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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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doc
附件1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
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步伐,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是工程建设行业的最高奖。
第三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创新成果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的评选范围包括:
研究、开发工程建设(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设备制造等)中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及基础理论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推广、采用、集成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取得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申报的条件:
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成果评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或通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工委)组织的科技成果评审,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技术创新成果:
1、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节能减排、劳动安全技术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2、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技术创新成果根据成果的创新程度,即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获取专利、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技术创新成果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特等奖:
成果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特点或进步,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一等奖:
成果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特点或进步,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
成果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特点,技术难度较大,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科工委负责最终审定技术创新成果的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工委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科工委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由专业委员会委员出任。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组设置:
1、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建筑智能);
2、机电安装;
3、电力工程;
4、港口与航道工程;
5、市政公用;
6、矿业工程(含煤炭、有色、冶金、核工业等);
7、石油化工;
8、铁路工程;
9、公路工程;
10、通信与广电;
11、民航机场;
12、信息工程。
第十三条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成果,采取特邀评审方式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科工委办公室是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的成果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及组织评审。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成果须通过各行业、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筑)协会(联合会)向科工委申报,本行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国务院国资所属企业可按本办法直接向科工委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成果应为获得本单位(独立法人单位)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成果;推荐部门应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后报科工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成果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等级主要完成单位数主要完成人数
特等1020
一等815
二等511
第二十一条科工委办公室对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成果;
2、同一成果同时推荐本奖项和其它同类奖项;
3、成果未经科技成果评价;
4、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科工委专家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组成专业评审组对成果进行评审,在专业评审组提名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经
与会专家委员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达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的成果视为通过评审。
通过评审的成果,经科工委会议审定后才能评为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
第二十三条通过审定拟授奖的成果在“中国工程建设网”(网址:
)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争议期,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获奖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科工委办公室。
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必须在材料上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实质性异议,由科工委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对于缓评项目,科工委办公室应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部门。
待充分补充完善后,于次年向科工委办公室提出复评。
第二十八条授奖成果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消其奖励,并在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奖项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授奖成果由科工委颁发给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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