年间的年复合增长率达14.0%。
根据Euromonitor的资料,墓地服务于未来五年将继续为增长最快的分部,于2013年至2017年的预测年复合增长率为17.9%,并预期将于2017年前扩大至占中国殡葬服务业58.7%。
殡仪服务分部是第二快增长分部,2012年产生收益人民币69亿元,占2012年总市值的14.9%,2008年至2012年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2.9%。
遗体处理及其他产品销售及服务于2012年分别占市值的4.8%及24.1%,于2008年至2012年间的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9.3%及12.0%。
2.3墓地价格不断攀升
由于我国墓地实行市场定价的,墓地价格不断攀升,在某些地区出现了“天价墓”,超出一般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且仍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处于上升区间。
具体原因如下:
2.3.1墓地属于人们必须购买的商品。
尽管存在着替代品,但是,因为“入土为安,入墓为贵”是中国人对殡葬最传统的认识,目前墓葬占90%以上。
2.3.2物价普涨推升墓地价格。
各种成本上涨也导致了墓地价格的上扬。
石材价格上涨20%,人工成本也大幅上涨15%。
2.4供需严重失衡,供不应求
一方面,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生态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加上政府对墓地申请的审批严格,墓地的供应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我国逐步步入了老年化社会,老年人口的比例正在不断增加,对墓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2.5墓地的土地资源稀缺
目前,土地整理开发过程中对墓地的补偿相对较少,造成墓地拆迁成为工作的难点;
如果建立集中的公墓,便可为迁移的墓地找到集中安置的场所,有利于土地整理工作顺利开展。
“民营参与的墓地,前期包括绿化等相关配套投入太大,一般要五年后,经营状况才会转好。
”杭州市殡葬行业协会会长郑来鑫表示。
2.5.1案例1:
杭州市区不仅有南山、半山、龙居寺、杭州第二公墓等7个公墓,民营公墓则从安贤园开始发展起来。
“民营资本参与公共墓地投资,需要经过省民政厅的报批。
民营公墓经营主要通过改制、私营、企业投资等方式。
此前已有规定,十五年内,也就是到2020年前,杭州市区民营资本不再介入公共墓地投资。
因为市区的墓穴可以满足到2020年前逝者的需求。
”杭州市殡葬行业协会会长郑来鑫透露。
2.5.2案例2:
因为墓地的土地资源稀缺,南京有近20年没有批过公墓用地了,而南京每年死亡3.5万人,如果每个人都实行墓葬,要不了两三年,南京将出现墓园闭园的情况。
”一位业内人士说。
2.6高端殡葬服务市场
在中国,高端殡葬服务的价格范围因地域差异而存在较大差别,但据在各地理区域的观察,其价格一般较大众市场殡葬服务高至少一倍。
私营公墓一般将服务锁定在社会中上层,由此一来,使其在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上都与国营性公墓有了不小的区别。
在规划理念上,私营公墓往往比较超前,在注意墓园集约使用的同时也敢于突破部分禁忌,开展的服务更为多元化、个性化,更能够迎合现代人们的消费需求。
此外,在营销策略上,私营公墓也能够放开手脚,通过打名人牌、营造“名人效应”等方式多途径地提升墓园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进而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国营公墓在墓园设计以及开发上则相对单一,很多个性化服务不敢放手开展。
尽管近年来国营公墓在人文含量提升等方面多有举措,但受到自身性质的影响,使其在殡葬文化内涵的挖掘及其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依然存有诸多顾虑。
2.7市场高度分散
中国的殡葬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高度分散,其中大部分服务提供商规模相对较小,且品牌知名度极为有限。
行业因市场殡葬服务提供商数量不断增加可能经历持续分散局面,因为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
与其他行业不同,殡葬行业多为地区性业务,原因在于大部分殡葬服务提供商倾向仅服务地方消费者。
2012年五大运营商的合并市场份额仅占殡葬服务业的3.1%。
全国现有土葬场地约1,800处,过半数为国家公墓。
据国家民政部的数据,中国政府管理1,209块公墓地和853个殡仪工作单位。
其余大多数是小型家族企业。
行业布局分散,至今未见有任何杰出的市场领导者及驰名品牌冒起。
中国五大殡葬服务提供商-2010年至2012年
市场份额
排名
公司名称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1
福寿园
1.0%
2
广州殡仪馆
0.7%
3
上海龙华殡仪馆
0.6%
4
上海松鹤墓园公墓
0.4%
0.5%
5
上海海湾寝园有限公司
其他
96.9%
96.8%
总计
100.0%
Euromonitor。
市场份额按各公司的收益除以中国殡葬服务业规模总值计算。
墓地服务。
分部为殡葬服务业的最大分部,向私营公司开放。
近年来,对建设盈利性公墓的批准数量有所减少,原因在于多个地区的地方机关开始推崇其他落葬选择以保护土地资源。
因此,这为新来者提高进入壁垒,导致已立足墓园的竞争减少。
市场仍然高度分散且竞争仍然本土化。
根据Euromonitor的资料,2012年,五大运营商合并占据3.9%的市场份额,而福寿园就收益而言为墓地服务分部最大的殡葬服务提供商。
中国五大墓地服务提供商-2010年至2012年
1.5%
0.8%
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至尊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6.1%
96.0%
100.0
EuromonitorInternational。
市场份额按各公司的收益除以中国墓地服务市场规模总值计算。
殡仪服务。
2010年至2012年期间,五大殡仪服务提供商之中,四家为地区国营殡仪馆,反映中国殡仪服务市场上国有公司的主导地位。
唯一跻身前五的私营殡仪服务提供商为福寿园。
中国五大殡仪服务提供商,2010年至2012年
4.4%
4.5%
3.8%
3.9%
4.0%
上海宝兴殡仪馆
1.6%
1.3%
上海益善殡仪馆
1.1%
87.8%
87.7%
87.5%
EuromonitorInternational。
市场份额按各公司的收益除以中国殡仪服务市场规模总值计算。
2.8墓园若干类别墓地的价格上涨
以福寿园年报显示“该公司提供六种墓式选择,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其中以定制艺术墓和成品艺术墓为主要产品,销量基本稳定,在各种墓型中平均售价比较高。
”
3宏观环境PEST分析(不可控环境因素)
3.1政治环境
3.1.1国家逐步放开和降低殡葬服务准入“门槛”
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其发展情况来看,两者同在1980年代末期起步,在1990年代进入发展期。
