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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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
(二)保险合同特有的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力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是指其中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付任何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表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要收取保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无偿合同,民间的无偿借贷合同为无偿合同。
房屋的无偿租赁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为物质方面的,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
无形的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被保险人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性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
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性合同是指投保人的义务是缴纳保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合同届满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保险人的赔付义务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
做出取与舍的决定。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性合同。
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有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投保人购买保险就意味着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要变更合同的条款,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5、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性就是赶机会,碰运气的意思。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是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其义务。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才履行。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合同订约时不确定,要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经济合同都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由于保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对诚信要求更高,要求是最大诚信。
如果被保险人不主动提供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或提供了不实资料,或者用欺诈手段诱签合同等,都会使保险人受损。
如果保险人作言过其实的宣传或借故推卸应负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会受到损失。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
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例如,某人为其住房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属于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损失8万元,保险公司会赔付8万元。
如果损失了12万元,得赔付10万元。
因此,在购买医疗费用保险时,定要仔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保。
给付型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公司)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重疾险也属于这类.
2、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根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
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责任需确定损失比例,保险人应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为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
无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
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
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1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
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2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通常受损标的保险价值的以事故发生是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但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例如,某人为其花20万元买的新车购买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财险,半年后发生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责任事故,车辆全毁,事故发生时此车市场价格为15万元,所以只能获得赔付15万元;
如果市价上涨到22万元,获得赔付20万元。
不过,财险期限很短,一般为一年,价格变化不会太大。
3、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这种保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只不过这种限制采用的是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
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
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4、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王某将自己的私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全损,经交警大队裁决王某负70%的责任。
如果是足额保险,不计残值,那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如果有买不计免赔的话,保险公司赔款为:
20万*0.7=14万;
如果没有买不计免赔,付主要责任则有15%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赔款为:
20万*0.7*(1-0.15)=11.9万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在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其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家财保险合同一般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法》规定: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违反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所谓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就是指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进行赔偿时,保险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可以简单归纳为:
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
2006年7月,王某就价值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一年,当时投保金额为80万元,但并没对具体补偿方式进行约定。
2006年12月,由于意外失火,王某家财产遭受损失,被核定为40万元,王某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在王某的赔偿要求中,认为其投保金额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40万元,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全额给予赔付。
而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投保之初就是不足额保险,按照不足额保险的一般处理办法,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即40万元的4/5(80/100),应该是32万元。
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投保财产险时,保户应当尽量保全保足。
保全,指投保主险的同时,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附加险;
保足,指按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相当的保险金额。
再者,倘若保险人在条款或合同特约中对赔偿方式未作明确的规定,那么,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最好主动提出,与对方作出相关的约定,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这种家庭财产的不足额保险一般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而作为一般的投保人来讲,进行不足额投保时,最好与保险公司约定出险时的赔偿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5、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可分为: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涉外人身保险等。
6、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原保险合同是第一次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又第二次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是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一部分,使数家保险公司对同一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增加了保险的可靠性。
再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险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分担,而且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再保险则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对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前提。
但是,再保险合同又是独立的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分出人与分入人,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再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因而,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发生任何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的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中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NO.1
中国人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NO.2
中国平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O.3
太平洋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NO.4
中国人保(中国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O.5
中国太平(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NO.6
友邦保险(美国友邦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O.7
新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NO.8
泰康保险(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O.9
阳光保险(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NO.10
大地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业共有8家集团公司: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3.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5.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2年我国共有保险集团8家、再保险公司8家、人身险公司75家、财险公司62家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的类型: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⑵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代表行使。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身时起到死亡时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依法成立时起,依法终止时止。
例如国家赋予公民有财产权,所有每个公民都具有行使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能力。
10岁左右的儿童只能行使与自己生活相关的一些小的民事权利(如买作业本什么的)而不能随意的处置关系到自己人身、财产等重大的民事关系(如买房子)什么的。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你有什么,后面指的是你能做什么。
比如说:
10岁的孩子是有财产权的,如房屋可以登记的孩子的名下,儿童也享有著作权等。
但是有不表示他就能够处置,比如有房产的10儿童就不能脱离监护人独自处置自己的房产,有著作权的孩子不能脱离监护人处置自己的著作权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通常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如10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所谓“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不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不受到损坏或伤害,而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坏或伤害时,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
(1)被保险人的资格。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所不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被保险人。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子女投保除外。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
(3)被保险人的数量。
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必须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受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的人;
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因自己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通常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概念。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人多为被保险人,所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1)受益人一般无特定资格限制,(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
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吗?
可以,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3)可否指定多个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个受益人。
多个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需指定)
(4)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客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按此定义保险合同的客体应该是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标新立异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
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然无效。
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
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其意义在于:
第一,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然带有赌博的性质。
第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容易发生道德危险。
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即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第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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