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劳务协作合同范本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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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劳务协作合同范本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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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劳务协作合同范本修订稿
(如是项目签订,则要与项目的公章一致,一个字都不能错)合同段
工程劳务协作施工合同
(适用于纯劳务协作工程)
(如是项目签订,则要与项目的公章一致,一个字都不能错)合同段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
(如是项目签订,则要与项目的公章一致,一个字都不能错)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优质、高效、快速、安全地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甲方通过将该合同段工程的劳务协作施工、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授予乙方承担,双方就劳务协作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工程名称:
(填写项目名称、工程性质)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或涵洞工程
工程地点:
(要求详细到桩号或工区)
工作内容:
(简明扼要表达工作内容)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以固定单价承包,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乘以单价计算的本合同暂定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万元(3%以上),其中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抵押金。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竣工验收评定分值90分以上。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其解释的先后顺序为本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一般要约
1.1合同价款及工期
1.1.1本合同为固定计件单价的合同,计件单价不随物价上涨、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调整。
各分项工程的计件单价详见本合同《工程量清单》。
合同价款包括内容施工中工程所需的人工、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机具、责任缺陷修复、管理、食宿、保险、个人安全保护用品、劳务所得税等一切应交税、利润、规费、进退场费等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及一切与本合同施工有关的劳务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1.2《工程量清单》中各计件单价已充分考虑并包含了劳务工人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甲方不另行支付给乙方。
1.1.3《工程量清单》中各计件单价已含劳务所得税,计税基数为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税收标准,税款由乙方支付。
乙方应缴税款由甲方在对乙方的拨款中代扣代缴。
1.1.4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变更,甲方通知乙方实施,并提供相应的图纸和说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拒绝。
1.1.5变更工程属《工程量清单》中未指明或没有单价或总额价的新增项目,按照类似的单价进行结算。
1.1.6受以下情况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核批同意后方可顺延乙方工期。
⑴如台风、特大暴雨、地震、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
⑵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超过暂定工程合同总价的30%以上。
1.2质量标准
1.2.1按甲方发放的技术交底资料的质量要求进行中间检查及验收,本合同工程达到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合格等级,竣工验收评定分值90分以上;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无三级以上(含三级)一般质量事故,工程质量损失(包括质量事故造成的返工费用)累计不超过施工总产值的0.1%。
1.2.2工程质量及检验
⑴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接受业主、监理及甲方的质量管理、检查和监督。
⑵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订的现场操作规程、施工方法和措施进行施工。
如果甲方以及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乙方责任的要在质量整改书规定的期限内返工修复完成,所需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负责。
否则甲方有权雇用他人进行返工修复,所有由此直接造成的以及连带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定价,并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⑶乙方施工的隐蔽工程在覆盖隐蔽前应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签证不得隐蔽。
1.3安全生产
1.3.1安全生产,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书》各项条款。
1.4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4.1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1.4.2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4.3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下达的施工图纸、有关文件、信函、会议纪要、指令等。
1.5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项目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约定;
1.5.2国家、交通部、建设部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6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返还方式
1.6.1为保证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甲乙双方约定:
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其中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抵押金。
履约保证金可以用在我公司登记注册的注册金替代,如不足时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补足。
1.6.2履约保证金返还:
(1)待通过业主组织进行的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退还。
(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利息。
1.7进度保证措施
1.7.1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具体时间甲方另行通知)保证《投入本工程小型机具、人员一览表》的要求到达施工现场。
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组织图纸会审,制定乙方的施工技术方案,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图纸、技术交底资料、工作流程等有关文件一份。
2.1.2负责与有关部门临时征地、拆迁等事宜。
2.1.3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下达各阶段施工生产计划,负责质检资料的编制整理。