经营性公墓于1988年的《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中首次提出。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1992年8月25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逐步放开和降低殡葬服务准入“门槛”,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兴建殡葬设施、兴办殡葬服务实体、提供殡葬服务。
民营资本的进入,打破了行业垄断,激活了资金融入,为公墓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1.2审批环节简捷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前置审批权被取消,殡葬用生产、流通和殡仪服务市场已经完全放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同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殡葬服务市场竞争。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的颁布和实施,经营性公墓进入市场的法律保障更加明朗,行政审批等程序更加简捷。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八条)
3.1.3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
加强公墓管理。
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
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
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3.1.4大力发展绿色殡葬
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3日)
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形成以惠民政策带动遗体火化普及、节地生态安葬、丧事文明简办的效果,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3日)
3.1.5中国土地政策不断演变
根据Euromonitor的数据,可供墓园使用的土地供应一直受到严格的控制,因为对此类土地使用的任何申请须通过各政府机关的连串审批程序。
土地供应有限加上对地面墓址的需求不断增加,加剧了墓价的高涨,且预期墓价将继续上涨。
此外,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及分配至墓园的土地稀缺等因素,新入行公司难以参与殡葬业务,更遑论在一线及二线城市黄金地段取得大面积的土地,尤其是如上海等成熟的地区。
经营性公墓业务的增长及成功依赖我们持续按商业上合理的价格在适合用作墓园开发的理想地点收购土地的能力。
我们收购土地的能力可能依赖多种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如整体经济状况、我们识别及收购适合用于墓园开发的地块的有效性及对该等地块的竞争。
以前,用于墓园开发的土地主要为政府部门向我们划拨的土地及向其他墓园经营者收购的土地。
土地的供应及价格依赖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政府的土地政策及竞争。
中国政府及相关地方部门控制新地块的供应及价格,及批准该等地块的规划及用途。
中国已制定具体法规,以控制中国地块收购及开发的方法及程序。
例如,中国政府透过修订划拨土地许可用途目录,于2001年后将墓园用途从划拨土地许可用途范围中剔除。
因此,我们无法再取得划拨土地(不受预设使用期限制)用作墓园开发。
目前,用于墓园开发的土地必须先经相关政府部门划分用作墓园开发,墓园经营者才可向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收购。
由于该等政府部门已就特定期间内可划作墓园开发的土地设定固定配额,可用作墓园开发的土地一直数量有限。
倘我们无法按商业上可接受的价格在适合用作墓园开发的理想地点收购土地,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及法规在不断演变,就划拨土地用途而言,我们无法预测中国法律体系未来发展的影响(包括颁布新法律、变更现有法律或其诠释或执行、或国家法律优先于地方法律)。
尚与划拨土地用途有关的法律及法规发生任何不利变动,要求我们让出划拨土地或须就划拨土地按现行市值支付地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1:
福寿园:
锦州市帽山安陵及上海福寿园建于政府划拨土地上,倘与政府划拨土地有关的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及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及惯例的诠释发生变动,我们可能须就该等墓园按现行市值支付地价。
锦州市帽山安陵所用的一幅墓园用地面积为50,124平方米,在政府于1992年最初划拨予锦州公墓管理处(我们的营运公司锦州市帽山安陵的少数股东)的土地上发展和经营。
于2004年,锦州公墓管理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注入锦州市帽山安陵。
因此,我们无法保证这幅土地将不会被视为已在2004年划拨予我们的土地上发展(即与经修订的划拨土地许可用途目录不相符),倘若如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将该幅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并就有关转换支付地价或迁出该幅土地。
我们位于上海的墓园及殡仪设施(占地402,034平方米)亦是在政府划拨予我们的土地上发展和经营。
该土地于1994年及1995年新土地政策生效前划拨予我们。
3.1.6中国殡葬服务行业为受高度规管的行业
有媒体报道,在目前的半行政化垄断之下,墓地一般由开发商与民政局合作,后者出地,前者进行投资和管理。
这些高额利润有很大一部分以管理费的形式上交给民政局。
目前有数家在香港上市的殡葬公司都采取这一模式。
墓地产业受国家政策管控严厉,会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一旦一个行业出现混乱情形,国家也将会逐渐出台政策规范,殡葬作为暴利行业目前较为混乱,不排除国家出台政策予以规范的可能,长期看墓地产业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暴利遇到政策反对在所难免。
中国殡葬服务行业为受高度规管的行业,且可能于日后受更严格规管。
中国殡葬服务业务的多个方面,如墓地的最大规模及向在世客户销售墓地的若干事项,目前受政府管制。
因此,我们须确保持续遵守中国的各项适用法律、法规及守则,以免被处以任何罚款或任何形式的制裁。
此外,我们须取得提供殡葬服务所需的各项牌照,并确保其雇员在提供服务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
