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及科目编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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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六)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略)
三、新旧科目对照表(略)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1.在国外有被冻结存款和其他资产的企业,可以增设“103国外冻结资产”科目。
2.有长期负债的企业,可以增设“412长期负债”科目。
3.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107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资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个明细科目);
附属工业企业可以在“401固定基金”和“403流动基金”科目中分别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和“上级拨入流动基金”明细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63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准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和“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444存入保证金”科目。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111材料采购”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0在途材料”科目。
8.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增设“146废品损失”“147停工损失”科目。
9.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如生产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可以将“141基本生产”“142自制半成品”“143辅助生产”“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合并为“140生产费用”科目。
10.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目。
如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51待摊费用”和“431预提费用”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189其他应收款”和“449其他应付款”合并为“190其他往来”科目。
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23包装物”科目分设为“123包装物”和“433包装物摊销”两个科目,将“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为“124低值易耗品”和“434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将“611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304营业外支出”和“305资源税”四个科目。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后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
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大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
包括:
(1)房屋:
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各种机器设备的基座应列入各该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类之内。
生产和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可按其主要用途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2)建筑物:
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
如矿井、坑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船坞、停车场、油库、水库、水塔、防波堤、烟囱、围墙等。
(3)动力设备:
指用以产生电力、热力、风力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
如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水泵、变压器、整流器、涡轮机、空气压缩机等。
(4)传导设备:
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其他动力和液体、汽体的各种设备。
如电力网、输电线路、电话和电报网、暖气网、上下水道以及蒸汽、煤气、石油的输送传导管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
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器和设备。
如平炉、高炉、转炉、电炉、熔炉、加热炉、干燥炉、炼焦炉、鼓风炉、轧钢机、粉碎机、各种机床、气锤、铸造机、电焊机、电解槽,以及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的机器等。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
如切削工具、压延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检验、实验和测量用的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7)运输设备:
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
如铁路运输用的机车、罐车,水上运输用的汽艇、驳船、渡船,公路运输用的汽车、拖车、曳行车,空中运输用的飞机等。
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应列入运输设备的价值。
(8)管理用具:
指计量用具(如地磅等)、消防用具(如救火车等)、办公用具(如打字机、卷柜等)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9)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疗养院、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6.土地。
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下同)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
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如果调出调入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记帐。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帐。
7.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8.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9.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企业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借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的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
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加入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现行的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同时,按实际支付数,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
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按现行的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增)记本科目,按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按帐面价值与双方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如果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议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以及经批准购置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单个系统在5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按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不再提取折旧。
购入时,按其原价,借(增)记本科目,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原价减去净值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
同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净值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六)有偿或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
收到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如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有差额的,应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如确定的价值高于帐面净值的,应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七)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处理。
待改建、扩建完成时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
由于改建、扩建而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为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八)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工程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九)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
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租约的规定,按照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处理。
(十)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间的转移,以及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
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车间、各部门的折旧,应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
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到“生产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中。
(十一)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在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
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1.房屋:
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
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
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
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
以每一独立的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
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一架飞机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
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
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和使用方法,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102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转来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包括应核销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的其他支出(如基建器材处理亏损等)。
(二)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转来的各种应核销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基建借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支付的,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应由企业留用资金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分成等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用利润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用减免的税款偿还待核销的基建支出占用的基建借款,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专用基金偿还这部分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
(三)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作为投资投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企业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105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资于其他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的资金。
(二)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资金。
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将闲置未用的厂房、设备等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2.企业按规定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借(增)记本科目,贷(增)3.企业将多余的材料、物资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计划成本),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4.企业将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资转出的专用基金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5.企业用银行借款向其他单位投资,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投资借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用投资分得的利润归还借款本金时,借(减)记“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借(增)科目。
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规定由投资分得的利润核销,不增加投资数额,支付的借款利息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可先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利润”科目
(三)企业收到吸收投资单位分来的投资利润,应借(增)记“银行的部分,作相反的分录。
(四)企业根据吸收投资单位的通知,按吸收投资单位归还技措借款利润中属于增加本单位投资的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
(五)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如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企业应按双方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六)联营期满,企业收到吸收投资单位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发还的投资,借(增)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但如由于联营企业的盈亏在联营期满前未作分配处理而使收回的投资数额与投出资金有差额时,其差额应作为长期投资的利润或亏损处理。
(七)本科目应按吸收投资的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1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和专项物资的采购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专项物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企业自筹外汇购入材料应分摊的调进外汇价差以及支付的进口关税等,也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烧油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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