2.1.4在施工过程中,如经甲方检查认为乙方的施工能力和整体工程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程数量或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机具、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索赔。
2.1.5甲方对乙方投入到本项目的人员经协商可统一调配使用,费用由使用方负责承担。
2.1.6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履约情况每月考核一次,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和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具有否决权,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
2.1.7甲方有权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指令乙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某一阶段性目标任务、或责任缺陷修复、或现场清理等工作,乙方必须组织力量限时完成,否则甲方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所有由此直接造成的以及连带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定价,并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1.8甲方有权对乙方完成但经相关部门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随时发出指令,乙方必须按照指令的要求自费将不合格的任何工程予以拆除,并彻底重新施工。
质量未达到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的在建或已完工程,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不予结算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2.1.9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设备或装备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的任何损坏或损失或支付补偿不负责任。
2.1.10负责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编制、整理相关质检资料,统一汇总上报。
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自觉服从甲方及其现场代表的指导和工作安排,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2.2.2乙方对履行本合同工程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和盈利享有合法的权利,同时对履行本合同工程的亏损承担完全责任。
2.2.3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主动配合甲方的工作;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2.2.4乙方应注意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美观,并做好排水、排污处理等环保工作。
由于乙方施工方法不当,或者乙方处理措施不当或不及时或力度不够或乙方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地面作物、沟渠、房舍、道路的损害或者污染等,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赔偿、诉讼、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全部由乙方负责。
2.2.5乙方应承担的全部经营风险:
⑴乙方进场后若出现暂时停工现象,不管是由于征地拆迁、农民阻工闹事以及现场、气候条件,还是由于甲方需要或是有关部门书面或口头指令的,或是内因或外因导致的,乙方都须理解并承诺不因此向甲方索赔任何费用。
⑵施工期间因乙方责任造成乙方雇用的任何人或第三方人员人身死亡或致伤、或财产损失;以及上述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是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发生或引起的,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如果涉及到人身保险索赔事宜,乙方协助甲方向有关部门理赔。
⑶如果由于水灾、风灾、崩塌或地震、战争、爆炸等致使乙方承担的工程或任何机具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中遭到破坏或损害时,乙方必须对上述的工作破坏或损害的修复及更换或修复上述损害的机具,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费用。
如果涉及到工程保险索赔事宜,乙方协助甲方向有关部门理赔。
2.2.6乙方所使用的劳动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进入本工程的育龄妇女要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
(2)使用民工应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人口手续。
(3)达到合法年龄,禁止使用童工。
2.2.7乙方应尊重监理工程师,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监督。
2.2.8乙方应接受甲方上级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上级部门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2.2.9在本工程的施工和对外交往中,乙方应维护甲方的权益、信誉和形象。
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公司的名义或相近的名称与其他劳务合作队伍、机具供应商、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或签署其他任何函件,不得私自在上述合同、协议书或函件上加盖上述与类似甲方的单位、经理部或工区的公章。
2.2.10乙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机具采购租赁及聘用的劳务作业班组等合同签订后,必须报甲方备案存档。
乙方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民工的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从事工种)也必须交甲方备案。
2.2.11乙方应在如下各方面遵守
⑴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条例、或涉及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的修复的任何当地或其他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
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协调处理好地方关系,并管理和约束自己的施工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如发生影响甲方信誉不良事件,甲方有权将乙方违规队伍或人员勒令退场,触犯刑律的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材料管理
3.1甲方按照乙方承担的本合同工程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砂石等)需求计划调拨给乙方使用,上述材料的卸车费、保管费、搬运费等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乙方的计件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2乙方领用甲方的各种低值易耗材料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采保费,本合同规定的采保费率为乙方领用材料金额的2%。
3.3上述材料,乙方必须是按甲方的计划定额领取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且需做好保管工作,也不能私自出售,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按200%负责承担。
3.4乙方自行采购的低值易耗材料必须得到甲方对质量的认可,采购价格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能因为出现价格变动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索赔。