相关法律、规则及法规的任何变动或加强,或我们未能取得所需牌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影响。
3.1.7相关政策、规定是非常滞后
近两年来,国内殡葬行业均采取境外注册上市或借壳上市,其原因大多为国内相关政策不明朗和滞后。
“国内政策对殡葬企业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允许上市,相关政策、规定是非常滞后的。
上海若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苏锋对本报记者表示,“殡葬行业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暴利行业。
这个行业是天然和行政垄断的,不经过民政局的批准是不能从事的,特别是非常暴利的火化环节。
同时,国内的资本市场毕竟发展时间不长,我们依然把上市当成很重要的资源,希望通过这个资源来实现社会资本的有效配置,特别是在目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时候,显然殡葬行业不属于我们鼓励进入的。
3.1.8营业税政策改变,增加纳税负担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3日联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让墓地使用权产生的收入获豁免缴纳营业税。
然而,上述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被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废止,且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就此问题发出进一步通知。
各地税收政策:
辽宁省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亦已就同一事宜发出通知,规定转让墓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须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上海市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已分别发出通知,订明转让墓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转让墓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将来可能会被国家税务总局分类为应课税收入,须缴纳营业税,由于我们出售墓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可能会被征收5%营业税,这将增加我们的税务负担,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1.8各项业务可能受到价格管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的规定及相关法规可能对我们的盈利潜力造成限制。
民政部门高度重视保护群众包括价格权益在内的合法殡葬权益,并积极主动地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努力做好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国家对墓地价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经营性公墓价格要加强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因此墓地价格固定,墓园只能在墓碑价格上做文章,此外还会收取多项管理费。
目前殡葬服务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基本殡葬服务,即包括“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这些实行政府定价,不应存在暴利问题。
二是其他服务项目,如丧葬用品、墓地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这些服务项目属于选择性服务内容。
民政部要求,在殡仪馆销售的丧葬用品应实行价格公开,由丧户自愿选择,并确保低价位的丧葬用品供应数量,满足不同消费需求。
三是绝大多数农村公益性墓地对本村群众实行免费安葬,少部分须支付部分成本费用,属于集体公益设施。
3.2经济环境
3.2.1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依然强劲
在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强劲增长,按2010年第二季名义国内生产总值计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中国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由2008年的人民币314,045亿元增至2012年的519,322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3.4%。
尽管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自2011年起开始放缓,其仍为全球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2012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7.8%,表现相对强劲。
下图载列2008年至2012年的中国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及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国家统计局
中国的持续经济增长为促进国内消费需求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此外,由于城镇化加速加上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具有较强购买力的中国中上层阶级有所增长。
该等基本因素已导致包括殡葬相关服务在内的家庭需求开支持续增长,继而带动中国殡葬服务业强劲增长。
3.2.2持续快速的城镇化
受中国强劲的经济发展驱动及与中国中央政府致力改善农村家庭生活水平,中国的城镇化已稳步加速,且预计将会持续。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中国的城镇化率由2008年的约47.0%增至2012年的52.6%。
除推动中国经济强劲增长外,由于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居民人数增加,城镇化亦导致农村家庭收入增加,以及城市文化生活方式在农村地区更为普及。
下图载列2008年至2012年的中国城镇化率:
3.2.3城镇及农村家庭收入持续增加
由于经济稳定增长及城镇化持续,城镇及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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