3.5甲方按计划指定供应材料到达现场后,乙方必须当场签收并保管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否则由此所产生的材料二次装卸、搬运和保管等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如乙方负责人如不能亲自到现场签收材料,必须书面形式委托专人在现场负责签收。
第四条:
工程保险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乙方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已包含了乙方所聘用人员(含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乙方必须为其进场人员(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否则造成的任何工伤损失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代乙方为其所有参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保险费费率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基数为本合同总价,以上费用并由甲方一次性从乙方第一次工程结算款项中扣缴。
第五条:
工程结算及支付
5.1工程结算
5.1.1本合同为固定计件单价承包合同,各分项工程细目的结算方法按照本项目业主的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的中间结算。
5.1.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实际结算数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并通过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实际结算数量为准,合同执行过程中,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凡未被列出的或未经甲方确认变更工程数量,其费用应认为均含在其它的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行结算。
5.1.3乙方在每月20日以前将有效的原始资料报送甲方。
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合格的原始资料,可视为自动放弃本期工程结算,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1.4每期中间结算的工程数量均经甲乙双方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并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认。
5.1.5涉及本工程的劳务工程量的签认及劳务结算的资料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后方有效。
项目其他人员签字的资料不作为本工程的劳务工程量或劳务结算的有效资料。
5.1.6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严格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规定,经甲方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后,只有乙方完成的全部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交工验收标准,才能进行最终结算。
5.2工程款支付
5.2.1本合同工程不支付任何预付款。
5.2.2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的中间结算支付,前提是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合格的工程及提供有关有效资料,且甲方已从业主处获得乙方所完成工程的期中工程计量款。
5.2.3乙方完成的工程款由业主拨付到甲方银行账户后7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甲方按本次结算情况支付工程款时应扣除乙方以下款项:
(1)5%的质量保证金;
(2)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劳务所得税标准执行;
(3)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代付款项;
(5)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及应扣的款项。
原则上甲方每次期中间结算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控制在乙方本次计量工程款的90%以内。
5.2.4为确保本合同工程合同款专款专用,切实执行国务院不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
乙方结算余款按如下先后顺序支付,甲方对乙方的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①支付劳务队民工工资;
②支付低值易耗材料和机具供应商的费用;
③支付给乙方。
5.2.5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而耗费的农民工工资均按以下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由乙方列出其所有民工的工资单(工资单所列每个民工均需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于甲方财务)并经每个民工签字认可后,报乙方负责人(指本合同签订者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然后由甲方财务统一向农民工发放或由甲方财务负责直接汇至每个农民工的工资卡上。
5.2.6本工程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本合同总价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拖欠劳务费用的实际情况用已扣留乙方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代支,不足部分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乙方的当月及后期工程计量款或质量保留金中补足,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5.2.7甲方有权对乙方相关低值易耗材料和机具供应商的费用进行监控,若乙方不按上述支付应付款,甲方有权用乙方的工程款来代支付。
5.2.8甲方对乙方的所有付款原则上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以现金支付。
乙方须持相关的合法资料到甲方项目经理部相同的开户银行设立账户,并将账户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受理对乙方的付款事项。
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支付等业务的必须是合同签订者,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否则甲方相关业务部门不予办理。
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办理业务时必须是合同签订者或乙方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否则甲方相关业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5.2.9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组织交工验收并在交工结账单计量款项到达甲方银行账户后,如符合下款的规定,则甲方扣留质量保证金后30日内支付乙方余款。
5.2.10最终结算支付前,甲方将在甲方所在地进行公示(或登报)15天。
待甲方确认乙方没有影响甲方声誉、利益的纠纷(包括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第三方欠款等)后,才按本合同有关支付条款支付乙方应得款项。
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应得款项,待乙方与各方处理完这些纠纷后方予以支付。
5.2.11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由项目根据乙方所承担的协作工程的责任大小,在专项条款中补充约定退还期限,质量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5.2.12除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机关财务部门审核支付外,其余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均由甲方项目经理部审核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一般违约情形
6.1.1乙方若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暂时停止一切支付;如乙方能够按要求及时改正方可恢复正常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或分割乙方承包的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6.1.2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拖期损失赔偿金;
6.1.3由于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或其它管理等原因使甲方受到业主或交通主管部门在全项目范围或以上通报批评或召见甲方法定代表人,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10万元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由甲方直接在其履约金和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6.1.5乙方承诺进场的乙方负责人或其得到甲方认可的书面授权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每个月在工地管理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日历天,未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否则视为一般违约。
违约责任如下:
(1)乙方负责人(本合同签约的乙方代表)或其得到甲方认可的书面授权人:
每缺勤一天罚款2000元/人·天;
(2)农民工:
按甲方阶段性施工计划要求,每缺一人一天罚款200元/人·天;
(3)小型机具:
每天缺一台(套)罚款500元/套·天;
民工数量和小型机具的配备情况根据甲方所下达的阶段性施工计划要求而定。
6.2严重违约
6.2.1严重违约情形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的施工进度达不到业主及甲方施工计划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要求乙方增加人员和机械设备,乙方不得拒绝,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可认为乙方严重违约;
(3)未经甲方同意或批准,乙方不得擅自中途退场或撤离、调离任何甲方要求到场的小型机具备,否则甲方可认为乙方严重违约。
(4)乙方及其雇用人员为了能够获得超出实际的收入、减少承担成本费用,或者为了能够获得宽容合同条件的执行,或者为了能够获得合同以外的其他工程的承包而提供或者给予任何相关人员(包括甲方的管理人员)的贿赂,均属严重违约;
(5)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公司的名义或相近的名称与其他劳务合作队伍、低值易耗材料和机具供应商、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或签署其他任何函件,不得私自在上述合同、协议书或函件上加盖上述与类似甲方的单位、经理部或工区的公章。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甲方可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5)若乙方出现把容易做的或单价高的工程做完,以单价低为理由要求甲方进行调价,把单价低的或施工难度大的或零散分项工程留下不进行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甲方可认为乙方严重违约;
(6)乙方自开工至当月底累计完成的产值与本合同有效合同总价之比(设为A值)必须大于或等于乙方已耗费工期与本合同总工期之比(设为B值)。
如乙方连续三个月A/B<90%时,A=乙方实际完成产值/原合同总价,B=乙方实际施工时间/乙方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
(7)由于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或其它管理等原因使甲方受到业主或交通主管部门在全项目范围或以上通报批评或召见甲方法定代表人两次及以上时,甲方可认为乙方没有合同履约能力而把乙方视为严重违约。
6.2.2严重违约责任。
上述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其违约责任为甲方有权:
(1)单方面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及
(2)无论乙方是否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收方结算,甲方只支付给乙方完成合格工程的70%工程款项,余下30%工程款甲方不再支付给乙方。
乙方未完工程及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甲方不予收方结算;以及
(3)从上述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由于解除或终止合同引起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
(4)如因乙方违约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终止或解除合同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并将放置于现场或在现场附近的属于乙方的小型机具、设施(含临时设施)等予以拆除及运走。
否则,视为乙方抛弃这些小型机具、设施等财产,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乙方不得干涉。
6.2.3乙方违约后,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
7.1本合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为2年,具体约定由甲方项目经理部根据乙方实际承担工程的的责任大小在专项条款中约定。
7.2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属于乙方施工责任引起的本合同范围的项目需要修复时,乙方应在接到修复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复,乙方不在此期限内派人修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复,甲方可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从乙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超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复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
补充条款
8.1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填写。
第九条:
附则
9.1甲乙双方认为,本合同协议书涉及到双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均负有保密的责任。
从本合同洽谈至本合同条款全部终止后的2年时间内,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否则,任何形式的向第三方泄密行为均属违约,并由泄密方承担相应后果。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单方面不履行本合同造成对方损失,则由责任方承担。
9.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以求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甲方公司法人所在地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乙方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
9.5至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后,本合同除有关工程责任缺陷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本合同工程责任缺陷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专用条款数据表
序号
事项
具体信息或数据
1
合同价款
2
合同履约保证金
3
合同工期
4
合同质量标准
…
(备注:
专用条款数据表可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增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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